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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迪尔凯姆犯罪社会学思想

2020-11-30李会龙李尚鸿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道德

李会龙 李尚鸿

1.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2.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迪尔凯姆作为十九世纪后期犯罪社会学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其犯罪学思想深刻地影响着犯罪社会学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对我国犯罪学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但仍要看到,迪尔凯姆的犯罪学思想并非完美的,我们要批判地吸纳。

一、迪尔凯姆犯罪学思想简析

迪尔凯姆的犯罪社会学思想是以“机械社会”①和“有机社会”②两种社会团结区分为基础的,以此构建的犯罪学思想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有失范论、犯罪正常论和犯罪功能论三个方面。③

(一)失范论

根据迪尔凯姆的理论,随着工业化的进程,社会将从“机械社会”向“有机社会”变迁。任何社会都不会完全地属于这两种社会,即所有社会中的成员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达到一种固定的平均强度”时就会构成集体意识。④基于此,迪尔凯姆将犯罪定义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⑤迪尔凯姆认为:在机械社会中,犯罪属于正常的状态,但是在有机社会中,由于突然出现的严重危机或者有益变化会导致集体意识受损、道德观崩溃、社会控制力下降,⑥从而导致“病态”的犯罪现象,而这一过程叫做“失范”,这就是所谓的失范论。迪尔凯姆的犯罪学思想就是紧紧围绕这一理论展开的。

(二)犯罪正常论

从失范论的内容中,就可提炼出犯罪正常论的理论思想:如前所述,所有社会中的成员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但并非完全的一致,即所有社会都会存在着与集体意识不相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就会导致犯罪等越轨行为的发生。因此,所有社会都会有犯罪行为的产生,⑦犯罪发生的原因来源于社会本身,犯罪在社会中具有普遍性。这就区别于李斯特和塔尔德的犯罪原因论:李斯特和塔尔德是从社会环境对犯罪人本身产生的影响来分析犯罪原因,⑧而迪尔凯姆则是从犯罪正常论出发,认为犯罪是社会的正常现象。迪尔凯姆所说的“只能从社会本身中寻找犯罪的原因”是对为什么会出现犯罪的发问,而不是对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的发问。由此看来,犯罪是社会中的正常现象,也就形成了迪尔凯姆的犯罪正常论。

(三)犯罪功能论

犯罪功能论认为:犯罪不仅是社会的正常现象,更具有其独特的功能。第一,犯罪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犯罪是与集体思想、意识的不一致,往往这种不同思想的表达会产生创新性,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第二,犯罪能够推动法律发展。在机械社会中,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一致性,具有压制性的特点;而在有机社会中,法律为了规制社会各部分,具有恢复性的特点。法律由压制性向恢复性过度,无疑是法制的进步。第三,犯罪能够增进社会团结。违背集体意识被定义为犯罪,惩罚犯罪会使社会中集体意识相一致的成员具有优越感,从而增强社会的团结。第四,犯罪能够明确道德界限。法律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为社会成员树立了道德标准,从而指引社会成员的行为。⑨第五,犯罪能够降低社会紧张。这种社会紧张的降低是基于犯罪者成为了社会问题的替罪羊,承受了本应指向社会的不满与愤怒。⑩基于以上五点,便形成了迪尔凯姆的犯罪功能论。

二、对迪尔凯姆犯罪学思想的批判

通过以上简要分析,可以看出迪尔凯姆的犯罪学思想是一个极具逻辑性和体系性的理论。但实际上,迪尔凯姆的犯罪学思想的根基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由此发展的具体理论也存在谬误,具体如下:

(一)失范论理论根基不稳

在迪尔凯姆提出的社会团结转变的过程中,机械社会中的成员具有完全的一致性,而有机社会中的成员具有完全的不一致性。只有将这两种社会定位到极端情形下,才能符合“没有一个社会完全符合机械社会或有机社会”的结论,也就是这两种社会状态既具有一致性亦具有不一致性。但这种极端情形就会产生这样一种矛盾的结论:有机社会由于具有完全不一致性而存在犯罪;机械社会由于具有完全一致性而不存在犯罪,更无所谓是否属于“正常现象”,这就与“机械社会的犯罪是正常的”结论相违背。由此可见,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根基并不牢靠。

对于根基不稳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迪尔凯姆是根据自杀率而非对犯罪率来研究失范理论的,从而将工业化、现代化与犯罪率的升高划上必然等号。笔者认为,犯罪率的变化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工业化的发展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仅仅从一个单一的结果中是很难得出两者之间关系的。⑪第二,迪尔凯姆的假定前提过于绝对化。正如有人对迪尔凯姆假定的前现代化社会提出的质疑:迪尔凯姆切断了历史发展,只将君主专制时期的社会环境归纳为机械社会,而忽视了更早更为原始的社会环境。⑫笔者认为,这样的质疑有一定道理。由此可见,迪尔凯姆的犯罪学体系可能经不起严密的推敲。

(二)犯罪功能论的谬误

迪尔凯姆认为犯罪不仅是正常的,还是有益的。就犯罪正常论而言,其所包含的思想值得我们借鉴,而对于犯罪功能论,确实存在着偏差。笔者现就迪尔凯姆所提出的犯罪功能进行评判。

第一,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促进社会进步。迪尔凯姆所提出的例子只是少数的,具有偶然性。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不准确。第二,犯罪并不必然推动法律发展。所谓刑罚向轻缓的转变,无非就体现为轻刑化,甚至非犯罪化的趋势。但是,纵观当今各国,轻刑化和非犯罪化并非是所有国家的普遍趋势。第三,能够增进社会团结和明确道德界限的并不是犯罪,而是通过法律规制才能达到的效果。首先要明确的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远广泛于刑法上的犯罪。只有通过法律给予某些犯罪行为以否定评价,将这部分与集体意识不一致的人评价为道德低劣,才能使大部分社会成员产生优越感。而使他们明确道德界限、指引他们如何行为的,也正是依赖于法律明确的划界。这些功能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更进一步来说,是未被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所无法产生的。同理,对于降低社会紧张而言,依赖的是决策者的政治手段,而非犯罪本身,在此不做赘述。

三、迪尔凯姆犯罪学思想对我国防治犯罪的启示

虽然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存在着诸多缺陷,但是该理论反映出的思想仍旧是一笔精神财富,对我国防治犯罪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性认识犯罪

根据迪尔凯姆的犯罪学思想,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极有可能是处于一种集体意识压制下的社会,而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犯罪则是其组成部分。这种思想有助于我们理性认识犯罪,即犯罪不仅仅是客观存在的,且其存在是正常合理的。正如我国学者于志刚所言,犯罪原因的普遍性、广泛性、因果性、必然性等特点决定了一定社会中有不特定的个体实施某种犯罪是必然的。并且,笔者认为,社会中存在的犯罪,起很大作用的是一个国家法律规定所做出的选择。国家制定的刑法出于各种原因是无法将所有与集体意识不一致的行为都纳入到规制范围,例如我国刑法第13条就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⑬也就是存在着一部分虽然与集体意识相违背但是并没有被评价为刑法上的犯罪的行为。因此,基于这种法律所做出的选择,犯罪学意义上的部分犯罪会普遍存在于社会中。

(二)重视犯罪预防

在能够理性认识犯罪的基础上,可以得出结论:在一个健康社会中,犯罪是一直存在的,并不会被完全消灭。因此,对于未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犯罪行为,只能采取刑罚以外的方式来制裁。对于这部分特殊犯罪行为的预防可以理解为:对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的预防。

可采取的预防手段,有以下:一是要重视道德教育。迪尔凯姆尤其强调道德因素的地位并提出了道德教育的理念。在他看来,道德规范能够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通过道德的调节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正如我国学者所言,道德是人们用来控制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道德是由人们内心信念和公众舆论维持的社会规范。⑭因此,为了预防犯罪的发生,尤其要重视社会成员的道德教育。二是要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据迪尔凯姆的观点,当社会经历巨变时,就会发生失范。因此,要避免社会失范,必须重视社会的稳定。这就要求我国采取及时有效的政治手段、经济手段等来保证社会大环境的稳定。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加速转型时期,更应该谨慎对待这一问题。

(三)建立多元化犯罪制裁方式

如果说犯罪预防是犯罪产生之前采取的措施,那么对于犯罪进行制裁就是犯罪产生之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通过前文对迪尔凯姆犯罪学思想的阐述和修正可以看出,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能够明确道德界限和增进社会团结的功能。但是,对于刑法规制范围以外的与集体意识相违背的行为,依旧需要给予一种否定态度,这样的否定评价就不再源于刑法,而可能是其他法律或者道德上的谴责。因此,建立多元化犯罪制裁方式尤为重要。对于我国来讲就要着眼于以下两点:其一,要发挥法律上的制裁方式,即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一方面不仅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也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其二,要利用道德谴责来作为补充手段。对于法律规制范围外的危害行为,通过舆论谴责的方式,能够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进而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程度的道德要求。

四、结论

通过对迪尔凯姆犯罪社会学思想的分析,可以看出其理论体系仍然存在着可被质疑的地方。虽然迪尔凯姆的犯罪学思想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我们还是要批判地继承。既不能盲目赞同,也不能盲目否定,要吸收其中先进正确的思想和经验,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寻求在我国语境下解决问题的出路。

注释:

①机械社会是指各个社会群体相对隔离,在社会群体中几乎没有劳动分工,社会团结是以成员的一致性为特征的一种社会类型.

②有机社会是指有着高度劳动分工,不同的社会组织相互依赖,社会团结以社会各个部分的不同功能为基础的社会类型.

③迪尔凯姆的犯罪学思想还包括越轨者类型论等等,在此不赘述.

④[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⑤骆群.涂尔干犯罪学思想探析.社会科学论坛,2006(3).

⑥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⑦[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03.

⑧李斯特将犯罪原因归结于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两方面,塔尔德则在犯罪原因上强调社会因素(尤其是经济因素)和社会交往的重要影响.

⑨同注释8.

⑩同注释8.

⑪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如果一国的法律变得轻缓,将更少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这就会很明显的呈现出犯罪率下降,但不能据此轻易得出工业化导致犯罪率下降的结论;反之亦然.

⑫同注释9.

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⑭宋浩波.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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