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现状研究
2020-11-30肖毅云
肖毅云
深圳市新安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广东 深圳 518100
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使得社会雇佣关系紧张,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可以有效缓解紧张,加速社会的经济发展。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最主要的途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价值和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案例总结了其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案。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及价值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执行相应的劳动法律和合同时,由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分歧所产生的争议。为解决劳动争议,我国建立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解决机制,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最主要的解决途径。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裁决,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
我国大部分的劳动争议都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的价值不容小觑。劳动争议仲裁可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让双方在仲裁活动中公平的解决争议。同时,劳动争议仲裁相比于诉讼而言,解决争议的时间更短,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劳动的继续进行,减少双方利益损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仲裁过程中还可以增加双方的法律法规意识,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现状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立法现状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被通过,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行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奠定了法律的基础,也使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进入了新的阶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包含总则、调解、仲裁、附则四章内容。从第十七条到第五十一条,共38条内容介绍了劳动争议仲裁。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第二十条规定了成为仲裁员的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仲裁时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仲裁申请书的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不仅明确规定了仲裁员的标准及责任,还明确规定了仲裁申请书的标准等内容。在法律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做了明确的规定,提供了规范的程序规定,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变得更加规范化和公平化。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行现状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国家不仅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还对实际争议进行总结,根据时代背景的变化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并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虽然发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但这些法律在实际应用的情况下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显现出很多劳动争议仲裁的不足之处。例如在劳动争议中采用协商、自愿调解、仲裁和诉讼进行解决,会出现仲裁和诉讼衔接不畅等现象,使得争议解决需要的时间过长,造成耗费时间过长,社会资源浪费。再例如: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管理缺乏规范,仲裁员的专业性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不足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
仲裁后,在三种情况下申请诉讼,第一是当事人不认同仲裁结果,第二是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第三是仲裁机构超过期限未进行处理或裁决。但是在实际上,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是相互独立的,两者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不一样,诉讼时法院依照的是《民事诉讼法》,也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在第一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认同仲裁结果,在仲裁后申请诉讼,而在上诉时一般都是对有争议的裁决项进行上诉,但是法院对未提出的内容不加以判决,致使在诉讼结束后双方都认可的仲裁裁决内容是无效的,无法执行。
在实际案例中,如加班问题,劳动者认为自己加班就可以获得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没有完成指定的工作内容导致加班。在仲裁时还是对部分时间计算了加班费。但用人单位只上诉了算加班费的那段时间,不论最后诉讼结果如何,仲裁裁决内容是无效的。最后使得仲裁环节没有任何实质效果,形同虚设。
(二)劳动争议仲裁中调解作用不足
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是分不开的,调解解决的争议增多也可以减轻仲裁压力。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必须要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若调解成功,则无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反之,则可立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按照常理来讲,劳动争议事件和调解成功事件是呈正相关的,但是事实却恰好相反,随着劳动争议事件的增加,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的事件却有所减少。很多仲裁机关和当事人不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忽略其作用,致使劳动争议调解作用不足,增大了仲裁压力,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劳动者在申请仲裁过程中找不到新的工作。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作用不足,导致争议一直未经处理,最后超过期限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解决。但在等待处理过程中劳动者家中没有经济来源,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证。
(三)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的设置权限不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三方面构成,三者共同协商,使得争议有效及时地解决。但是在实际的委员会中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少之又少,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都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因此仲裁结果不能做到完全的公平性。
仲裁员的权限很小,仲裁委员会可以聘用仲裁员,但是仲裁员上岗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考核。因此,在实际上仲裁员的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甚至不能独立的对事件进行仲裁。例如:在一家餐馆签了两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过了后想要申请离职,但根据《饭店员工守则》,人事部要收取培训费。其实《饭店员工守则》由于制定时间和过程未征得劳动者同意,所以对于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因此仲裁员在裁决时需要对《饭店员工守则》的制定时间与过程进行调查取证,但是仲裁员没有这种权利,只能凭借经验进行仲裁。一些缺乏经验的仲裁员很有可能进行错判,使得仲裁失去公平性。
四、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密不可分,但两者处理争议的方式不同,衔接不足,我们应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首先,在最根本上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在诉讼中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诉讼,遵循《民事诉讼法》。加强两者的衔接,需要加强两法律的关联,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劳动争议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
再者要加强法院工作人员与仲裁员的联系。两者属于不同的部门,平时的交流和联系很少,在劳动争议的一些方面不能达成共识。双方最好定期进行交流,安排专人对相关工作进行转接和记录,同时可以根据记录内容进行总结,寻找符合实际的新的规定,有利于新的法律法规的产生。通过两种方法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使劳动争议更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和人员职业化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能独立进行工作,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确保仲裁组织办公的独立自主性。仲裁员应该由仲裁组织进行专门的培训与考核,严格要求来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仲裁员数目比例,尽量使三者占据合理比例,确保争议有效及时解决。仲裁组织与仲裁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保证仲裁员长期甚至终身任职,同时适时对仲裁员的工作能力进行检查和定期培训,以此来确保仲裁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在保证仲裁组织的独立自主性的同时要做好对仲裁组织的监察性,最基本就是做好诉讼环节的监察工作。根据诉讼内容、原因和数量进行统计,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仲裁组织进行监察。同时在仲裁组织内部组织检察人员进行监察工作,对已仲裁争议进行定期核查,健全仲裁组织结构,确保仲裁结果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