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使惩戒权过程中的问题研究
2020-11-30刘天一
刘天一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教师惩戒权的提出
(一)基本含义
教师惩戒权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中,为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和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对学生平等的进行惩罚,以期学生以此为戒,培养其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的手段。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坚持平等性原则与教育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学生健康全面的发展。
(二)国家法律的支撑
国家法律保护师生双方权益,为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提供支撑。首先,在保护教师权益方面,1993年制定的《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使政府部门以及学校对于教师的日常管理当中有法可依,为教师的合法利益提供有力保障。此外,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肯定了教师应该拥有教育惩戒权。这表明教育惩戒权应该规定合理范围,避免侵害学生权力。
其次,在保护学生权益方面。《教师法》规定禁止体罚,而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和解读易判定为体罚。教师面对不同具有差异的学生,在促进每个学生全面的发展的过程中,应选择适当的方式,行使教育惩戒权,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个性,严慈相济。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现实境遇
(一)教师亚文化与歧视性境遇
首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当学生偏差行为发生时,教师就应及时行使权力。教师的管理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往往没有其他教师的参与。部分教师不及时进行反思,教育惩戒容易越位。
其次,教师易服从于过去经验,承袭曾经的教学传统和惩戒方式。教师凭借以往经验先入为主的评判学生,主观的选择学生的行为,对学生进行区分。通常情况下,教师为“好学生”的失范行为找理由,从轻发落或为其辩解,而对于所谓的坏学生教师往往忽视其解释,把事件判定为严重事件,果断地进行惩罚。进一步说:教师会根据个人喜好,对班级某一部分的学生给予特别的关注和优待,造成教育过程不公平。
第三,教师对于特殊儿童的融合教育往往做不到及时地引导或者存在歧视的现象。教师的忽视与冷漠会导致普通学生对特殊儿童的孤立和欺凌。另外,教师的教育惩戒不能忽视特殊儿童或过渡苛责。
(二)教师工作优先目标的取舍
教师人数相对于学生人数来说过少,导致班额过大,教师工作量增多,很难及时兼顾每一个学生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教师潜意识地将学生和事件进行了分类处理。
首先,教师区别对待学生的惩戒。教师重视优等生的成绩,并存在晕轮效应,忽视其德育体育的发展,教师弱处理或不处理其偏差行为。班级管理也常常形成以优等生为核心成员,排斥学困生的参与。教师更关注学困生发展品德,注重其上课纪律,以免影响良好的学习氛围。教师常常忽视或曲解学困生为自己的失范行为辩解。
其次,教师凭经验区分事件的惩戒程度。一般事件的处理是教师一个眼神或动作就可以起到惩戒的作用,事件过后就不需要再次惩戒。严重性事件可根据事件的要紧性分为:立即惩戒以保证上课顺利,或者事后惩戒。
(三)缺乏规范性管理
首先,教师缺乏惩戒权的相关知识。一线教师不了解惩戒权的概念,不能明确的掌握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范围、方式和程度,区分体罚与教育惩戒权。由于教师需要及时解决情境出现的问题,常常做不到过罚相当。
其次,班级管理没有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一方面,学生没有理解和认真对待班规。另一方面当学生违反规定时,教师没有及时地执行班规,或不按照班规执行,长此以往使班规形同虚设。
最后,由于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教师群体之间存在对自身行使权力能力的质疑和对权力行使安全的担忧。随着自媒体和大数据的不断发展,教师的职业形象受到更多的关注。教育现象和教育事件易被媒体和社会过度渲染,误导群众主观判定教师的不作为或体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稍有不当,就会被无限的放大,影响教师的职业生涯。
另外,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和法律知识不健全也会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带来极大的麻烦。部分学生和家长会由于个人偏见对教师进行恶意诽谤、诬陷或校闹。教师申诉的渠道不畅通,并且可能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此,在职业与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大多教师选择不作为。
三、现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治理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平等惩戒学生
首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致力于矫正学生偏差性行为,维持正常课程秩序。教育惩戒权中的“以人为本”不仅要坚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还要注意惩戒权行使对班级集体的影响。班级其他学生会产生替代性学习,尤其是在特殊儿童的惩戒问题方面,教师要监控引导惩戒后的影响,使同学们理解惩戒对事不对人,学会包容接纳特殊儿童。
其次,教师要树立服务意识。教育终极目的是促进学生的自我发展,引导学生向善。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规则和责任意识,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教师应发挥教育惩戒的语言和行为艺术,关注能将思想和政策转变为学生行动的技术、知识和技巧。
(二)建设教育惩戒权行使模式和问责规范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应组建专门监察团队,为教师和学生的权利提供有力保障。当发生体罚事件时,派出专门的监察团队介入调查。针对校闹,学校和教师应积极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
其次,学校应根据相应法律条例,建设教育惩戒权行使模式和问责规范。中小学的教育设施不断完善,作为大型考试考点的学校,教室都配备摄像头。但是日常大部分处于只摄不录的状态,或者干脆不开摄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体罚事件,学校无法及时制止,事后也没有证据判定双方责任。学校需要改变这种状况,制定严格的问责规范,保护师生双方的权益。
第三,教师作为街头官僚需要通过自身实践将法律的规范形态具体落实为实有形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对象应该是纪律性惩戒权。教育惩戒权的对象应该是失范行为。教师应通过与学生建立契约关系,明确失范行为的惩罚方式,来落实教育惩戒权。
(三)加强教师培训与亲职教育
首先,加强教师培训。针对规范性界限不清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加强教师的相关专业化培训,培养教师应对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的能力。教师通过培训和学习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应遵守惩戒权的比例原则,反思教育惩戒是否过罚相当。教师应坚持不歧视原则,自觉对抗刻板印象与晕轮效应,平等的对待学生。无论是学困生,还是优等生,犯了错都要惩戒。
其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制定班规来进行班级管理,维持班级纪律,促进学生从他律走向自律。夸美纽斯认为纪律的维持有赖于教育惩戒,通过教育惩戒引起学生的敬畏心理是预防学生犯错的重要措施。教师需要与学生建立契约,通过惩戒告诉学生,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了解规则的严肃性,推动学生建立正确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管理。
最后,班规的制定和行使需要家长与学校的配合。教师应协调学生、家长和学校参与班规的制定,让班规得到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支持和认可。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利于辅助教师对学生进行全方面系统的教育。因此,为了教师惩戒权的有效行使,需要提高学生的家庭教育质量,对家长进行亲职教育。作为教师,应了解学生的家庭教育进展状况,开展分类辅导与个别辅导,引起家长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