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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内部监督分析

2020-11-30孙菊飞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评查量刑检察官

孙菊飞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临海 317000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深化了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开展,检察权的扩大了,廉政风险、质量风险、干警的担当问题等显现出来,但相关的监督机制却未跟上,监督零零散散。为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依法“可用尽用”,同时强化内部监督,防止检察权滥用,本文就认罪认罚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如何完善检察内部监督谈几点看法。

一、认罪认罚实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廉政问题:首先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引发的廉政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之一,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作为程序的分流者,检察官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是否赔偿和解、及被害人的意见,决定从宽的幅度,同时在从宽后,可以将更多案件纳入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内。《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控辩协商程序、对极少数案件特别从宽处理程序等规定,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会更广,检察官权力的运用会更有弹性,意味着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张。随着裁量权的扩大,在轻微刑事案件或者事实不清案件中可能产生腐败;在协商机制下,可能受到行政干预,检察官在受到外在压力时就会有腐败因子的产生。其次是量刑建议存在的廉政风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201条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如无该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意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的内容。在此环节,检察官是否因徇私,没有公正量刑,量刑偏轻或偏重。

(二)质量问题:第一,案件问题不易发现。随着员额制的改革,检察机关实行内设机构改革,捕诉合一的实行,一个案件的逮捕、起诉、诉讼监督,均由一个检察官办理,检察官容易形成惯性思维,加上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缺少怀疑精神,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可能难以发现。第二,精准的量刑建议的提出存在困难。首先,量刑本来就是一个难题,法院跟法院之间、地区跟地区之间、法官跟法官之间都存在量刑不一的情况。其次,检察官的知识结构、惯性思维与精准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长期形成的“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惯性,检察官对量刑的规律、方法难以掌握,很多时候满足于将案件诉至法院,法院能够作出有罪判决。在量刑建议工作推行后,大多是提出幅度量刑,认识不足和训练不够,导致多数检察官量刑建议工作的能力和经验比较欠缺,难以适应量刑精准化的要求;再次,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裁量权,法官有抵触心理。检察官工作量的增加、不熟悉量刑、法官的抵触等种种原因导致量刑建议难以做到精准。第三,证据审查标准人为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办案期限较短,有些检察官难以适应。认罪认罚案件一般使用速裁程序,办案期间为10天或15天,但对证据证明标准并未降低,很多案件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由于办案时间短,导致有些证据并未审查仔细。

(三)担当问题。第一,逮捕意味着起诉。之前审查逮捕案件承办人最担心的是捕后不诉,对承办人来说简直是灾难,就像公诉人办理无罪案件一样。捕诉一体之后,那么承办人批准逮捕嫌疑人之后肯定会尽最大可能起诉,起诉对批准的反制约也就很难立足,最终结果很可能批捕就代表起诉。第二,“疑罪从轻”。员额制改革后,实行责任终生制,检察官办理案件格外细致小心,对证据稍微有些瑕疵的就不敢起诉,哪怕嫌疑人自愿认罪,也做了下行。第三,担心风险,没有发挥好程序分流的作用。部分员额检察官担心对符合不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时,怕人家怀疑存在私情私利或接受了说情送礼、怕不诉后犯罪嫌疑人出现反复给自己带来风险、怕案件质量评查等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就起诉了。检察官缺少担当精神,没有很好地发挥出程序分流者的作用。

二、对症下药,完善内部监督

针对上述问题,为防止假认罪真从宽,从宽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情况发生,要制定相关的规定,实行内部监督,确保认罪认罚制度顺利开展。

(一)事中监督。事中监督就是指办理案件过程中实行监督。首先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开展流程监控,对办案期间进行监督。检察官按照职权清单授权办理案件,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批案件,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做好在办案件的监管工作,各项案卡内容要录入完整。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性价值主要体现在办案期限上,为了推进快慢分道、简案快办,实现办案速度与效率的提升,对办案期限进行监管。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应在实践中占据较大比例,做好风险提示与防控预警,规范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对于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严格控制在10日、15日的办案期限内。其次是对认罪认罚的程序性监督,避免假认罪真从宽。重点监督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否自愿、真实,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是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等,确保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监察室可以通过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旁听,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及律师了解情况。再次是对下行案件的着重监督。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时,要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权力作用,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如对下行案件,如作相对不起诉、认定案件事实减少等案件实行审批制,让科长知晓;对重大刑事案件、社会面影响较大案件,报领导审核;量刑建议建议缓刑的报领导审批等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徇私、检察官自己把握不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早发现问题,及早纠正。

(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指案件办理结束后,通过对案件进行评查、收集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有关部门经办人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案件评查方面可以开展专项评查和应评尽评案件评查。专项评查是指对某一类型案件开展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专门由相关办案部门或案件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评查应有针对性开展,可以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判宣告无罪、改变指控罪名或者影响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审理程序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件等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可以组织认罪认罚特定环节的专项评查,如对量刑建议部分专门评查,分析检察官采取的量刑标准是否统一。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客观的评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评查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通报、反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其中应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从案件监督管理的角度做好工作,做好评查结果的应用。另外要收集公安、监察、法院等办案部门对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意见,查清是否存在量刑偏重、偏轻等情况。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理的案件,要重点检查。

(三)检察官八小时外监督。为进一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对干警的监督,除了上班期间的监督,还要做好8小时外的管理,帮助干警规范工作圈、净化生活圈、过滤社交圈。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检察官的“免疫力”。开展“剖析式”警示教育、“节点式”提醒教育、“氛围式”引导教育等多形式廉政文化教育,增强干警的廉洁从检意识。其次:出台规则制定,拉起“警戒线”。出台《检察干警八小时外行为管理的规定》之类规章制度,对提倡干警做什么、禁止干警做什么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干警八小时之外重大活动的透明度。

认罪认罚制度已经实行一年多,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检察权行使,正确适用和公正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抓早抓小,切实防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为尽可能平衡司法的公平和效率,检察官敢用、愿用、会用、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督要坚持“放权不放任,监督不干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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