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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实质化庭外约束机制研究*

2020-11-30黄国泰阮文广蔡佳伟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庭审审理实质

黄国泰 阮文广 蔡佳伟 陈 群

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7

在2014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改革目标提出后,历经多年的研究,学界在此问题上已经进行了多方面深入的研究。尤其在最高法和最高检于2016年共同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内容——推进庭审实质化尤为受到关注。

庭审实质化的内容是: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的方式来最终确定明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①而庭审作为审判内部系统内的主要环节,处理好庭审的各方面问题,就能近乎调整全部的审判内部关系,做到确定审判重心的重要作用。要想实现实质化的庭审目标,需要扩大调整审判与侦查、起诉的外部关系,由微观到宏观,由内部而外部,再由外部反推内部,最终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②然而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奉行“诉讼阶段论”,庭审形式化严重,如何实现审判实质化,进而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系,是当下需要突破的一个难点。

确保证据的证明力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求,这就意味着法庭在对事实的发现、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要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些学者主张,为了摆脱法院审判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虚化现象,需要完善举证,交叉盘问,证明制度,丰富法院调查辩论的内容,同时转变现今畸形的审判方式。③从原来的传统型向现代型发展,实现“伞形结构”朝“三角结构”的转变。④有学者认为,要建立和落实“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就必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以直接言词为证据进行审判,理顺庭前会议的功能,做到定罪与量刑并重。⑤就上述存在的现象,本文将对庭外约束机制在庭审实质化推进过程中的独到作用作出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一系列相关对策。

一、刑事庭外程序制度的“实质化”现象分析

庭前阶段,最重要的部分莫过庭前审查程序和庭前会议;庭后阶段,则主要聚焦为庭外形成裁判结果和外部力量干预判决。

庭前审查程序被普遍认为应当是纯粹的程序性审查,防止“锚定效应”。笔者认为,庭前审查程序不可避免地需要实质的审查。职权主义制度下,法官具有“澄清义务”,对提交裁判的争议事实,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启动诉讼程序,确定其真实性,而不受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陈述的约束。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并没有直接的条文明确说明庭前审查程序是纯粹的程序性审查。实质化的庭前审查在确认开庭及法官初步心证的基础设立上有重要的作用,对庭审过程中证据效力确认,法官心证构成有直接审理原则、预断禁止法则、法官澄清义务、事后审查的上诉制度⑥等方式来辅助。

庭前会议召开的目的是为解决开庭前的一系列程序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常常出现实质化问题的讨论,甚至成为了正式庭审前的小庭审,正式庭审则流于形式。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法官仅仅庭后凭借案卷材料来形成心证,作出判决的问题,也是庭审虚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庭外约束机制的域外研究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将侦查和起诉程序纳入了一审的程序之中。在检察院申请法庭程序后,检察机关应依法院要求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但是证据调查后确认的法律事实必须由审判法官在法庭上所建立的内心确信来决定。

预先排除审判法官可能接触案件具体事实的配套制度和全案卷移送的方式是值得借鉴的部分。一是其并不会造成复印卷移送制度下法院对案件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预先审查的困难;二是隔断审判法官和裁判文书制作法官对案卷材料的预先和审后接触,法官的心证构成将基于审理的全过程而建立;三是由于审判法官的心证以及案件事实的确定是基于庭审而制作出来的,不至于在庭后产生据侦查案卷而做出判决书的现象。

意大利共和国1988年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独特的制度,其“双重档案”系统要求审判法官不能访问调查档案,审判文件仅供起诉和辩方检查。法官在法庭需要准备一个新的完全空白的文件,将法庭上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包括在其中,让法官仅根据审判过程中形成的这份卷宗中记录的证据作出判决。

日本的诉讼流程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其目的在于让预审信息隔绝于审判阶段。《日本刑事诉讼法》256条规定,“起诉书之中不得出现可能让法官对案件产生预判或涉及文书内容的文件和其他物品。”只有起诉可以涉及案件的实质,也可以将其压缩到法定事项中,例如被告的身份、诉讼因由、犯罪等,以表明起诉的必要性。⑦该法还规定,拘留的处理必须由负责审判的法官以外的法官进行,以防止法官因此对案件作出预判。起诉状一本主义虽然对法官预判的形成有极佳的效果,但是其必须配套相应的诉因及证据开示制度,否则很容易导致审判程序的混乱,甚至影响被告诉讼权利的行使。

三、刑事庭审实质化庭外约束机制的构建研究

当前刑事庭审的庭外阶段并没有比较有效的方法进行规范管控,在庭前,法官可能预先阅卷产生锚定效应,辩方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材料。庭后法官也可能因为上级的批示,审判委员会的涉入,地方性的行政压力等无法自由地依心证作出判决。

(一)庭前约束机制的构建

针对审理法官可在庭前阅卷的问题,应首先调整卷宗移送和阅览制度。移交全案,法官审前阅卷容易导致产生对案件的先行印象;不进行全案移送,法官就容易怯于当庭认证,从而转逼其庭后阅卷。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庭审虚化现象都很严重,即便是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也不能够完全禁绝法官的预断,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和对证据开示的请求作出裁决时,法官被要求接触证据。⑧法官应尽“澄清义务”,但需要较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我国暂不能采取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采取全案移送还是目前的最优解,但应当进行一些制度微调。

在不影响庭审实质开展的前提下,尽可能赋予庭前会议以一定的实质问题解决能力,将一些无需法官进行认证的实质问题就控辩双方及法院进行初步的研究,可以将案卷移送阅览置于庭前会议中。首先,全案移送后法院可以进行初步阅览,明确案件基本客观情况。其次,庭前会议辩方亦可阅卷,且可与控方进行意思交换,双方均可对庭审的各自重心有所把握。然后是在解决了庭前会议回避、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涉审问题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诉因的确定效果,不至于大幅度影响法官心证的构建。最后,审判法官不能参与庭前会议的讨论,不能提前阅卷,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知晓案件的基本情况,参加预审会议的法官可以不为庭审法官,也就是说召集和主持预审会议的法官与庭审法官是分开的,由立案庭指定其他刑庭法官担任。⑨指定的法官在庭前会议中仅仅记录庭前会议有关案件的客观背景及部分双方认可的事实。

另外,庭前会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在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又在庭审中提出是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一旦受理,必然会中止庭审,影响审判的集中进行。⑩这样的重复处理不仅会扰乱庭审的思路,也会对法官心证的构建有一定影响,不利于庭审实质化的构建。

(二)庭后约束机制的构建

庭审结束后庭审法官就很容易受到外部影响,即便其已经形成心证,但却很可能不能将心证表示在最后的判决文书中。第一,审判委员会大包大揽,对庭审法官施压以达到间接裁判的问题尤为突出,“在学术界中形成的共识的是,摆脱不符合审判法的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需要不断地缩小审判委员会审理审判案件的范围”。⑪当前针对审判委员会干预庭审的解决办法,笔者比较赞同先大幅度减少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空间,将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全部交第一审法院审理的方式,⑫但可同时增强合议庭在庭后对案件裁判的能力。合议庭是庭审的较为客观公正的审理主体,其对案件内容知悉程度高,且基于法官独立原则,其自然有权独立裁判所审理的案件。第二。部分上下级法院利用请示、沟通协调的方式来判决审理的案件,且被告在进行上诉的过程中无疑就等同于一审审理,二审的庭审依旧是虚化的。对此,在一审庭审完全结束之前,必定要切断上下级法院之间关于案件审理的联系,监督应仅仅限缩在程序问题上,对实体问题的监督,尤其是可能造成上级个案指导的监督,一定要杜绝。

要想改变过去“侦查中心”的状况,需要让审前的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以审判为目的改为“以审判为中心”。⑬法院想真正做到司法独立,依据庭审心证作出判决,不仅仅要依靠技术上有所突破,在政治上也要有相应的对策。“没有政治路径,技术路径不仅会面临相应的技术难题和困境,不能达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的,还会让其在地方法院系统的改革试点中沦为一场秀”。⑭法院不能在外部政治压力下获得政治意义上的司法权威,“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这并不意味着要给予法院更高的政治地位,相反法院不能追求高的政治地位,法院应当追求的是其在政治环境中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一方面,法院要从自身做起,自己从内部尽可能刨去司法行政部分对纯司法部分的干预,尽可能扩大司法独立在法院内部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法院要敢于向地方机关说“不”,坚决杜绝外部政治力量涉入法院审理。

注释:

①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2):103.

②卫跃宁,宋振策.论庭审实质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6):128.

③汪海燕,于增尊.预断防范:刑事庭审实质化诉讼层面之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1):55-61.

④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J].比较法研究,2016(5):31.

⑤张斌,罗伟鹏.庭审实质化的技术路径反思与政治路径证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3):52.

⑥孙远.论犯罪地的确立——兼论庭前审查程序的实质化[J].法律适用,2016(8):110.

⑦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J].比较法研究,2016(5):41.

⑧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J].比较法研究,2016(5):42.

⑨汪海燕,于增尊.预断防范:刑事庭审实质化诉讼层面之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1):58.

⑩陈瑞华.论彻底的事实审:重构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理论思路[J].中外法学,2013(3):532.

⑪陈光中,龙宗智.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法学,2013(8):11-12.

⑫卫跃宁,宋振策.论庭审实质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6):129.

⑬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J].中外法学,2015(4):849-851.

⑭张斌,罗维鹏.庭审实质化的技术路径反思与政治路径证成[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7(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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