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分析
2020-11-30吴爱林
吴爱林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能够在短短40年时间内取得西方两百多年的成就的关键原因。这其中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是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在合理合规,公平有序的环境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推动力。这其中民商法与经济法作为维系市场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法规,研究清楚两者之间共同性与差异性,实现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通过两者的共同应用,实现1+1>2的效应,符合当下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发展趋势。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概念阐述
(一)民商法概念阐述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对于民商法的体例而言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两种,但是我国还没有明确说明具体属于哪一种。民法的覆盖范围主要包含财产法和人身法两种,其中财产法主要是对人们的合法财产进行具有法律效应的保护,人身法主要对人们的合法权益进行具有法律效应的保护。另外民法还对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基于法律条文的界定,并对惩处依据进行了说明。民法的法学理论体系包含小民法和大民法之说,具体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继承法、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等;商法主要用于对合法的商业主题和商业活动进行具有法律效应的保护,对非法的商业活动进行具体的界定和提供惩处依据。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主要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和自由意志;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主要对保护合法的商事主体。
(二)经济法概念阐述
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时间比较晚,使得业界对其定义有很大的争议。但是总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指的是所有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调控的法律法规[1]。经济法存在的价值在于让社会经济环境更加和谐有序,让社会经济资源更加分配合理,让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更加健康可持续。经济法能够弥补民法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的没有涉及到的领域,从而确保市场经济整体运行没有漏洞。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共通之处分析
(一)价值取向相同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其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可以在其规范的法治体系内,按照社会主义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发展方向来正常地运行,从而最终推动基于市场公平公正的客观环境的营造来实现生产力的不断前进,从而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这其中民商法是对公民和商业主体两个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进行调节,而经济法是站在国家整体的宏观高度去改革。但无论是基于细节的完善还是基于宏观的调控,两者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善,更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永葆良性运作的活力。
(二)调整范围有相通之处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涉及领域大部分互不相同,但是让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比如民商法主要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关系进行保护,这就包含了买卖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都是商家,就可能存在利益合作,前期以一起通过低价入市抢占市场让挤掉竞争对手,然后就形成了市场垄断,后期再提高价格来获取更高利润,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该违法行为也能通过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条例来进行制裁。因此两者法律调整范围有相通之处的地方,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
(三)功能作用可以互补
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关系各不一样,因此能够起到功能互补的作用。比如市场经济允许合理的行业竞争,如果市场商业主体双方的竞争存在违法现象,但是违法的程度没有构成对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可以由民商法为依据让法院进行司法裁决;但是违法的程度构成了对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损害,比如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等现象,则可以经济法依据让法院进行司法裁决[2]。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分析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在法律保护对象的选择方面,两者都以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为最终目标,但是各有侧重点,其中民商法侧重于保护公民利益,而经济法则侧重于保护市场主体。
其次,从市场经济管理理念角度出发,民商法对公民的个人意志的自由赋予了基于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尊重与允许,因此其法治目的为促进意志自治。而经济法则恰恰相反,其法治目的在于限制意志自治。如果市场出现无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经济法则可以让国家经济主管机构作为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从而为了国家、民族、社会、行业的整体利益而进行合理的限制。
由此可见,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管理理念上是相反的。前者对每个公民进行自由权利的平等保护,后者则对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保护。前者是推动个人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发展,后者是推动国家富强为最终目的。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这是市场经济需要更完善的法制制度的客观需要。两者既有相通性,也存在差异。为了避免市场经济管理出现死角和漏洞,需要两者结合全面覆盖市场经济行为,才能够达到全面覆盖的法治效果。两者的职能具有明显的互补性,民商法侧重于公民个体权益的法律保护,经济法侧重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保护,因此民商法不适用的可以通过经济法来实现,反过来亦是如此。
其次,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下的联合已经成为国外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先有民商法,后才有了经济法,两者的结合在推动个人经济权益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中取得了巨大的成效[3]。我国已经有成熟的民商法,经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以来也取得了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持续向前,市场经济已经处于高度繁荣的状态,为此民商法与经济法联合使用才能够进一步保证市场能够持续释放经济活力。
五、经常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合作的策略分析
(一)在调整范围方面相互结合
对市场主体而言,政府要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具有民商法概念上的意识自治,但是也要做到合理的限制。具体而言,政府要充分保障公民和一般性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合理地运用宏观调控措施来确保市场的大环境处于健康有序的状态中[4]。另外,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主要用经济法为依据,但是也不能忽视民商法在这个方面的作用。因此民商法可以对个体进行微调,能够及时地在市场中做出信息反馈和回应,从而为政府开展经济决策提供针对性的依据。
(二)在调整作用方面彼此协调
民商法的作用在于对个体利益的法律保护,经济法则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维护,两者的作用看上去关联性不大,甚至还会出现通过经济法依据来牺牲个体利益从而最大化保障整体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出现。然而实际上两者具有很高的协调关系。正常情况下,个体按照市场秩序来开始商业活动,则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体都会遵守社会法制,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个体常常会铤而走险,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得利益,而这种方式必然给遵守社会法制的个体带来损害,如果不加以法律制裁,就会让市场经济陷入无序混乱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已经无法起到良好的法律作用,但是利用经济法来对民商法进行补充和协助,则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应该积极应用[5]。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能够相互补充,形成从国家宏观层面到社会个体围观层面对社会经济的立体式法治管理。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两者的差异,只有从客观角度,正视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才能够求同存异,实现优势互补,发挥两者在法律合作应用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