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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视角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20-11-30张恒嘉

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救济民法个人信息

张恒嘉

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指出,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严峻,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实践证实,在大数据时代,法律手段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手段,也是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积极开展的工作。

一、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析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但未明确具体的内容,尽管期间通过列举的形式对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阐述,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都与传统的个人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如今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高,个人信息面临着安全隐患。从民法的角度讲,公民个人信包括个人的所有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婚姻家庭、教育程度、职业等信息;健康状况信息等,数据时代实现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二次处理,赋予个人信息以数据时代的商业价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尽管阐述了公民具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但对个人信息受保护的内容未明确阐述,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受保护应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知悉权、决定权、更正权、处分权和获得救济权等几个方面,在新的时代,个人信息具有了双重的属性,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含了人格权,而人格权包含了个人的尊严不受侵害和个人自由不受侵害的权力。

二、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受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个人信息受侵害案件日益增多,个人信息被商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信息遭遇恶意泄露、非法使用和非法买卖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大数据在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和整合中,增大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既有技术层面的挑战,也有司法救济方面的挑战。首先,在技术层面,计算机黑客通过盗窃个人信息获得商业利益,其次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获取较为容易,非法获利的成本低,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下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第一个人信息保护权力不明确,在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程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约束条例,其与其他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未实现有效的衔接,未对个人查询权、删除权、保密权和收益权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越来越明显,个人信息受侵害代表这个人经济效益的损失,这是对个人的财产的非法侵害。第二缺少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原则,一般来说,法律需要明确的原则作为导向得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层面的缺失,主要是就是因为缺少明确的信息保护原则,这是个人信息在法律保护层面的缺失。第三民法中对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保护缺乏明确的指向,民法都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种间接性的保护,无法有效的全面的保护个人信息,在次背景下的,侵权责任降低,侵权成本不高,个人信息受侵权的事件就越来越多。第四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极易泄漏,个人承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从损害程度的轻重来说,个人损害较轻的包括:垃圾短信、骚扰电话、通过短信、电话、邮件收取的无用信息,尽管未对个人造成直接的损害,但也增加了不必要的烦恼;个人损害较重的包括: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如利用假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的,冒充个人身份违法犯罪的,计算机黑客非法获得个人账户信息,导致个人财产损失的,情况较多很难一一列举,严重的情况造成个人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危害个人的生命安全,因此通过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非常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受民法保护的方式

第一加强数据服务提供人员的行为监督,大数据提供者收集和处理给人信心数据,使信息产生附加价值,他们在拥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大数据提供者所具有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权力,并不是所有权,应通过民法法规,明确数据挖掘的范围,界定收集和提供的程度,并明确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包含对未按约定收集和加工个人信息进行售卖而牟取暴利的,未经个人许可而盗取个人信息的,因收集个人信息而对个人产生侵害的,这些都是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整合和使用,应从民法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并对法律后果进行明确,加大监督效果,提高违约成本。

第二强化授权意识,规范授权行为。首先个人信息的获取需得到信息主体的授权,我国民法中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未对是否合法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完善民法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应借助其他法律和国际相关法律的经验,规定无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的行为应视为非法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在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数据共享也应建立在主体的授权的基础上。再次民法应对不需授权的情况进行明确,以促进大数据行业的发展,因此民法法典中应对此进行细化。

第三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民法公益诉讼救济方式,当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但是诉讼胜率较低,个人维权难,这主要是因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方式不足,途径缺失。因此,民法应将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帮助个人信息被侵犯者获得司法救济,大数据的发展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威胁,这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正常的秩序,这已经涉及到公众的公共利益,已经成为公益诉讼需求,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司法救济是个人获得帮助和保护的有效途径。

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措施

第一有关的完善法律法规,在大数据时代,更应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加大违法范围成本,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必须加大违法犯罪成本的处罚力度。违法主体的犯罪成本低,面对犯罪行为的高额利润,他们宁愿铤而走险,故意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因此,必须在民事赔偿范畴内,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增大犯罪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另外,还应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更好的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建立多元化监管机制,提升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质量。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综合的工作,必须在多元化的监管机制下,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和行业自律。

五、总结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利息,更与社会稳定发展密切相关。大数据时代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们个人的信息保护带来威胁,从民法层面,应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违法成本、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制,最大程度上通过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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