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空间正义的政治哲学意蕴
——基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
2020-11-30马超王岩
马 超 王 岩
在现代社会,空间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空间形塑与立体表征,不仅表现为一种可持续的优良空间秩序,更是体现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基本价值导向与基本制度规范。2020年新冠疫情肆虐全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时有效地阻滞了我国各地区疫情的蔓延,为各族人民创造出安全可靠、健康宜居的生存和生活空间环境,切实增强了我国人民的空间安全感、空间获得感与空间幸福感,鲜明地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初心和政治智慧的同时,也更加真实地展现了当代中国空间正义的时代意蕴与中国境界。事实上,“空间转向”尽管肇始于20世纪60-70年代的都市马克思主义学派,但对空间资本化、空间权力化以及一系列空间非正义事实的科学审视与深刻批判,却始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因而,立足于唯物史观的价值立场,重溯并厘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空间正义思想,对于构建当代中国空间正义具有无可取代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空间正义何以可能?
近几十年来,全球性城市空间非正义事实的日益凸显,引发空间正义问题的新一轮研讨。作为体现社会现代性的重要标志,城市化进程却在现实层面造成空间非正义事态的持续恶化。从空间的表象性维度来看,伴随都市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城市内部的人口膨胀化、资源稀缺化、住宅拥挤化、环境污染化等现代性城市病症持续涌现。与此同时,城市空间的“规模崛起”又以挤压非城市空间(乡村空间和自然空间等)的良序建构为发展前提,造成以“城市”为轴心的空间格局出现内外交困的现实窘境。从空间的社会性维度来看,空间资源的非均衡性分配以及空间权利的不平等性配置,导致空间隔离化、空间同质化、空间剥削化、空间排斥化等空间异化现象不断生成,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成员的贫富差别以及空间内部的矛盾冲突,由此带来新的社会空间的公平正义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展开空间批判,为我们探求空间正义问题提供了科学的致思路径。不能否认的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空间正义思想,是伴随都市马克思主义学派开展的“空间转向”而被发掘出来的,并且“历史唯物主义”的学理界定,本身也“直接表达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时间的独特偏好”(1)王志刚:《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的问题谱系及当代建构》,《哲学研究》2017年第11期。。尽管如此,“空间问题”从未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叙事中“缺场”,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他们理解资本主义的中轴”(2)胡大平:《历史地理唯物主义与希望的空间——晚期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哈维》,《社会理论论丛》,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5页。,只是一直以来“空间维度”往往被“历史维度”与“社会维度”所交互潜隐。更重要的是,当前所有关涉空间正义问题的辨析与论证,几乎都可以追溯至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增殖逻辑的批判考察。也就是说,自近代西方资本市场开拓以来,由资本积累与资本增殖造成的资本空间化和空间资本化,以及在资本逻辑统摄下的空间生产、空间分配与空间消费,是催生空间非正义事实的历史性根源。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空间正义既非是社会正义的同义反复,也决非是社会正义在“空间”维度的简单延伸。“作为对资本批判的新的生长点”(3)任政:《资本、空间与正义批判——大卫·哈维的空间正义思想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6期。,空间正义构成社会正义不可或缺且充满活力的理论视野。
都市马克思主义学派对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在当代语境下的延展与深化,不能被我们忽视。无论是哈维的“时空压缩”理论、“空间修复”理论,还是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索亚的“三个空间”理论等,都对资本积累与空间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极具洞察力的创造性设想,开辟出多条论析空间正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路径。毋庸置疑,这些理论对于我们探颐当代中国空间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启迪价值。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方面,都市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学术争鸣,大多屯滞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宏观框架之内,追随后现代主义的“理论风尚”而聚向微观视角下的城市空间资本权力斗争,“丧失了”经典作家在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层面展现出的政治格局和实践魄力;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空间正义问题并不是纯粹的“资本”问题。相较于西方社会的私有制度为资本的空间剥削“鸣金开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从根本上扬弃资本增殖的制度优势,因而资本逻辑对于当代中国空间正义问题并不具备决定性意义。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显明,我国的政治权力对于实现当代中国空间正义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影响。当代中国空间正义的实现路径呈现出两条交相辅成的实践理致:一是要求能够根据我国当前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在维护资本“历史合理性”的前提下更好地驾驭和引导资本,有效规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下的空间异化生成;二是要求能够通过积极推进我国体制机制改革,更充分地发挥政治权力对资本利用效能的同时,有效防范政权的异化与滥用。历史与实践表明,无论是制衡资本问题还是规约权力问题,政治哲学能够提供很好的纾解路径。
二、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的逻辑理路
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用空间批判深化资本批判、用空间解放推动社会解放、用空间正义解蔽社会正义,展现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诉求社会发展、历史进步与空间良序有机统一的美好夙愿。
其一,在理论生成向度上,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表现为批判逻辑与建构逻辑的内在统一。在《资本论》《德意志意识形态》《论住宅问题》《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出,在“城市化”与“全球化”这两条具有同质性和共时性进路的空间布展过程中,隐匿着由资本逻辑支配下的空间生产必然伴随空间非正义生成的逻辑诡秘。一方面,作为“资本主义大工业所必需的基本生产条件的空间集结体、劳动力集中和流动的市场”(4)高鉴国:《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78页。,城市空间的持续扩张,不仅以“榨取”乡村空间的劳动力和“剥夺”自然空间的原材料为基本前提,造成非城市空间日渐压缩化、分散化与衰落化,又驱使城市内部的人口居住分布,完全根据资本占有量进行圈层和划分,以致“纯粹的工人区,像一条平均一英里半宽的带子把商业区围绕起来……中产阶级住在离工人区不远的整齐的街道上……高等的资产阶级住在郊外房屋或别墅里”(5)[德]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87页。,由此造成城市内部空间逐渐趋向碎片化、区隔化与分异化。另一方面,资本增殖的全球性地理扩展和市场寻觅,“通过国际竞争来强行传播自己的生产方式”(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46页。,使处在前资本主义阶段民族国家的封建体制迅速瓦解的同时,又凭借暴力与野蛮不断撬开各国市场的大门,以不平等的交换关系进行商品输出和原料输入,谋求财富掠夺和征服异族的全球性霸权目标。
马克思恩格斯给人们建构出的空间正义价值意境,建立在彻底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虚假正义基础之上、落实为对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希冀。马克思恩格斯洞察到,资本逻辑主导下的空间生产,不仅导致以“中心-边缘”为基本特征的空间对抗日趋激烈,更迫使“未开化和半开化国家从属于文明国家”“农民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民族”“东方从属于西方”(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9页。。事实上,资本逻辑与空间正义之间具有天然的悖论关系,因为“不平等性”不仅是资本主义空间生产的必然结果,更是其“成其所是(剥削性)”的必要前提。资本“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8)同上,第34页。。因此,空间结构表象上的不平等性,本质上反映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化关系,体现为“未开化和半开化国家的人民从属于文明国家的人民”“农民从属于资本家”“东方的人从属于西方的人”,并最终致使无产阶级从属于有产阶级。更严重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利用市场交易中自由与平等在形式上的虚伪呈现,粉饰和掩盖了其剥削与压迫的实质属性,让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固化成阶级壁垒,并使之成为不可逾越的现实必然。正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细致剖析与深刻批判,马克思恩格斯的空间正义理想,建构起能够根本超越资本增殖逻辑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将彻底消除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人的“劳动幸福”将取代商品的“财富幸福”,人的“劳动价值”将取代资本的“交换价值”,人类社会终将从必然王国迈入能够真正彰显自由和平等的空间正义王国。
其二,在立论主体向度上,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体现为空间产权与空间人权的内在统一。不同于西方传统经济学在“市场交易”的范畴界定空间产权,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法学视阈下的空间产权本质上是一个生产关系概念,体现为“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08页。,关涉的主要是空间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问题。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毫不留情地撕碎了资本主义社会“天赋人权”的虚伪面具,严厉痛斥了空间产权化、资本化运作,对空间人权指向的空间正义造成的侵蚀与伤损。“任何一个公正的观察者都能看到,生产资料越是大量集中,工人就相应地越要聚集在同一个空间,因此,资本主义的积累越迅速,工人的居住状况就越悲惨。”(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57—758页。空间资源的支配者和经营者,不仅完全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空间规划及其资源配置,而且将剥削和压迫劳动力作为空间生产的主要手段,他们“所考虑的只是业主的巨额利润”(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45页。,以致劳动阶级的栖居场所和生活空间重新回到了野蛮状态,“灾祸达至较严重的程度时,它几乎必然会使人们不顾任何体面,造成肉体和肉体机能如此龌龊的混杂,如此毫无掩饰的性的裸露,以致使人像野兽而不像人”(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59页。。马克思和恩格斯不禁感叹,“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可见,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空间人权,假借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名义,蛊惑和蒙蔽世人,实质上却服从于空间产权的增殖目的,是满足资本逐利本性的意识形态符号和“普世价值”陷阱。
为了能够扬弃空间产权的剥削性和空间人权的虚假性,实现空间产权与空间人权的真正统一,马克思恩格斯重新界定了“空间人权”的价值涵蕴,并且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空间内在矛盾的论证分析,寻求能够超越资本主义空间产权的制度形态。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看来,空间人权不应该是个体性自由竞争和自由化契约交易的产物,它应该首先为每个人的自由且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础保障。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诉求的“每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的发展,指涉的不仅是穷苦的无产阶级,还包括无产阶级和有产阶级在内的全人类的彻底解放。这是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一方面,“被剥削压迫的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一劳永逸地摆脱任何剥削、压迫以及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就不能使自己从进行剥削和统治的那个阶级的控制下解放出来”(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85页。,因此,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解放自己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尽管资本家在现实层面构成压迫和奴役劳动者的行为事实,但“资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14)《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9页。,作为资本的增殖傀儡和积累道具,从根本上讲,资本家同样受到资本逻辑的剥削与胁迫。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所批判的空间产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而是具有剥夺、垄断、威胁性质的财产权利,是一种通过将生产资料据为己有,以宰制和阻滞他人自由生存和发展的所有制法权关系。因而,马克思恩格斯既没有简单的否定空间产权,更没有反对具有“物用价值”的“私人财产权”,而是主张从根本上消灭具有剥削性质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所有权关系,恢复空间产权向人生成、为人服务的始源性价值功用。
其三,在精神特质向度上,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呈现为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内在统一。作为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基础规律性发展状况的合理性价值观念,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中交相融合、凝成新质,直面空间正义“以何可能”与“应当如是”的基本问题,展现出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合目的性与合意义性的辩证统一。实践理性是“理性”之于“实践”功能在对客观世界的能动把握基础上的观念化表现,不仅构成马克思恩格斯理解社会空间的重要方式,更直接作用于他们改造社会空间的现实手段。特别是基于对康德的先验化的道德法则、黑格尔的神秘化的绝对精神、费希特的抽象化的自我意识以及费尔巴哈的客体化的感性直观等思想学说的批判与检视,马克思恩格斯发现,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们不仅应该在实践中明证自己思维的真理性与现实性,更应该作为“感性的人”,从主体的方面、用实践的方式去理解和把握现实世界。于是,马克思恩格斯回到市民社会的空间场域,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检视现实的空间生产过程,由此完成了从“空间异化现实→资本空间增殖→资本生产方式→资本主义制度”一连串追本溯源式的空间批判与资本清算。不仅如此,为了根本改变现存的非正义性社会空间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再次用实践的方式解决空间正义问题,创设性地提出“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7页。的科学论断。至此,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将“哲学家们”的现实任务从“解释世界”转变为“改变世界”,更将“改变世界”的现实途径从“玄思冥想”转变为“革命实践”,从而为实现空间正义夯实了现实基础,寻绎出现实出路。
作为一种超越性的精神力量,价值理性指导着人们以理性的方式对自身的生存意义和生活目的进行自我体认与自觉追求。在现实性上,价值理性为人们的空间生活提供价值研判,疏解人类所遇到的价值矛盾与价值选择,试图为人类寻求一种臻于至善的理想空间形态,同时对空间正义发挥着审思、引领与建构的积极效用。马克思恩格斯将价值理性植根于现实的空间实践之中,立足于对既存的、具体的市民社会空间的现实超越,在“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16)同上,第502页。中寻觅人类的存在价值与生存意义。于是,价值理性不再是西方传统政治哲学所诉求的普遍永恒、抽象空洞的形而上学化的终极关怀,而是聚向对具有历史丰富性和社会具体性的现实空间中的人的真实关切。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空间正义理想中,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具有内在的相互联动性和原生一致性。作为空间正义的双翼,实践理性的科学性和价值理性的崇高性,不仅联通“是”与“应当”之间的界限,同时赋予“自由”“独立”“民主”“人权”“博爱”等政治价值以实质性意义,从而在趋向共产主义的实践变革与价值超越过程中,使空间正义得到更加充分的彰显。
其四,在价值目标向度上,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展现为历史进步与空间解放的内在统一。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以资本主义社会空间为中轴,将人类社会的空间发展划分为三种社会空间形态,揭示出空间正义所具有的历史进步意义。首先,在“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空间形态中,社会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空间正义主要体现为“有生命的个体”在孤立、分散的空间场域中受到自然制约和非独立性的生存发展状态。其次,在“物的依赖关系”的社会空间形态中,生产分工得到充分发展,空间正义主要表现为“偶然的个人”在建立广泛联系和世界交往的空间场域中所获得的部分自由和相对独立的生存发展状态。最后,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空间形态中,生产力已经高度发达,空间正义呈现为“有个性的个人”在确立普遍性和全面性社会关系的空间场域中所获得的自由全面的生存发展状态。可见,伴随生产力的提升和生产关系的优化,“现实的个人”在不断突破地域性空间隔阂的进程中,逐渐从片面走向全面、由孤立走向联系、由非自由趋向自由,并最终实现人对自身本质的全面占有,体现出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所具有的历史进步性价值愿景。与此同时,正是基于历史进步意义上的、表现为具有“客观规律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社会空间形态的发展与演变,构成马克思恩格斯空间解放思想的第一层涵蕴。
马克思恩格斯还认识到,仅仅是在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意义上的空间解放,尽管是一种历史必然,却并没有真实体现现实性。尤其是在当前“物的依赖关系”的资本主义社会空间中,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使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交往和相互联系越来越“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无关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页。。人的劳动力不仅逐渐物化为商品,人的社会关系也逐渐物化为物的关系,并且当统治阶级通过剥削性的生产方式获取的收入来源被认为是“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18)《资本论》第3卷,第941页。的时候,人性的物化就被认为是一种“必然的”“合理的”历史进程,长久下去,人的发展终将被物所彻底地支配和统治。于是,资本主义社会空间呈现出一种悖论式发展样态:商品经济越发展,人越被物化;生产力越发达,人越不自由。至此,一个矛盾且尖锐的问题应势而出:既然以“物的依赖关系”为表征的社会空间形态是一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阶段,为何生存其中的空间主体没有进一步趋向“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空间形态,反而背离发展路向,走向自由的反面?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为我们揭示了缘由。建立在攫取剩余价值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物化产生的根源,而物化现象的“巩固”与“深化”则依赖于私有制的创制。只是“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7页。。可见,“资本”以及由此蓬勃的“商品经济”,如果可以被认为是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生成物,那么“私有制”就只能被认为是仅仅具有“部分历史合理性”的时代产物,因为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加速了世界交往进程,却也使人的物化因此失控、造成人类社会的非自由发展,本质上并不具备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必然性。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随着私有制的消灭,随着对生产实行共产主义的调节以及这种调节所带来的人们对于自己产品的异己关系的消灭,供求关系的威力也将消失,人们将使交换、生产及他们发生相互关系的方式重新受到自己的支配。”(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9页。基于此,消灭私有制不仅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趋向“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空间形态的重要前提,也构成马克思恩格斯空间解放思想的第二层涵蕴。
三、当代中国空间正义的核心范畴及其辩证关系
当代中国空间正义的理论证成,既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的根本遵循,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实发展的科学把握。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的价值理想,是致力于最大程度地赋予自由、平等、权力、权利、公平、效率等政治价值以实质性意涵,并以此作为推动社会空间发展进步的价值基点和原则坐标,规范运行空间实践、良序开展空间生产、优化整合空间资源、妥善协调空间矛盾,进而在趋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促进“每个空间主体自由全面的发展”。当代中国空间正义思想虽然已基本具备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的本质属性,但远没有达到共产主义空间正义的理想境界。因而,立足于时代发展要求与中国自身语境,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空间正义话语体系的理论建构与存在样态,在综合平衡中寻绎空间正义的实践规范与价值坐标,对于实现我国人民的美好空间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自由与平等的有机统合是当代中国空间正义的核心诉求。然而,在当前“物的依赖关系”的社会空间形态下,确立在商品经济基本上的生产方式,决定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张力不可避免。自由强调“个人空间财产”的合法性,平等注重空间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对自由的倚重,有利于提升空间生产效率、释放社会生产力活力,却容易扩大空间主体的贫富差别,造成空间矛盾趋于对抗。对平等的偏爱,有利于优化社会协同机制、缓和空间矛盾关系,却容易降低空间主体的劳动积极性,导致社会发展进步迟缓。唯有在空间正义的价值引领下,以制度化手段谋求自由与平等之间的“中庸之道”,才能推动人类社会朝向“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空间形态持续迈进。
不同于私有制社会将自由视作优先于平等的价值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空间形态下的自由与平等具有根本一致性。特别是西方城市化进展利用资本增殖对空间资源进行聚敛与配置,更充分暴露出私有制社会以“牺牲”平等谋取的自由,本质上是以侵夺绝大多数劳动者的自由换取的少数人的自由,是仅仅体现在商品交换之中由资本占有量的多寡所决定的资本的自由,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79页。。反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创举,不仅使创造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的同时,根本抑制了资本对空间生产与空间分配的绝对钳制,更努力致力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商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不是具有剥削性质的自由和维护“特权阶级”的平等之间的“同恶相济”,而是人民民主专政下的自由与人民当家作主下的平等的有机统一,是以促进社会集体中每个合法公民全面发展的自由与能够真实保护弱者利益的平等的有机统一。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空间形态下的自由与平等,在以增进全体人民福祉的根本价值诉求中获得了有机统合和高效联动,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实现空间正义的双重进步意义。
但也必须承认,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自由与平等的具体实现层次还远没有达到共产主义的价值目标。特别是我国当前在缩小区域收入差距、改善基本住房保障与供应、均衡空间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优化区域协同发展等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这就要求新时代中国必须在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础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具体进程中赋予自由与平等更加丰富的实质性意蕴,使空间正义引领人民不断趋向更加美好的空间生活。
第二,权力和权利的优化配置是当代中国空间正义的价值主体。在空间正义的法权语境中,权力体现为国家和政府对空间资源的支配权与分配权,权利体现为公民或法人对空间资源的享有权和使用权。权力关涉公域,以谋求公共利益为价值旨归;权利聚焦私域,以谋取个人利益为基本诉求;权力与权利的分化组合,构筑了空间正义的法权基础。就两者的合法性来源而言,作为公众意志的凝聚,权力的合法性获取倚赖权利的让渡与支撑,作为个人权益的确认,权利的合法性落实需要权力的维护与保障,两者相互辅成、彼此依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下的多元化利益关系张力遒劲,若以权力侵占权利,将使个人利益虚置,造成社会空间专制独裁;若以权利否定权力,将使公共利益缺损,导致社会空间混乱失序。正如今日之中国在土地征收、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方面凸显的空间矛盾与社会危机,无不“烙刻着”权力与权利之间博弈权衡的印迹。如是,两者偏废其一,都将消弭空间正义的崇高性价值。
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能否实现,归根到底取决于能否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制,以及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权利意识。当前伴随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序推进,“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2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129页。的制度牢笼正在稳固加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权力寻租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更要认识到,在资本仍具有“历史合理性”的今天,强化对资本的制度性规范与合理性引导,以规避权力与资本的合谋,同样是优化权力与权利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和最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底色,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权-利”观念,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23)《习近平党校十九讲》,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年,第234页。。权力的行使边界应该是真实服务于人民的公共利益:统筹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谋划空间资源的优化布局、规约空间生产的自发盲从,范导空间消费的理智节约,在保障空间安全、降低资源损耗、减少环境破坏、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要更充分地发挥权力的规制和引导作用。与此同时,更要在利益交织的现代社会,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有效防范权利的滥用,力求打造出一条真正符合空间正义要求的、全新平衡的权力和权利的发展之路。
第三,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均衡是实现当代中国空间正义的现实力量。效率是推动社会空间发展程度的重要参量,公平是维护社会空间稳定程度的核心要素,两者相济相克,辩证统一于空间正义的价值追求之中。效率以竞争性为价值原则,对效率的过分张扬,必然拉大利益主体的差异性与分化性、侵害弱势群体的空间权益,造成公平旁落,进而侵损社会空间的和谐与稳定;公平以同一性为价值标尺,对公平的过度痴迷,必然削弱空间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消磨能动主体的劳动意愿,导致效率低靡,进而阻逆社会空间的进步与发展。然则,不讲求效率的公平,会导致绝对的平均主义,造成社会空间普遍贫穷;不追求公平的效率,会催生极端的两极分化,制造社会空间矛盾分裂。于是,作为统摄和调控两者的最高价值位阶的中间形态,空间正义以科学的发展理念和优良的制度设计,在合理的发展限域内,寻求着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动态平衡与良性互动,从而使整个社会空间既能保持可持续性的进步发展,又能维持具有活力的安定有序。
特定社会空间形态中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均衡程度,只能由特定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科技发展程度以及政治体制等因素决定,绝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空间抽象地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问题。自改革开放初党中央提出“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效率优先”原则,到十三大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十六大的“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原则,到十八大以来的“共享”发展理念,党和国家一系列政策转变,不仅揭示出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问题的深刻复杂性,更表明党和国家对效率的孜孜以求,本质上是为了更好、更充分地实现我国的公平正义问题,因而我们不能过分苛责不同阶段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均衡关系和发展程度。但要实事求是地看到,伴随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新时代中国亟须进一步提高效率,通过提供和提升更加优质丰富的空间产品和空间服务,以解决发展不充分问题;同时又迫切要求加强公平,通过维护和落实各地区更均等公正的空间权益和空间福祉,以破解发展不平衡问题。作为实现空间正义重要的现实力量,效率与公平之间不断趋向更高层次的均衡互动,恰恰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