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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照根据律到悬置根据律
——论马里翁第三个还原的转向

2020-11-30杜战涛

现代哲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胡塞尔笛卡尔先验

杜战涛

在对胡塞尔的先验还原和海德格尔的生存论还原进行考察之后,马里翁推出他的第三个还原,即“现象学方法要展开一个转向,它不是简单地从演证转到展示,而是从自我(ego)使对象明见的展示方式,转到让显现在显现中展示自身(se)”(1)Jean-Luc Marion, Being Given, tr. Jeffrey L. Kosk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10; Jean-Luc Marion, Étant donné,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nd, 1998, p. 17. 重点为该书作者所加。。第三个还原是马里翁把现象学与形而上学相比较时提出的。他认为“在形而上学中,问题在于演证(démontrer)。演证,在于为了确定地认识而为现象奠基,为了把它们引回到确定性而把它们引回到基础”,但现象学“尝试以非形而上学的方式思维”,于是在现象学中“问题在于展示(montrer)。展示意味着以这样一种方式让现象显示,即完成它们自己的显现,以便如其给出自身的那样严格被接受”(2)Marion, Being Given, p. 7; Étant donné, p. 13. 重点为笔者所加。。但“有些现象学试验只是重复并确证了(形而上学的)知觉和主体性对于显现的优先地位”,只能算是简单展示,因而它们只是迈出第一步,“第一步应由第二步来补足:从展示到让它显示自身”(3)Marion, Being Given, p. 8; Étant donné, p. 15. 重点为该书作者所加。,即让现象完全由其自身显示自身。

那么,形而上学式的演证、“现象学试验”以及第一步和第二步分别指什么?更重要的是,现象学要“以非形而上学的方式思维”,而思维总是由某种基本思维方式主导的,那么第三个还原转向的背后,有没有一种基本思维方式上的转向呢?对此,马里翁现象学主要著作即其“现象学三部曲”并未进行明确讨论。本文将尝试透过他的文本来揭示这一点。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结合哲学史实例,笛卡尔式的方法是形而上学式的演证,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是“现象学试验”“简单展示”,即第一步;而马里翁的第三个还原要实现的是第二步,即“让现象自身展示”。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文认为形而上学的演证及前两个还原所依照的基本思维方式都是根据律,而第三个还原悬置了根据律。

一、根据律与笛卡尔的形而上学演证

在1950年代的讲座中,海德格尔对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等进行了讨论并谈到,对于一些命题或断言,“我们的要求是,人们要提供根据(begründe)。探究根底与提供根据(Ergründen und Begründen)规定着我们的行为方式”。那么,这种行为(思维)方式是由什么决定的?海德格尔的回答是根据律,即“没有什么是没有根据的”(Nihil est sine ratione)(4)[德]海德格尔:《根据律》,张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20页,译文有改动。。

笛卡尔的基本思维方式也是依照于根据律的。比如,他说:“没有任何一个存在着的东西是人们不能追问根据什么原因使它存在的。”(5)[法]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65页。而且,在具体的哲学讨论中,笛卡尔主要采用了演证的方法,而且尤其仿效了几何学的演证方式:“我不得不遵循和几何学家所使用的同样次序:先提出求证的命题的全部根据,然后再下结论”。(6)同上,第10页。他所仿效的这种几何学家的演证方式显然是依照于根据律的,因为要得出必然为真的结论,就必须首先使这些结论建立在确保其必然为真的前提(根据)之上。具体来说,笛卡尔寻找第一本原“我思故我在”的努力所依照的是根据律,而且,他为“我思故我在”寻找根据的做法依照的也是根据律。

在笛卡尔看来,一切科学的本原都应源于哲学,因而,他想首先把哲学上的第一本原确立起来,从而为其后对心灵、身体的本性等的演证提供根据,并可以为其他科学提供演证的根据或基础。他通过严格的怀疑,找到了“我思故我在”作为哲学的第一本原。

问题是,“我思故我在”的根据又是什么?在《指导原则》中笛卡尔认为,它的根据在于直观,“人人都能用心灵来直观[以下各道命题]:他存在,他思想”(7)[法]笛卡尔:《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管震湖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5年,第12页。。而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在“第二沉思”中得到“我思故我在”之后,笛卡尔在“第三沉思”继续追问:是什么足以保障“我思故我在”是真的呢?他边沉思边回答说:“我要具备什么,才能使我确实知道什么事情吗?在这个初步的认识里,只有我认识的一个清楚、明白的知觉。老实说,假如万一我认识得如此清楚、分明的东西竟是假的,那么这个知觉就不足以(suffisante)使我确实知道它是真的。”(8)[法]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第34—35页;法文版为“在这个初步的认识里,只有我所说的清楚、明白的知觉才能使我知道真实性”,参见第35页脚注。这意味着足以确保“我思故我在”之为真的是知觉(perception)(9)这里的法文perception一词不是感性的知觉,而是理智的把握。相应地,本文把下文中胡塞尔引用的笛卡尔的perceptio也译为知觉。(See John Gottingham, A Dictionary of Descartes,Oxford: Blackwell, 1993,p. 143.或者直观,即“我思故我在”之为真的根据是知觉或直观。简单地说,在笛卡尔的形而上学演证中,终点是有待证明的诸形而上学命题,通过普遍怀疑而得到的、作为演证的起点是第一本原“我思故我在”;而真正的最终起点是主体的直观,连接这些端点的则是根据律。

二、作为“现象学试验”的前两个还原与根据律

虽然胡塞尔和海德格尔都明确拒绝把笛卡尔式的演证作为现象学的基本方法,但事实上他们的还原也都依照根据律。

(一)胡塞尔的先验还原与根据律

胡塞尔在《现象学的观念》中提出,以认识批判为任务的现象学要从头开始来解决认识可能性的问题。那么,应到何处去寻找这种作为最初前提的直接知识呢?胡塞尔回答说,这个知识领域是“笛卡尔式的怀疑考察和绝对被给予性的领域”(10)②③ [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44页,第56页,第59页。译文略有修改。;是“被给予性的坚实陆地”,是“开端”②。那么,谁来确保这种作为开端的、最初的绝对被给予性的正当性呢?胡塞尔引述了笛卡尔“第三沉思”的话:“是什么在向我们保证这种基础被给予性(Grundgegebenheiten)?是清楚分明的知觉(claraetdistinctaperceptio)。”③在稍后的《观念I》中,胡塞尔发展出了著名的“直观”原则:“每一原初给予的直观都是认识的正当源泉(Rechtsquelle),在直观中原初地(可以说是在其亲身的现实中)提供我们的东西,只应按其所给予的那样,而且也只在它给予的限度内接受。”(11)Husserl, Ideas I, tr. F. Kersten, The Haju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2, p. 44.在此,原初的被给予性是可以接受的最初之物,但这种最初之物来自哪里,或者说其正当性根据是什么?这就是直观。

但仅靠笛卡尔式的知觉或直观是行不通的。在笛卡尔那里,我思仍处在客观世界中,因而依然包含超越性,如果直接利用这种包含了超越性的东西,便会导致循环论证(12)⑥ [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第59页,第60页。。为了避免这种循环,就要通过还原排除我思中暗含的超越性:只有排除了暗含着超越性的被给予性,才是回答认识可能性问题的真正起点。这种被给予性才是回答认识可能性问题的真正起点。那么,这种绝对被给予性的正当性又来自哪里?胡塞尔会以笛卡尔的方式回答:“被还原的知觉”、被还原的“直观和对自身被给予之物的把握(Schauen, Selbstgegebenes Fassen)就是最后的根据(Letztes)”⑥。也就是说,纯粹直观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最终根据。

在最后一部现象学导论《笛卡尔式的沉思》中,胡塞尔的笛卡尔式的根据律思维方式表现得更为明显。他这样谈及笛卡尔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沉思集》的目标是要把哲学完全改造为一门出自绝对奠基(absoluter Begründung)的科学”(13)⑧⑨⑩ [德]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4页,第11页,第24—25页,第29页。。与笛卡尔类似,胡塞尔的核心方法即先验还原也是在“绝对地提供奠基的科学的观念”⑧的引导下进行的,它最终目的也是要回溯到最后的根据或基础。胡塞尔认为,仅只悬置预先被给予的诸科学是不够的,还必须悬置它们所预设的基础即经验世界或自然世界,因为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最终认识基础,而是说“伴随世界的实存已经预设了某种原先自在的存在基础”,“作为确然确定的和最终的判断基础的我思(egocogito),任何彻底的哲学都必须建立在这个基础上”⑨。这个真正意义上的基础便是由先验还原所抵及的:“存在的自然基础在其存在效果中是第二性的,它始终是以存在的先验基础为前提的。所以,先验悬置这一现象学基本方法——如果它引回到存在的先验基础的话——就称之为先验现象学的还原。”⑩

在此,胡塞尔将其界定为“先验的”还原,更明确地表现出向根据和基础的回溯:“现世之物只有从我的经验中,从我的每一次的表象、思维、评价和行为中,才获得了并能够获得对它的规定的全部意义及其存在效果……也正是从我自身的诸明见(Evidenzen)中,从我的提供奠基的行为(begründenden Akten)中获得并能够获得的……这个在自身中把世界作为有效意义而承担起来并必然把自己这方面预设为这种有效意义的前提的自我本身,在现象学的意义上就意味着先验的。”(14)同上,第35—36页,译文有改动。这里把“明见性”改为“明见”,强调其作为卓越的意识行为的含义。因而,真正的根据或基础是先验自我领域内的意识行为,尤其是直观或明见行为,正是在这些赋予意义的(sinngebend)行为中,世界、对象才被赋予意义,才作为现象(显现者)显现出来。

正如马里翁所说,胡塞尔现象学不再使用形而上学式的演证,而是通过直观来展示现象,但直观却作为现象显现的根据而优先于现象,这实际上重复了形而上学主体性优先于现象的做法。此外,上述讨论也表明,胡塞尔的先验还原引回到纯粹直观作为现象之最终根据,这与笛卡尔通过普遍怀疑回溯作为最终根据的直观的做法是一致的。二者的基本思维方式都是依照根据律的,即为了终点的确定性而回溯到作为根据或起点的直观(虽然二者所说的直观有所不同)。笛卡尔的普遍怀疑和胡塞尔的还原并未排除根据律,而是在根据律的指导下运作。

(二)海德格尔的生存论还原与根据律

在1950年代,海德格尔认为哲思是由根据律支配的。那么,早期海德格尔(本文对海德格尔的讨论限于其早期思想)对存在的哲思是否也依照根据律呢?他在1927年说:“哲学或许必须始于‘主体’,且以其最终追问回溯而终于‘主体’。”“笛卡尔以来在哲学中活跃着一种对主体的强调……不仅要从主体出发,而且还应追问,是否必须将主体之存在规定为哲学问题域的出发点。”(15)[德]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丁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第325、223页。当然,海德格尔的回答是肯定的。实际上,海德格尔继承了笛卡尔的道路,其现象学也是向主体性(此在之存在)回归的一种方式。

对于海德格尔来说,现象学的核心问题不是胡塞尔式的认识论问题而是存在问题,即要获得存在之意义,并最终把存在之意义以明确的概念方式表述出来。对于我们现有对存在的理解,海德格尔并不满意。那么,赢获存在意义的真正起点是什么呢?

这个起点是此在,更准确地说,是要考察此在对存在的领会(Verstehen)。这是因为存在是存在者的存在,而此在“源始地包含有对一切非此在式的存在者的存在的领会”,因而,此在“就是使一切存在论在存在者层次上以及存在论上都得以可能的条件”;在这种康德式的向可能性条件的回溯中,此在被认定为“先于其他一切存在论而从存在论上首须问及的东西了”;而且,也唯有从此在的存在领会(Seinsverständnis)开始,“才有可能着手进行有充分根据的(zureichend fundierten)一般性存在论问题的讨论”(16)[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20页。重点为笔者所加。。这就是说,由于惟有此在对存在有所领会,或者说此在之存在领会是一切存在者(包括它自身)之存在或存在之意义的源出之地,因而必须以此在之领会为出发点,才能确保对存在问题的追问是有根据的,才能保障所得到的存在之意义乃至存在概念的真确性(Echtheit),从而与漂浮无据的既有成见严格区分开来。

与这种回溯式的发问相对应的是海德格尔的还原。在《还原与给予》中,马里翁引用海德格尔关于还原的论述:“对于胡塞尔而言,现象学还原是一种方法,它把现象学的看从人类的处于物的世界和人的世界之中的自然态度,引回到先验的意识生活及其对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的体验上,——正是在这些体验中,对象才被构造为意识的相关项。[与之相反]对我们来说,现象学还原意味着把现象学的看从对作为总是已经得到规定的存在者的把握一直引回到对存在的领会上(对这一存在者的解蔽〈Unverborgenheit〉方式的筹划)。”(17)[法]马里翁:《还原与给予》,方向红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第107页;[德]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第27页。马里翁把海德格尔提出的这个还原称为生存论还原。

这里首先要说的是,上段话意味着,海德格尔也认为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在构成(行为)-被构成物的意向关系中,体验(或直观)是首要的,因为它们是构成性的,因而是被构成物的根据或条件。对此,海德格尔说, “意识……构成了一切可能的实在性”,或者说“唯当意指即意识存在时……被意指者才存在。意识是那更在先者(Frühere),即笛卡尔和康德意义上的先天”(18)Heidegger, History of the Concept of Time, tr. by Theodore Kisiel,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5,p. 105.。可以说,海德格尔也会认为,胡塞尔的还原是向在先的根据或基础的引回。

然而,就存在问题而言,海德格尔对胡塞尔的先验还原是不满意的。在他看来,先验还原并不能为探究存在问题提供正当的根据或基础,而是又错过了存在问题。这是因为在先验还原引回到的纯粹意识领域,被探究的是意向性或意向性之存在特征,但具有意向性结构的存在者(此在)的存在却被忽略了(19)Heidegger, History of the Concept of Time,p. 106.。由于“对存在的领会本身就是此在的存在的规定”(20)[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18页。,对此在的存在的忽略,会导致存在意义的真正源出之地被遮蔽。为了寻求存在之真正意义,存在论现象学就必须放弃先验还原,首先去真正理解或领会此在之存在。但此在之存在并不是已然得到真正的理解或领会,而是一直处在被误解中。原因在于,沉沦着的我们总已把包括我们自身在内的存在者单纯理解为实在现成之物而忽略其存在,“此在也像别的存在者一样乃是实在现成的”(21)[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281页。。

这就要求首先排除那些把此在单纯作为现成之物来理解的方式,比如生物学、人类学、心理学、神学的理解方式,甚至包括笛卡尔和胡塞尔的理解方式,实施生存论还原,从总已被规定为单纯现成之物的把握方式,回返到“对该存在者之存在的领会”,即真正理解或领会此在之存在。之所以要首先领会此在之存在,是因为存在论把“此在之存在标为生存”,而“仅当存在领会亦即此在生存,存在才被给出”(22)[德]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第222、25页。。因而,还原要回溯到的此在之存在并非单纯只是此在的种种存在方式,而主要是生存更是存在领会。海德格尔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点:“追问存在的意义与根据……我们就必须在方法上紧紧抓住那使我们得以通达存在之俦的东西:抓住属于此在的存在领会。只要存在领会属于此在之生存,那么,此在自身之存在建制以及存在领会之可能性越是得到本源与全面的阐明,则该领会以及在其中被领会与意谓的存在便越是可被切合、本源地通达。”(23)同上,第325页。

既然存在是在此在之存在领会中“被领会与意谓的存在”,那么,此在之存在领会与被意谓的存在具体是什么关系呢?用海德格尔的例子来说,“对于小孩子对某个东西是什么的发问,人们可以通过指出这个东西用于什么来予以回答,在此人们是通过用其所做的事情来规定所面对的东西的”(24)Heidegger, History of the Concept of Time, pp. 260-261.重点为笔者所加。。换言之,在-世界-之中-存在的此在,以“为了作”(Um-zu)的方式,依照领会的“作为结构”(Als-struktur),把物(Ding)领会为上手的用具,如用来写字的笔或用来坐的椅子等。藉此,世内存在者便具有了意义,其存在便作为现象显示出来。这意味着海德格尔其实是在说,存在之意义或存在是在此在之存在领会中被给予的。

对于此在之领会的这种功能,John D. Caputo在讨论海德格尔的根据律时说,“‘基础’或‘根据’”是“在可能条件的意义上”的,“通过此在对世界的超越(它的存在领会),此在为一切存在者的显现提供根基。仅只在此在的存在领会的基础上,存在者才显现出来”(25)John D. Caputo,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A Study of Heideggerian Self-Criticism”,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3, 1975, pp.419-426, 422.。由于此在之领会是存在之意义的根据或基础,而此在之领会又是通过还原引回的,因而还原是根据律在存在论中的具体体现。就海德格尔所引用的莱布尼茨对根据律的表达“principium reddendae rationis”(给回根据原则)(26)[德]海德格尔:《根据律》,第45页。来说,正是还原方法回溯到根据,给回了根据。

海德格尔虽然放弃先验还原代之以生存论还原,但其基本思维方式还是笛卡尔与胡塞尔式的回溯到主体性的方式。在主体性的直观和存在领会中,作为被意指者的世界以及存在,作为现象显示出来。正如马里翁所说,胡塞尔和海德格尔作为“现象学试验”都重复了使主体性优先于现象之显现的地位。此外,胡塞尔和海德格尔还原的基本思维方式也是笛卡尔式的回溯到主体性的方式,也是依照根据律的,即为待解决的问题(终点)而回溯至其源泉、根据或基础(起点)。

三、马里翁第三个还原的转向与根据律

在马里翁看来,前两个还原回溯到主体性的做法,会对现象之显现或展示造成限制。相应地,这里有三个问题:(1)马里翁所说的现象是什么?(2)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现象学是如何对现象造成限制的?(3)如何解除这些限制?

关于第1个问题,马里翁提出“更为宽泛、更为根本的……现象的新定义:不再是对象或存在,而是被给予(donné)”(27)Marion, Being Given, p. 3; Étant donné, p. 8.。在他看来,现象一定是被给予的,而被给予的也必定是现象,因而现象和被给予物之间是一致的甚至是同一的;但被给予物并不首先必须是对象(胡塞尔)或存在(海德格尔),而是先于特殊规定性(对象或存在)的单纯被给予或被给予物,或者说单纯作为被给予物的现象。他还认为“没有给予性(donation),被给予物便是不可想象的,也不能显现”(28)Marion, Being Given, p. 64; Étant donné, p. 94.。也就是说,被给予物(the given)总是伴随着其给出过程、行为或方式(giving),这个给出-被给予物(giving-the given)的关联体被称为给予性的折子(le pli de la donation)。这个折子意味着它给出自身,绝对地或无条件地给出自身,“唯有给予性是绝对的、自由的和无条件的,这恰恰是因为它给予(elle donne)”(29)[法]马里翁:《还原与给予》,第51页。;给予性还有这样的特征,即“给出它自身而没有任何限制或预设,因为它给出(自身)——唯独它自身——而没有条件”(30)Marion, Being Given, p. 53; Étant donné, p. 79.。也就是说,被给予物(现象)是自身给出自身的,除了它自身给出自身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条件限制。

关于第2个问题,马里翁认为,在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现象学中,现象都是受到特定视阈(horizon)限制的。在胡塞尔那里,现象处在对象性(objectité)视阈的限制下。在海德格尔那里,现象处在存在性(étantité)视阈的限制下。对象性和存在性作为现象显现的视阈,“预先对被给予物施加以可能性条件:没有什么东西给出自身,除非作为对象或存在”,或者说在视阈的预先限制下,被给予的现象“只能依照这两种特殊的显示方式”来显示(31)Marion, Being Given, p. 38; Étant donné, p. 59.。在这两种条件下,现象不能实现绝对的或无条件的自身给出,因而需要排除这些预先等待着现象的视阈。

关于第3个问题,这与还原方法相关。马里翁认为,现象学离不开方法,还原是“现象学的基本操作”(32)Marion, Being Given, pp. 17-18; Étant donné, p. 29.,“没有还原,一切便崩塌了”(33)Marion, The Rigor of Things, tr. Christina M. Gschwandtner,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2017, p. 73; Marion, La rigueur des choses, Paris: Flammarion, 2012, p. 122.。而且,还原不是为了别的,正是为了保障给予性。他强调“如果还原还没有把现象引回到它的最终的给予性,那么它就没有履行它的最高的权力”(34)[法]马里翁:《还原与给予》,第51—52页。;甚至提出“有多少还原,就有多少给予性”(35)Marion, Being Given, p. 3; Étant donné, p. 7; [法]马里翁:《还原与给予》,第348页。原则,来标明二者之间的正向关联。

既然现象受到对象性和存在性视阈的限制,那么,在前两个现象学内部,这些视阈隐身于何处呢?在主体-现象的关联体中,显然视阈并不在现象本身之中,因而只能在主体性中。在先验自我的直观的注视下,一切都是对象性或者说必须以对象性为基础;与此在之存在领会照面的,都是存在者之存在,而且尤其作为用具照面。比如,关于胡塞尔那里的对象性,马里翁说:“对象性……来自意识的意向行为……只有在通过意识暗中加于现象的样式而显现的条件下……这些现象才能如其显现的那样给出自身。”“显现之物被如其所是地接受下来,这不是因为它显现,而是因为它面向一个从一开始就被确立为原初性的权威而显现……这个权威……拥有一个名字叫直观。”(36)[法]马里翁:《还原与给予》,第84页,译文有改动。关于海德格尔那里的存在性,马里翁认为“唯有敞开的意向式打交道……让现象进入到此在的世界。只在与此在的照面中,现象才被照面”,在这种照面方式中,现象会在“其有用性或其存在性”中显示(37)Marion, Being Given, pp. 145, 48; Étant donné, pp. 205, 72.。

因而,根本的障碍在于主体性。在传统形而上学如笛卡尔那里,在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现象学中,它都是具体方法所引回到的根据或基础。主体性作为根据或基础,是用作起点的,因而是在先的(a priori)。作为在现象之先的东西,主体性先行等待着并因而限制着现象。更准确地说,作为现象之根据或基础的主体性以空泛的对象性或存在性视阈先行等待着现象,或者现实地将其把握或领会为对象或存在,将其限制于对象性和存在性等视阈。在此,根据或基础便意味着限制或条件:“经验之条件——根据——对被经验对象进行奠基,也就是说,使其成为可经验的……现象承认是被奠基的,是被条件所限制的。”(38)Marion, Being Given, pp. 182-183; Étant donné, pp. 255-256.也就是说,根据与限制条件是并行的,因而要使现象摆脱限制条件,就要使其摆脱根据。相应地,作为现象学方法的第三个还原必须悬置根据,才能使现象从限制条件中解放出来。

基于此,马里翁提出现象学要“放弃为现象奠基”(39)Marion, Being Given, p. 18; Étant donné, p. 30.。这一点体现了作为方法的第三个还原与前两个还原的根本差别。前两个还原为了确定性回溯到作为根据或基础的主体性(先验自我和此在),却对现象之显示造成限制。第三个还原则要悬置根据,使现象从限制条件中解放出来,使其能够真正由其自身显示自身。正如上文所述,前两个还原的思维方式是依照根据律,因而当第三个还原要放弃为现象奠基的时候,也就放弃了根据律的思维方式。

然而,排除主体性(先验自我和此在)这个在先的根据或基础,只是排除了“他因”(40)Marion, The Essential Writings, ed. Kevin Hart,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2013, p. 178; Marion “La raison du don’’, Philosophie 78, June 2003, pp.3-32.,即不同于现象本身的主体性这个根据或基础。问题在于,按照马里翁的说法,给予性(donation)意味着“给出自身”(se donner),从语词上看,这是否意味着它是自因(causa sui)的呢?雅尼考便持有这种观点,他批评马里翁现象学“把我们引回到了自足性(纯粹的给予性‘给出自身’!),它恢复了特殊形而上学(metaphysicaspecialis),并把我们引回到了自身奠基”(41)Dominique Janicaud, Jean-François Courtine, Jean-Louis Chrétien, Michel Henry, Jean-Luc Marion, and Paul Ricoeur, Phenomenology and the “Theological Turn”: The French Debate,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65.。这种质疑的重点在于给予性的折子(giving-the given)。在此,如果是现象自身之给出行为(giving)给出被给予物(the given),那么,给出行为与被给予物(现象)便应当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由于这里的原因和结果都属于现象自身,因而便是自因的。

对于这种质疑,马里翁的回应是,“把给予性解释为‘自足’和‘自身奠基’”,“就赋予了给予性以自因的特征”,这样就“完全错失了这种观念,即,在此‘给出自身’(sedonne[r])等同于‘让自身没有任何余留且亲身地显现’,等同于‘把自身舍弃给观看(s’abandonner au voir),简而言之,等同于现象之纯粹显现”(42)Marion, Being Given, pp. 73-74; Étant donné, p. 107. 重点为该书作者所加。;“给出自身意味着给出自身于可见性中,没有余留和回撤,因而没有条件和尺度,因而没有原因和根据”(43)Marion, The Essential Writings, p. 177; Marion, “La raison du don,’’ Philosophie, 78, pp.3-32.。可见,在马里翁对现象的界定中,已经把原因或根据排除了,现象之给出自身只是现象的没有任何余留的单纯显现而已。唯有这样,现象才能够成为“本真的现象”,即不是作为原因或结果,而是单纯作为现象而显示。而且在操作方法上,基于还原与给予性之间的关联,第三个还原也已排除了原因或根据:“只在被还原的程度上,现象才成为绝对被给予的”,现象“一开始就作为已被还原了的现象……因为在其中,超越的原因、理论……已然被排除了”(44)Marion, Being Given, pp. 15, 174; Étant donné, pp. 25, 245.。

于是,我们便可以看出第三个还原与前两个还原的差别。前两个还原虽然悬置了超越的或实在的因果律(根据律的形式之一),但却依然要为现象寻找根据,于是引回到了主体性并基于主体性(直观和领会)展示现象。由于它们囿于主体性这个根据,因而并未真正摆脱根据律。相比而言,第三个还原并不引回到任何根据或基础,它的悬置旨在为现象之显现扫清障碍,在于引回到本真的现象,让现象实现纯然由其自身给出自身显示自身的现象性。这便是第三个还原体现在思维方式上的转向。

从根本上说,第三个还原的这种转向,反映的是马里翁力图使现象学摆脱形而上学的意图。在马里翁看来,胡塞尔和海德格尔所做的只是现象学试验,依然囿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为现象奠基把现象引回到根据或基础即主体性上。但这种根据律的思维方式所引回到的主体性,却对现象之显示造成限制。马里翁认为,现象学要从为现象奠基转到让现象由其自身显示自身,就要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转到非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由于根据律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是“伟大的形而上学原则”(45)Marion, “The Reason of the Gift”, Givenness and God, ed. Ian Leask and Eoin Cassidy,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132.,那么,还原就要从依照根据律转向悬置根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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