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自卫权研究
2020-11-30王梓涵
王梓涵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前言
科技进步和网络普及引领我们进入了一个大数据时代。网络在便民利行的同时,也在作为一个隐形的推手助力国家主体间的新型沟通方式。在这个随时更迭的交流平台中,各个国家在利用网络增进友谊的同时,很多国家也在承受着不同程度的网络攻击或威胁。因此,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已经成了“危急存亡之秋”的关键问题,各个国家亦将此看作是行使主权的关键一环。但在现今的国际法律规则中并没有明确且规范的法则来约束网络攻击,同时面对网络环境下层见叠出的问题,国际法体系更是与之难副。所以,在了解网络环境的前提下,各国应将国家主权原则落到实处,并且尊重他国在网络环境内的主权,联合抵制网络空间的霸权主义,切实践行网络领域的国家主权。
二、网络空间的国家自卫权
(一)网络空间的概念
所谓网络空间,指的是依网络而存的虚拟空间。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网络早已突破了单纯的设备限制和空间限制,大量的移动终端和无线连接使网络的作用极具多样化,不仅进行数据的交换,同时更是数据采集、处理及共享等的交通要塞。基于此,我国《网络安全法》给出的网络定义为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自卫权在网络空间的渗透
针对国家主权,卢梭曾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为保障自身自由,公民应将自身置于主权的支配下,因为主权是公共意志的表现。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绝对的且不可侵犯[1]。”原始的主权空间仅仅包含国家对于领土的统治,适用范围相对狭窄。随着时代的推进和演变,科学技术也随之产生了质的飞跃,进而国家的主权掌控范围也在向网络领域蔓延,技术融合带来的主权扩张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而自卫权是国家主权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早在将近二十年前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就已经被信息社会峰所提出,要求确立旨在限制国家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国际机制。之后,在联合国信息峰会中,其所颁布的《日内瓦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了各国主权包含与网络相关的公共决策问题的决策权。另外,首尔互联网大会、海牙会议和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召开,都更进一步的表达阐述了国家网络领域的主权问题。除了以上相关规定,在《塔林手册》1.0及其2.0版中,国家在网络空间方面的主权也有了一定的相关表述,虽然不同会议之间对网络空间主权的定义有不同理解,但其最基本的概念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2]。
三、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行使的原则
在武装冲突法的原则中,“相称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和自卫权的行使有十分密切的关联,要合理合法的行使自卫权,必须受到以上两个原则的约束[3]。
(一)相称性原则
相称性原则又被称之为比例原则,指的是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受损或将受损的利益之间应当相称。各个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后均可行使国家自卫权,同样在网络领域遭受攻击的国家亦可以行使自卫权。但国家在行使自卫权时取决于攻击方的攻击程度、受害方的受损程度,另外国家采取的措施和用以保护已经受损或预期受损的国家利益之间应具有合理性。基于这种合理性采取的措施符合比例原则。国家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所利用的措施,包括武装措施,与导致损害和承受损害等相关因素间应保持相称。首要的是行使的措施相对称。因为在实体环境中的武器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和破坏性,因此这种方式便不可与网络环境中的攻击同日而语,两种攻击方式存在天壤之别,因此相对采取的措施也应差别相待。进而,国家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也应遵循此原则。国家自卫究其根本是遭受了相应的攻击,行使自卫权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保护本国权益的基础上不可防卫过当造成他国损害。另外,国家行使自卫权还应与受到的损害相称。国家在考量自身损害的前提下行使自卫权,不得对平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二)必要性原则
设置必要性原则即是避免国家出现滥用自卫权的行为。首先,由于网络空间异于实际空间,国家在遭受损害后应先确定攻击目标。然后,受害方在穷尽非强制性手段后进行及时的自卫,这就是避免自卫手段的滥用。但在国家进行自卫的过程中,虽然网络空间内引发国家自卫的武装攻击已经停止,国家行使自卫权已然应该属于合法主权范畴,毕竟网络环境云谲波诡,更何况战机稍纵即逝,如果攻击停止及停止自卫是不合理的。
四、我国在网络空间行使自卫权的方式
(一)坚持在网络空间的我国主权
《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了遭受武装攻击的国家享有自卫权,在网络空间遭受攻击的国家一样享有自卫权。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一直给予了高度重视,2015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表的演讲中,将“尊重网络主权”列为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大原则之首,并对网络主权做出了详细的阐释[4]。
不同国家需要一边研究网络空间主权的发展态势,一边结合实际深入探讨自卫权的国际适用,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更要致力于网络空间的命运共同体,从而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我国作为履职尽责的大国,不仅要树立良好的外交形象,同时更要积极主推建设优良的网络空间秩序。我国不仅要利用双边和多边的形式开展网络外交,在网络空间加强各国合作,同时逐渐树立强国形象,利用信息网对那些想要监管我国网络信息或想要对我国进行网络攻击的国家形成震慑,从而更好地在网络空间内行使我国的权利。
我国在与各国加强网络交流的情况下,共谋网络空间发展,并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主权,给那些制造网络空间危机的势力致命打击。
(二)遵循“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在未来的发展中,网络攻击很有可能会成为“攻城略地”的新式武器,而且网络空间很有可能会成为信息战的主战场。面对如此严峻的威势,国际社会应对其规制。但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倾向于军事层面,拟将网络军事化。但祸起隐微,此种行径容易成为网络战争的导火索。因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有利于规制国家在网络空间发起武力攻击。同时,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必要和相称的原则,不得擅自扩大可以行使自卫权的范围。如果擅自扩大自卫权行使范围,给他国造成危害,将不利于构建网络环境的平稳安定秩序。
我国遵循和平发展道路,与其他国家共谋发展。我国在自身遵循“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基础上,更应反对部分国家将网络环境与军事相结合的危险意图,并携手其他国家保护网络空间这片净土。网络空间不仅是各国交涉的虚拟场所,同时也是各国维护主权的必要空间,暴力治网和武力治网不仅不利于网络空间下的各国合作,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因此禁止武力在适用于战场的同时亦适用于网络环境。
(三)助推缔结条约规制网络攻击
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同时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国际社会的安定平和也是我国肩上的重责大任。网络攻击作为打破国际社会秩序,扰乱生存环境安宁的一种潜在威胁将会导致诸多国际问题,尤其是国家主体发动的网络攻击将会给受害国带来非同小可的打击。我国一直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大国姿态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发展作支撑。在网络领域,我国也应积极助推缔结多边条约来规制网络攻击,为缓和潜在的国际矛盾而努力。面对网络攻击,世界各国的处境是相同的,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都用该明确网络攻击带来的危害,从而携手拥护和平,共同抵制网络攻击。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带来了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但同时也使网络攻击拥有了生存余地。各个国家的技术发展使得网络攻击愈渐频繁。面对千变万化的网络攻击方式,国际法律应顺风张帆,不断规范具体法律法规,从而应对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网络攻击对各国安定均构成巨大威胁,但因为部分攻击行为很难用法律条款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希望国际法律能够规制网络攻击行为的条款可以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