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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
关键词:自主权民办办学

王 磊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湖北 武汉 430223

一、前言

我国当代民办高等教育学科教学研究发轫于当代我国进入改革创新开放初期阶段,经过三十余年来的发展改革,创新活动态势迅猛,发展势头良好,发展前景广阔,为加快推进民办企业高等教育学科教学研究大众化体系建设发展,当代民办企业高等教育学科教学研究专家也在近几年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截至2014年底,全国各地高校共有各类本科民办高校728所,招生人数约合172.96万人,在校生人数约达到587.15万人。

与民办高等教育的这种蓬勃发展态势相比,民办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相对较为滞后,民办教育教学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十大问题”仍未真正得到完全实质性有效解决。在当前党和国家首次提出高校治理服务体系与高校治理服务能力同步现代化的战略要求下,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向“治理”转型。“治理”模式强调多元化和主体化的管理,民主、参与式、互动式主体管理,与以往传统的单一利益主体的自上而下的“管理”的新模式方法相比,“治理”的新模式则更加能够适应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时代形势,这样就需要民办高等教育的各方及相关领域利益关系主体的广泛共同参与。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的相关问题分析

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正式提出为推进民办教育的进一步深化发展改革奠定了新的政策理论基础,而新政策的出台在试行过程中就必然地也会不断产生新的实践问题。

(一)民办教育的属性定位仍然不够明确

虽然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提出之后我国对于民办教育也是需要严格实行具体分类管理,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民办教育的具体分类管理还是不够具体,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属性仍然还是不够充分、清楚,民办教育仍然主要处于第三方教育属性。其他发达国家也没有将非营利性部分民办教育直接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直接对待的历史先例,同样的,民办教育中不一定属于非营利性的部分就同样可以直接作为一个企业单位对待,这样来说,就只可能存在两种具有法律不同属性的事业单位,而不可能存在模棱两可的中间事业单位,国家教育管理者看起来也只是比较单一方面。我国非营利性质的民办教育只有它在税收政策上与其他公立学校一样,其他政策如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等并没有明确规定与其他公立学校同样收入条件。另外,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到的依法禁止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营利性质的民办教育这一条也可能会使其面临法律实施上的困难。如果目前处于普通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民办教育不少人愿意直接申请学校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那么该校的在职学生和专任教师岗位该如何合理安排,公办教育学校招生学位不够、满足迎合不了学生家长的不同教育需求等等这些都将逐渐成为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不可避免的重大问题。

(二)民办教育的自主权受限

1.招生工作自主权严重受限

国家已经规定部分民办教育学校是完全可以自己自行拟定当年招生政策要求进行自主招生的,但是一些中央地方政府出台的当年民办教育招生政策并没有按照当年国家的招生要求去进行制定,这些政策规定其实已经把部分民办教育学校等同于公办本科学校了,扼杀了部分民办教育的自主招生权和自主权。

2.教师教学活动自主权严重受限

从教育政策管理角度来看,国家虽然允许民办高等教育和民办职业教育的学术教学活动自主权,但是却没有给予这些民办教育充分的学术教学活动自主权,政策法规制定的不具体,监管部门没有相关条例规定可以互相依循,自然也就只能按照国家对待公办高等学校的一种态度方法来合理对待这些民办教育了。但是这也必然使得部分民办教育在目前条条框框的政策束缚下难以完全形成自身的发展特点,从而彻底抑制了部分市场投资者把手伸向民办高等教育界的投资想法。

三、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需要完善几点措施

(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教育办学活动自主权制度建设体系

学校办学活动自主权从整体上看来是指: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我国教育管理部门明确赋予了一部分具有高等教育办学条件的高等教育管理机构的一项自主性办学法律权利资格,学理上讲它泛指高等教育学校充分利用国家赋予其的办学权利来,自由的分配学校教育资源,自主的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高等教育自主权的赋予具体来说就是指能够让高等院校在从事学校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独立自主地依法开展本校的办学活动,独立管理本校的办学事务,使本校在从事教育、科研活动的过程中具备合法办学的资格。

与公办高等院校不同的是,民办高等院校在其办学上的自主权并非全部源于各级政府直接授权,而是以学校最高领导作为法人主体,来行使其自然法人所具备的天然法律权能。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国家保障民办教育的办学自主权,但是由于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过强,在具体实施的操作层面上欠缺统一规范,再加上一些地区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没有正确的认识,以至于“懒政”、“错政”、“乱政”的现象频繁。

因此,有效划清地方政府在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界限,认清地方政府本身在发展民办教育“引导、支持、监督”方面扮演的实质角色,是政府对于支持民办教育机构享有独立办学权和自主管理权的科学保障。将市场的权利交还给市场,让所有需要接受教育民众可以进行民主的、自由的教育选择,自主进行消费,是完善民办教育自主权建设的关键核心。

民办学校应当有权依法确定本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标准以及招生方式,应当有权自主开展组织教学管理活动。各地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进行政策实施自查工作,组织清理并依法废止与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度条例相违背的教育管理实施条例。

(二)培育和发挥中介组织功能

培育和发展壮大专业中介组织,利用专业中介组织的行业中立性、专业性的基本特点,充分发挥专业中介组织协调财务管理、信息技术服务、决策法律咨询、教育质量评估、发展战略规划、监督行政核查等重要功能,有利于各级政府部门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国家战略实施谋划、制定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更好地为民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民办高等教育的科学治理发展离不开经济社会的广泛共同参与。应尽快建立健全的民办高校办学信息公开报告制度和高校年度办学质量考核报告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大众公开有关民办高校的基本政策办学条件、管理体制创新机制、办学质量水平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

四、结语

随着当前我国教育市场经济的不断稳步发展,我国各大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机构的师资数量,已经达到了相当可观的市场规模。但对于民办教育招生自主权的赋予不到位、办学教学管理自主权的自主性缺失等众多突出问题长期存在、拖延不决,将会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现代高等民办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些突出问题背后的影响因素恰恰是由于顶层设计教育制度立法的严重制度滞后和教育制度的不成熟导致。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如何促进国家对于民办教育管理制度的完善修订已成为当前教育学、法学专家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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