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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模式下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探究

2020-11-30段广琛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行使期限

段广琛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一、引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方式。但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的某些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某些互联网平台商家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但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往往遇到各种质量问题。再如,互联网平台单独或联合推出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大型网络购物促销活动,消费者在这些促销活动中往往容易受到各种刺激,进而产生冲动消费的心理,购买了许多自己不适宜或者根本不需要的商品。鉴于网购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国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借鉴和吸收了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首次规定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二、后悔权制度概述

(一)后悔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后悔权”这一概念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并未出现。而根据普遍的理解,后悔权是指消费者采用网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方式购买商品后,在适当期间内可不需要说明理由并无条件地将商品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有关后悔权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在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其中,传统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认为消费者后悔权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补充和延伸,是由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派生出来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行使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基本权利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使其即使在未能充分行使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况下也能采取一定程度的私力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认为消费者后悔权在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在适当期间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的权利。第三种,认为消费者后悔权实际上是一种合同撤销权。该种观点主要认为消费者是在非理性情况下做出的购买行为,极有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从而易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该种情况符合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而属于合同撤销权。然而,近年来一种新观点逐渐占据主流。该观点认为消费者后悔权不同于合同解除权或合同撤销权,更不从属于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而是法律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直接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全新的法定权利,该权利集中表现为请求退货权,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并列于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一项消费者基本权利。

(二)我国法律关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具体规定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该条款对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规定较为详备,具体包括后悔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和行使条件等内容。

1.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应当作出适当的限制,即规定哪些类型的商品可以主张退货,哪些类型的商品不可以主张退货。针对这个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类商品不适用后悔权,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还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原则上消费者均可主张退货。

2.后悔权的适用期限

后悔权适用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买卖双方的利益。适用期限过短,消费者不能及时发现商品存在的瑕疵,无法保障消费者正常行使该项权利,使消费者的后悔权流于形式。适用期限过长,无法保证商品交易的稳定性,经营者在将商品售出后还要长时间顾虑消费者是否会行使后悔权而将商品退回,这无疑会大大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商品交易发展。因此,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结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法律将后悔权的适用期限规定为七日,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3.后悔权的行使条件

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这并不意味着后悔权的行使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后悔权的行使至少受两个条件的限制。第一,期限的限制。正如前文所述,消费者应当自收到货物后七日内行使后悔权,逾期则不再享有该项权利。第二,法律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三、后悔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考虑到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法律便设立了后悔权制度。后悔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则是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利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实现双方实质上的公平。

消费者后悔权这一制度的设立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首先,该制度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悔权制度实质上给予了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一个冷静期。消费者在线上购买商品时只能根据卖家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而在收到货物后,则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是否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如果与自己的心理预期相差较大,则可以选择退货。其次,该制度有利于打击部分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法行为。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后,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倒逼商家更加尊重消费者权益,不敢再肆无忌惮地进行虚假宣传。最后,该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该制度的实施使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双方在解决退货案件纠纷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有利于此类案件的调解和裁判,从而规范了市场秩序。

四、目前后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自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已经在社会上实施了一段时间。由于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后悔权制度,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后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后悔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点问题。第一,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解决实际纠纷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前文所提到的,消费者退货要求商品完好,而对于完好的标准则没有相关的解释。第二,法律规定缺乏弹性,有些规定容易引发争议,如“运费一律由消费者承担”和“无理由退货期限均为七日”等规定不符合实践需要,且易引发双方争议。第三,后悔权的行使存在较多困难。一方面,部分商家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而对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附加诸多条件,导致后悔权行使困难。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途径少,维权成本较高,致使消费者不能或不愿行使后悔权。第四,后悔权的行使不规范,容易损害经营者利益。部分消费者贪图私利而滥用后悔权,如应当租借的服装、图书等用品,因为使用期限较短而不租借直接在网上购买并在使用后退回给经营者,使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失。

(二)应对措施建议

第一,出台相关解释和实施细则,解决实际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相关标准和责任认定应明确详细。第二,灵活规定制度的实施,减少双方争议。对于运费承担和后悔权行使期限等问题可根据商品性质、数量、价格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关弹性规定。第三,综合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后悔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具体可通过规定经营者义务和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等措施,使消费者能够真正行使后悔权。第四,通过各种监管措施规范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可建立消费者信用评级制度,对于恶意行使后悔权的消费者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行使后悔权等相关权利。

五、结语

总之,后悔权制度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了许多贡献。尽管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只要我们正确对待问题,积极解决制度存在的不足,相信这一制度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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