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
2020-11-30刘蕊
刘 蕊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各类矛盾纠纷不仅数量较大,而且复杂多样。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严重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和优化司法效率、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成本负担,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紧紧围绕在多元解决机制周围,从不同角度给出解决方案。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纷纷迎接挑战,提出全新的实施办法。
一、宁夏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研究背景
(一)问题缘起
近年,经济高速发展,各类新型产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组织结构和社会利益结构也因此产生变化,传统纠纷与新型纠纷相结合的情况更为显现,仅仅依靠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早已不能满足大众的多样化需求,这就对解纷方式与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以宁夏全区法院为例,2019年全区法院受理各类案件28.3万件,同比上升17.3%,结案25.2万件,同比上升15.4%,法官人均结案239件,同比增加22件。毫无疑问,法院和法官的压力只增不减,这就导致宁夏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更加迫切。
(二)思想基础、社会环境以及传统诉讼解决纠纷的局限性
1.思想基础的局限性
古代素有“无讼”、“息讼”的理念,主张以和为贵,通过打官司解决纠纷的案件较少,案件量也较小。即便如此,古代解决纠纷的方式中也存在多元化的特征,如:神判、决斗等非讼方式。当今社会发展速度极快,纠纷主体多元,案由多元,随之而来的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和解、仲裁、第三方平台的介入等非讼方式因运而生。显而易见的是,未来纠纷解决的方式只会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且经久不衰。
2.社会环境的局限性
社会环境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多元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壮大了社会各方面力量,不可否认的是,另外一方面也催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复杂的社会背景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成长环境、教育背景、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纠纷选择方式也呈多样化趋势,解纷方式各不相同。
案件量激增。宁夏社会人口的增加导致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矛盾的概率呈上升趋势,这是必然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人越多,案件量就会随之上升。
纠纷类型多元化。社会是一个多元且有机联系的整体,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引起纷争的缘由则是各种各样的,其中也许涉及宗教、语言、政治、经济等不特定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原因。宁夏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多元的解纷方式显得更为重要。
3.传统诉讼解决纠纷的局限性
传统诉讼是最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具有以下几个弊端,成本高、耗时长、程序复杂。英国著名法学教授P.S.阿蒂亚说过:“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正如此处所言,诉讼的过程是一个费财费时费力的过程。诉讼费体制关乎到当事者的自身利益,和诉讼活动的开展与诉讼行为息息相关。
二、宁夏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现状
(一)宁夏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益经验
委托调解形式多样,历史悠久。从各地探索来看,最为蓬勃发展的就是委托调解,宁夏各级法院亦是如此。建立诉前调解中心、人民调解窗口等其他多样化的方式,打破了法院单一解纷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引导宁夏各级法院从具体问题出发,积极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司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多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1.诉前委托委派调解
全面加强立案环节的诉前委托调解及委派调解工作,大力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作用。全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运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通过线上分流与线下引导的方式将案件进行简单分流,对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且当事人自愿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委托委派调解。即便是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有了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相关工作,也解决了一部分事实认定间题和送达难题。
2.设立调解室,引入调解组织
在各镇、街道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以金凤区人民法院为例,其在多个地点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先行调解,这些案件数量和类型均较为广泛,包括各行业协会的专业性案件,例如,医疗、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节约诉讼成本,还减少不必要的其他因素,缓解法院办案压力。
(二)宁夏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不足
1.诉前化解机制不成熟
由于宁夏诉前调解系统建立时间较短,系统和流程还不是很完善,导致诉讼服务中心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在诉讼服务中心,由前台对相关案件进行简单分流,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之后进行立案审查,对案件进行分流。虽然诉前分流和调解确实使一些工作化繁为简,但是由于缺少经验等原因,各级法院诉前化解机制没有得到优化,亟需提升。
2.诉调衔接机制不完善
诉前调解是各人民法院目前常用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当案件进行到立案审查的程序时,就会由法院端口对适合调解的案件分配调解员,调解端在收到案件后,会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视频或线下面谈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而没有被调解的案件,就会进入诉讼程序,再次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三、完善宁夏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对策
多元解决机制改革究其根本是中央领导、法院牵头的一项提升社会治理改革的措施。当前,纠纷解决已然成为一个漫长又复杂的过程,纠纷多元化的态势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当民事纠纷多元解决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而存在时,就需要运用新时期综合治理的新理念,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从而为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发展和完善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完善诉前调解成果确认制度
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第二,达成和解进而撤诉;第三,可能进行法院调解,制作调解笔录出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则退回到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完善诉前调解制度,为后续诉讼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同时减少再次认定案件事实的时间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
随着多元解决机制的不断发展,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全区范围内,司法确认的重要性有目共睹。司法确认是一个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的制度,被确认过效力的调解协议,相当于有了执行力的“护身符”。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方面为当事人开辟了一条解决矛盾纠纷的新途径,另一方面可以调动民间调解组织的积极性、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法院压力。
(三)加强对接协作工作
法院的工作繁杂,程序冗长,做好与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协作十分重要。这不仅可以减轻法院压力,还可以加快案件办理及执行速度,一举两得,同时为当事人和法院减轻负担。全区法院的对接协作工作整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等行政机关的对接协作,促进案件开展;二是加强与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行业性纠纷解决组织的对接协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三是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协作,将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对接协调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各部门之间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作,无论对自身还是对方而言,都是利大于弊,产生高于预期的效果。
四、结语
随着宁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法院的受案量只增不减。无论是生活矛盾还是法律纠纷,他们的高频率出现就意味着社会运转的速度越快,这就导致矛盾纠纷的增加成为必然。因此,宁夏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会成为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标志。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导性机关,应该位居中心发挥核心作用,树立主导意识和全局观念,从而为建设法治社会而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