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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2020-11-30李溶江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仲裁证券

李溶江

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200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结构逐渐完善,社会生产力水平逐渐提高,证券市场也在当前优质化的经济环境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取得了非常耀眼的成就。但是在证券市场蓬勃发展的背后,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其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问题就是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证券纠纷会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下文中笔者将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研究理论,对证券纠纷解决路径进行详细的论述分析。

一、证券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和灵活原则

证券纠纷的仲裁制度需要秉承自愿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同时这也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主要表现。在自愿性和灵活性原则的保障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合理解决证券纠纷,这样一来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带来的冲突。此外,纠纷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约定相关法律法规[1],同时仲裁部门亦可以在法律和相关国际惯例之外,以公平为基础,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纠纷进行一个合理的判定,通过适当变通的方式力求双方当事人的满意。在这种处理机制下,即使立法的滞后性对司法解决证券纠纷产生影响,也为各种类型证券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二)专业化原则

证券行业具有强大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时在操作过程中又具有即时性,这样一来就导致其纠纷解决的环境、背景、程序以及技术等因素的要求非常高。工作人员需要进行统筹化的考量,从而进行公正合理的仲裁。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我国《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当中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必要的法律和经济贸易工作经验[2],法律和经济贸易的专家需要占到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专业的仲裁人员不仅可以保证证券纠纷的仲裁质量,同时还能够依照自身深厚的工作经验,提升纠纷解决的质量,在一些缺乏法律条文保障的疑难纠纷当中,可以灵活运用证券的实际规则以及既往案例进行妥善解决。

(三)保密性原则

从实质上来看,证券纠纷属于商业类型的纠纷,一旦纠纷发生,双方当事人往往希望秘密解决此次纠纷。除非在必要的时刻才会向公众公布。因此现阶段的仲裁制度往往都遵循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所有参与仲裁的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保密义务,防止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商业机密泄露的情况。证券纠纷仲裁过程的保密性是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证券市场当中纠纷的出现不仅会影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同时还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的证券纠纷当事人对于仲裁过程的保密性都是非常重视的。

二、现阶段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方式和效率严重不足

调解是证券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具备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征,从而成为大多数当事人心中最为理想的调解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调解机制当中,调解方式相对来说较为缺失,究其原因,证券纠纷调解之所以不被大多数当事人所认可,归根结底就在于调解效力存在严重的不足,从相关诉讼法律条目来看,调解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问题解决方面达成了一致,可以看作是一种合力,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突然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而反悔,也只是对双方调解协议的违反,最终只能重新进入到法律诉讼程序当中,这样一来,调解就成为了双方当事人拖延时间的一种手段。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到最后仍然要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其对于当事人的吸引力就会大大减弱。

(二)法律援助的广度不足

从立法的整体环境来看,虽然我国关于证券纠纷的法律体系在近几年来逐渐趋于完善,但是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对于证券操作违法的惩处力度不足。针对证券市场比较典型的虚假陈述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此项规定的一方往往会被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会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但是在违法者往往会在其中获取巨大的利润,其处罚金额对其来说可谓是“九牛一毛”,违法成本也因此被大大降低。同时,一些上市公司本身存在非常严重的信息披露问题,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相对较少,这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三)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程度不足

在证券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随之提升,美国著名学者戴维斯曾经形容所有的美国人已经被深埋在诉讼案件当中,大多数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诉讼爆炸”。这样一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诉讼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经常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非常大的麻烦。与此相对应的是,非诉讼程序当中的仲裁力度不足,影响力远不如诉讼程序,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由此陷入单一化状态。

三、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优化路径

(一)全面提升证券调解的效力

提升证券调解效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对调解主体进行全面的限制,为调解质量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以调解质量为基础,努力探寻调解与法律方面存在的共通位置。从具体做法上来看,鉴于证券行业的特殊性,调解权需要交给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其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操作力求一个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针对一些行政调解,调解权需要赋予证监会以及下方的派出性机构,除了证券业协会之外,相关部门还可以考量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一些小型行政纠纷的调解。

(二)明确证券仲裁制度的具体价值目标

仲裁制度的价值目标也可以细化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证券仲裁的效益化。国家的法律制度除了要具备必要的社会保障作用之外,还要起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提升社会生产效力的作用。因此在仲裁的过程中,相关仲裁人员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少耗费的目标,在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当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仲裁带给其独特的效用[3]。

第二方面是仲裁制度的极致公正性。仲裁制度的公正性表现在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两个方面,一个公平公正的仲裁首先要保证在第一时间发现纠纷的事实真相,之后运用正确的法律条文来解决相关问题。双方当事人之所以希望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为的就是在影响最小的情况下得到最妥善的解决,因此仲裁制度的公正性需要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当中。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违反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的相关准则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但是并没有对具体的民事解决方式进行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行业法律规范缺乏必要的限制和支持。鉴于这种情况,相关立法人员可以对《证券法》进行进一步优化[4],使当事人可以自主提出通过证券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从而提升证券仲裁的受理范围。此外,相关立法人员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证券行业管理经验,提升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的地位,展现证券纠纷仲裁过程系统、高效的保护措施。

四、总结

综上所述,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是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关键。因此证券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发现证券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顺应市场的发展形势,在借鉴和总结的过程中,形成一套完整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使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切实保障证券市场投资人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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