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制度
2020-11-30廖蓓蓓
廖蓓蓓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 长沙 412000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述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一方或双方依法取得的财产。
该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双方离婚或发生法定情形时,夫妻共同财产才可以分割。我国婚姻法与司法解释规定除了属于个人的财产外,其余的夫妻之间的任何财产都是共有财产。由于中国的历史因素与传统文化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制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的家庭特点,因此现实中,绝大多数夫妻之间不会对婚后的共同财产做出约定,同时也很少出现约定财产制。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确立目的是维护一个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使得家庭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并且使得夫妻双方无论是从财产还是从感情上都能达成一致。同时,由于传统文化“夫为妻纲”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使得现实中女行在家庭中对于财产的实际占有与财产使用的决定权要远远小于男性,因此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能够有效的保护婚姻中弱势的一方,即在法律层面无论是弱势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有着同等的处分权力。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着明确的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接受继承、赠与所获得的财产均系共同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其他应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公积金、养老保险、退休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概述
我国婚姻法中将不存在夫妻协力状态下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或者因个人的特定身份所取得的财产确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社会发展所必须,该种财产制度体现了一个人的独立性,在双方结婚之前或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夫妻双方无协力关系的存在,若此时在将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于公平原则和社会道德。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是相对的,在整体家庭财富总量的情况下,若法律将夫妻共有财产范围扩大,则势必压缩个人财产的范围,反而能引起社会的不正之风;如果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规定过大,则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将所辖,则容易引发家庭内部矛盾,不利于家庭氛围的构建。因此如何划分两者比例则变得更加重要。
三、婚内共有财产的分割
对于婚后的财产,夫妻间既可以选择共有也可选择分别共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应为共同共有。婚内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既不能损害夫妻一方或共同财产又不能因分割财产导致其他人的利益。共同财产的分割使得财产归属发生变化,财产的变化极有可能使得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改变,因此我国对于婚内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满足婚内财产分割条件有三,一是婚姻存续,二是一方请求财产分割,三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中,婚姻存续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之间的期间,当然此处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包括法定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而对于那些与他人同居期间请求分割财产的,由于他们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故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一说,因此也无分割的前提。一方请求分割财产,是指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由夫妻一方请求,这与其他的国家或地区不同,在有些国家或地区中,除了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婚内财产的,第三人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分割婚内财产。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应首先确认原告与被告是否还系夫妻关系,然后再确定请求分割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做出相应的判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对现如今假离婚现象的增多,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实现债权人的追偿是法院在审理婚内财产分割问题的重中之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们财富的增加也使得夫妻间因财产而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一方实际控制,另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际的处分权。或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没有与另一方进行协商。而在实际的审判中,法院对于夫妻要求分割婚内财产的案件也大多采取否定或者回避的态度,而多是采取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撑和依据,但是原则性过大的问题使得在个案中难以应用,法官在审判操作中也会出现疑问,只能在审判中依靠自由心证。同时,现实生活中,夫妻因为财产问题有分配婚内财产需求的,但是又不符合法律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的,使得现有的问题长期难以解决,因此使得夫妻只能以离婚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
司法解释中所列的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既可以严格的限制夫妻婚内财产的分割,又能很好的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但是该制度没有规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与离婚财产分割不同的是,离婚财产的分割需要考虑多个原则,如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等,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以离婚为前提,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就应多重考虑财产分割对于家庭生活的影响。
四、完善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建议
完善婚内财产分割所坚持的原则。保持夫妻管旭存续原则,法院在审理夫妻婚内财产婚姻分割的案件时,要以维持夫妻关系存续为源自,与离婚财产分割进行明确的区别。灵活确定财产的可分割范围和方法,例如上述请求分割唯一房产的,可以以不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存续的原则而不予支持分割请求。明确分割必要性的原则,对于那些没有必要分割的财产不予分割。
明确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效力。该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其中对内效力,应明确该制度所引起的法律后顾哦,与财产的归属问题,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中关于分割后实行分别财产制与继续实行共同次啊产之。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应趋同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要保障夫妻财产的关系和情感。在财产分割中,应对分割后的财产进行明确。对外效力,根据我国关于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夫妻间的财产分割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当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的婚内分割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应建立类似于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环节,这样有助于债权人可以对此知情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
明确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申请主体。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明确了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请求分割婚内财产的资格。但是在现实中,一些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的诸如残障人士等难以保护自己、难以维权的人应当明确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分割婚内财产,但是按照我国继承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因此笔者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里,发生请求分割婚内财产的,应将夫妻另一方排除在外。
五、结语
人们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多,夫妻关系的复杂,夫妻共有财产的使用、所有上有着大量的纠纷。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这夫妻共有财产因一方的行为而遭受了损失,但是利益受损一方并不想离婚而是只想着分割婚内的财产,但是由于对方的不同意,因此只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判决分割。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发生重大事由的才可以请求分割婚内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颁布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弱势的一方进行了保护。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分割制度体现了我国处理夫妻财产的灵活性。笔者认为我国的婚内财产分割制度仍具有巨大的研究空间和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