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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0-11-30邱露纯

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监测数据委托环境监测

邱露纯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制度的建立。

目前,我国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的实施为助力国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国内外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

(一)我国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

自2014年以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制度逐步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自行监测,这是落实排污单位责任的重要表现。为规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行为,环境保护部出台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等多项自行监测的技术指南以指导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排污单位需要对废水、废气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自行监测工作,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可以由排污单位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二)国外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

美国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方法、自行监测的频次、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指标上其规定相较于我国都更为明确具体。欧美国家的自行监测方法主要有连续自动监测、替代监测、物料平衡等等;在检测频次上有每周检测,也有以月为单位进行监测等等。在加拿大,当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标准时,环境执法部门会要求排污单位增加其监测频次。

与中国相同,欧美等国家要将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编制成自行监测报告,有些自行监测报告需要包含所有的自行监测数据,有些只需要提交与环境事件相关的数据,还有一些只需要记录而无需报告。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难以保障

目前,我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排污单位进行自测,另一种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自测的排污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各种实际情况如设备、场所、和人员等进行自行监测;而委托第三方监测则是由第三方代排污单位进行监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重点与非重点排污单位都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且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由于购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成本较高,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的技术难度也较大,所以非重点排污单位大多采取委托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然而,委托监测的方式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少困难。一方面,当委托监测费用较高时,许多企业对此难以承受,所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一些企业会与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一起进行违规操作,故意伪造数据等。另一方面,我国委托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良莠不齐,一些监测机构存在技术人员较为短缺、监测设备较陈旧等问题,因而难以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另外,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即使安装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也往往会存在自动监测设备质量较差、监测人员不专业等问题,从而影响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不够规范

目前,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进行了指导和培训,然而仍然有不少排污单位未能制作规范的自行监测方案。实践中仍然存在自行监测方案简单、监测点示意图不规范、监测标准错误、监测指标混乱等问题。

(三)自行监测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9条,以及我国《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第14条对自行监测方面的违法制裁进行了规定。但是通过对全国多省调研发现,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认识参差不齐,对自行监测理解稍显滞后,对推进自行监测工作存在“赶鸭子上架”现象。此外,当排污单位不履行自行监测义务时,处罚对象仅为排污单位,对于排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违规操作人员的处罚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完善路径

针对上文中提及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保障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针对自行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需要同时规范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测行为并且对于自动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首先,对于排污单位的手动监测,由于排污信息监测人员的入职标准较为宽松,并不一定需要有监测资格证,监测人员只需要有排污单位的认可便能上岗。然而,对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监测是一项专业性很高的工作,不具备专业能力的监测人员必然无法胜任。实践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的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企业中的监测人员都没有省级上岗证,自行监测的管理体系也较为混乱,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质量都无法保证。因此,排污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监测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其次,针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测行为,由于目前我国第三方的环境监测市场鱼龙混杂,部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通过伪造数据和监测报告的方式获取利益。因此,应当对第三方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并对其进行正确引导。

最后,我国正全力推动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在我国的环境管理中,自动监测数据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实践中操作不当等原因,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从而限制了自动监测数据在自行监测中的应用。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采集污染源数据的在线监控仪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只有年检合格,其采集的数据才合法有效。而实践中大部分的在线监控仪器设备都没有进行年检,因此数据无法应用。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在线监控设备的检定规程,突破自动检测数据应用的壁垒,从而解决自动检测数据合法性的问题。

(二)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不够规范的问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负责人员的技术培训,依托培训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的授课等不断拓展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培训的渠道,从而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能力,促使其制定规范的自行监测方案。

(三)加大违规监测的处罚力度

针对自行监测违法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采取适用高额罚款,应将企业监测结果的公开与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是否交纳环境税以及税费征收幅度直接挂钩,以期将自行监测义务的履行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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