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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派之争看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2020-11-30李国平刘雪媛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客观主义主观主义犯罪人

李国平 刘雪媛

1.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00;

2.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一、客观主义

(一)客观主义的主要内容

旧派的学者主要持客观主义的立场,重视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衡量犯罪人刑罚量多少的主要根据表现在外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实害,主张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等。

客观主义与客观归罪绝对不是同一概念。虽然持客观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处罚犯罪人的依据是行为人表现在外部的犯罪行为及其对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危害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犯罪行为以及对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就一定构成犯罪。当犯罪人有外部的犯罪行为及实害结果时,虽然可能满足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条件,但是还要考虑违法性与有责性构成要素,看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以及责任阻却事由,这里也包含了主观的要素。

(二)客观主义的优势

1.有利于发挥刑法的三大机能

其一,客观主义重视对行为进行处罚,能够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其二,客观主义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将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够有效地保护法益。其三,主张客观主义的学者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将法律以成文的形式公布,司法机关只能在刑法规定范围内对犯罪人进行定罪处罚。

2.能够保障刑法的安定

客观主义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能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且在处罚范围内进行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就只能通过民事或行政的手段对行为人进行追责。客观主义重视行为及其结果,将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公之于众,便于公众知晓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什么行为不构成犯罪,减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有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

3.有利于区分法与道德

道德是存在于人的内心的,是对良心的义务。客观主义重视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以成文的形式公布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司法机关只能处罚法定的犯罪行为,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不能够恣意地根据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评价行为人,有利于保护犯罪人。

(三)客观主义的缺陷

1.不利于刑罚的个别化

客观主义主张处罚行为人表现在外部的犯罪行为及其实害,对同种犯罪行为、同种犯罪结果在法定刑内处以同类的刑罚,且只有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够被定罪处罚。但是法律具有局限性,立法者的认识往往没有达到人们所期望的高度,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与理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一直存在,可能会出现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属于犯罪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的情形,不利于法益的保护,不利于刑罚的个别化。

2.客观主义的指导思想存在缺陷

客观主义以意志自由论为指导思想,康德认为,人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可以完全独立于一切感性条件之外,具有绝对的意志自由。但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绝对的意志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建立在意志自由论基础之上的客观主义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主观主义

(一)主观主义的主要内容

新派的学者持主观主义的观点,新派的学者重视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衡量犯罪人刑罚量多少的主要根据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人身危险性以及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大小,主张缓和罪刑法定原则。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李斯特、牧野英一等。

主观主义与主观归罪绝对不是同一概念。虽然持主观主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有危险性格的人就一定构成犯罪。其一,危险性格是人的内心意思,只有通过表现在外部的犯罪行为,才能够为人所知悉,没有表现在外部的危险性格不能被处罚。其二,即使是表现在外部的危险性格,也不一定会受到刑法处罚。比如在不经意间说出的话,实际上并不可能去实现,就不应当将其作为刑法处罚的对象,在判断危险性格的同时,也要考虑危险实现的可能性。

(二)主观主义的优势

1.有利于刑罚的个别化

主张主观主义的学者,重视对犯罪人进行处罚从而达到避免再犯的目的。对于不同的犯罪人,能够达到避免其再犯目的的方法不同。通过了解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将行为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其危险性格,对其处以不同的刑罚,有利于刑罚的个别化,能够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2.有利于降低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

主张主观主义的学者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本能或者原始等量报应或者等价报应,而是防卫社会、改造教育犯罪人。在对危险性格不同的行为人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措施后,有利于排除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有利于其复归社会,从而有效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

(三)主观主义的缺陷

1.可能导致法官的恣意裁量以及腐败的滋生

主观主义主张缓和的罪刑法定原则,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主要根据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人身危险性以及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大小。但是这些在审判时都要法官进行主观判断,都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极易导致法官的恣意裁量,甚至会导致腐败的产生。

2.不利于区分法与道德

主观主义的观点强调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大小,强调犯罪人的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但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如果过分强调犯罪人的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可能将自己内心的道德判断作用在犯罪人身上,导致法律与道德的混淆。

三、我国关于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观点

(一)对我国传统的主客观相统一观点的反思

通过上文对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客观主义不是绝对的客观归罪,主观主义亦不是绝对的主观归罪。由此可见,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中具有统一的部分,都会综合考虑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二者的区别只是在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时,以客观因素为主还是以主观因素为主。在客观主义中,以客观因素为主,主观因素为辅;在主观主义中,以主观因素为主,客观因素为辅。

我国刑法的传统观点虽然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但是并没有明确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主次关系,并没有对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做出选择。

(二)我国刑法关于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走向

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有三大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点与主张客观主义的学者主张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相适应。由此可见,现行刑法主要采取的是客观主义的立场。与之相对应,在刑法理论中,对犯罪论的研究也应当采取客观主义的立场,着重研究犯罪行为及其实害,不应当过分重视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刑事司法审判中,也应当采取此立场,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作为犯罪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而不能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为标准,要限制刑罚权的适用,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的滥用。法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而不得进行从主观到客观的判断。只有以客观因素为主,才能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结论

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派之争中关于犯罪论应当采取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的立场进行分析,我们了解到旧派学者客观主义的观点与新派学者主观主义的观点并非绝对的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刑法学理论的构建究竟应当以客观主义为根本而兼顾主观主义,还是应当在主观主义的基础上整合客观主义。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客观主义的立场,将表现在外部的犯罪行为及其实害作为判定刑事责任的依据,同时,与其相适应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也应当采纳客观主义立场。在认定犯罪时,应当从客观到主观,而不能从主观到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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