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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危害结果发生行为的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区分

2020-11-30陈啟夜

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王五李四张三

陈啟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 330100

虽然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都可以被划分为“事实错误”的范畴当中,但是打击错误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行为错误,所以在认定错误类型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行为的指向对象来进行说明。且不同的犯罪参与者、不同的时间点都会给错误类型的划分带来一定的困难,需要进行区分。

一、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特征

(一)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发生对象的误认,行为指向的对象和预期的对象保持一致。而打击错误同样需要明确对象,无论结果发生在任何对象上都符合行为人的主观倾向,即没有产生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打击错误是否阻却故意的判断标准会涉及到法定符合性的判断,即在法定犯罪构成的角度去认定错误是否存在。如果预想结果和实际的侵害,结果都指向同一名被害者,那么即不存在打击处理问题;反之,多个物分属于不同所有权人时可以被判定为是打击错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预料之外的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认定为过失或某些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不能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打击错误作为一种事实错误类型至刑法中的主要讨论问题,打击错误实行行为的指向的目标对象因为行为偏差导致结果出现改变,在认识上并不存在错误;然而,也正是因为行为上的失误导致结果对象与目标对象存在不一致,属于预料之外的事实。从这一角度来看,打击错误只发生了因果进程,却并不是因果关系的错误类型。

(二)对象错误

对什么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本身有具体的目标,当行为的对象出现时,行为人主观上会有明确的认识因素,所指向的对象也符合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以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例,例如某行为人拿着一把枪向人群射击,子弹击中了三名彼此之间毫无关系的路人。对于行为人而言,他拿着枪向人群射击的目的在于能“射中人”,而不是“射中某一个人”。因此,他的行为符合自身的主观意图,主观上与被害对象保持统一,即不存在对象错误。

另外,在对象错误当中,可能会涉及到以物为行为对象的错误。原则上看,以发生误认的物所有者是否为同一人来认定是否对对象错误。如果是同一人,则说明侵害行为对罪行认定无影响,并不构成对象错误;反之,如果物并不代表某一种社会关系,而是除了财产所有权外还涉及到其它的社会关系时,那么就需要按照物本身的属性来进行判断。例如,某犯罪嫌疑人进入某珠宝行意图盗取珠宝钻石,但是却阴差阳错地拿走了珠宝行的内部营业机密资料,这就可以被认定为对象错误。

二、传统的区分方法

(一)以发生原因为区分标准

按照传统层面的定义,打击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于侵害对象未存在错误认识,但由于客观行为导致结果出现了偏差,使得受害者和预害者存在不一致。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总结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主要特点。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客观层面上的受害对象都偏离了主观意识上的预害对象,但不同点在于打击错误的产生因素是客观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本身的认识错误。

我们可以举两个案例对这一区分标准进行详细说明。例如,犯罪嫌疑人张三想用刀砍杀自己的仇家李四,但由于李四站在人群当中,未能命中目标,反而误伤了站在李四旁边的王五。在这一案例中,持刀伤人目标错误是客观因素,可以判定为打击错误;又比如在某案例中,张三想在仇家李四睡觉时刺杀他,但张三晚上进入李四家后并未发现躺在床上的并不是李四而是王五。在这一案例中,张三将王五错误当成仇家李四,导致侵害对象发生了改变,因此判定为认识错误。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案件都可以按照这一判定标准来进行区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时,该问题可能也存在一定的判定疑惑。例如在案例二中,假如张三不是采取刺杀的方式,而是采取投毒的方式加害李四,但李四当日不在家中,朋友王五误食了有毒的食物而身亡。此时,从前文提到的定义触发,在案例中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是否存在错误认识,可能就存在一定的判定问题。

(二)以时间为判定标准

有研究将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依据认定为以“错误产生的时间”为标准。行为产生时的主观判断和目标追求会影响到客观事件的实际结果,即认识错误并不发生在行为实施阶段。这一判定标准只能在部分情况下排除认识错误,但并不能对实质的区分方法进行明确说明[1]。

(三)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判定标准

在对象错误中,行为人对于侵害结果保持故意的心态,在出现打击错误时,行为人对于侵害结果的故意已经转变为实际结果的过失。但打击错误存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划分判定,对于侵害对象,行为人在主观事实上可能并不存在实际结果的过失。以前文提到的持刀伤人案例来说,如果张三在砍杀李四时王五是碰巧路过,那么张三对王五造成的伤害并不故意,也无过失;如果砍杀前王五早已在李四身边,张三主观认定砍杀行为可能会误伤,但仍然采取行为,则张三对王五也持有间接故意的心态。故而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判定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完全符合。

三、基于危害结果发生行为的认定

危害结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经历了从抽象发展到现实紧迫再发展为实际危害的阶段,其危害程度进行准确划分可以判定为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不同的判定界限具有不同的特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而其中涉及到的界定原理也可以被认为是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划分依据。通常情况下,行为产生既可以判定为危害结果已经出现,且行为结束后产生危害结果,不能以预备行为判定危害性是否发生变化。例如张三意图诈骗李四,但第一次电话号码误拨为王五并不属于打击错误,因为在后续的诈骗环节中,张三可以意识到自己第一次拨错了电话号码,因此整个危害结果并不会发生改变,被侵害人也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打击错误的判定[2]。但这一区分认定过程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张三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拨错电话号码,在王五接通后仍然以为是李四本人,所以张三如果继续发生误认行为,则判定为对象错误。反之,当意识到对方不是既定的诈骗对象,但“仍然采取诈骗行为”,则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

危害结果的判定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某些行为在判定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到细微之处的差异。这里我们以两个相似的案例作为探讨对象:

张三意图偷窃隔壁家的鸡,偷窃成功后回来煮熟并吃完了,但第二天才发现是自家的鸡不慎走到隔壁院子。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进行两个层面的分析,如果张三在实施偷窃行为时,邻居家院子只有一只鸡,那么张三构成不能犯;如果实施偷窃行为时自己家和邻居家的鸡都在隔壁院子中,则构成盗窃未遂[3]。两种案件分支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虽然产生了主观层面的“盗窃行为”,但邻居家的财物并没有危险;反之,后者则直接侵犯了邻居家的财物。所以这种分析原理应用在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分上也可以成为有效的判定标准。本质上看,打击错误属于故意犯罪未遂和侵害对象过失行为的竞合,而对象错误是预害对象不能犯与侵害对象故意犯既遂的竞合。因此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对区分标准的应用要进行深入探究,确定两种不同错误的区分依据,从行为人行为对象和结果对象入手,从危害结果发生的角度进行说明,才能更具评价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分可以根据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进行判定。而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在处理结果上的差异也主要因为侵害对象的环境不同。以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为基础进行的分析不仅可以在这一方面发挥功能,在其它理论当中甚至整个刑法体系中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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