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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留置场所设置的探究

2020-11-30黄元元伍益辉

法制博览 2020年14期
关键词:双规监察机关看守所

黄元元 伍益辉

1.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2.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宁 530023

监察留置是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或者相关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在符合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当中任一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的一项在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监察机关实施监察留置措施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将需要被采取监察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或者相关涉案人员应该关押在什么地方。因为具体留置地点的设置,对监察调查行为的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保密、被采取监察留置措施人员的人权和安全等问题影响很大,所以,监察留置具体设置地点合适与否是保证监察留置措施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但是,因为监察机关没有固定的场所进行监察留置的关押,所以各个地方监察机关的留置地点会有所不同。

一、现有的监察留置点

据笔者了解研究,在多地的实践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类具体的监察留置点:

(一)原有的纪检监察双规办案点

监察机关的前身是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对中共党员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种措施,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中共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侦查前,通过隔离审查的方式,对其进行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中共党员逃避调查、阻碍调查、销毁证据、串供、外逃或者故意拖延时间。因为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调查的事项相对保密,为了减少无关人员探测案情,双规地点的选择一般都是在安全僻静、外界人员来往少、吃住条件比较方便的地方。因为要综合考虑的因素较多,很多纪检监察机关不会把自己的双规点设置在本单位,主要是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地方专门设置一个双规点。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是在双规点对被双规人员进行隔离审查。在审查终结之后根据被双规人员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所以,其实以前的双规措施类似现在的监察留置措施,只是各方面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了。

所以,有的监察机关在选择监察留置的设置地点时,原纪检监察的双规办案点就成为了首选。

(二)检察机关原有的监视居住办案点

在宪法修改、监察法颁布、刑诉法修改之后,检察机关除了保留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14 类犯罪的侦查权,其他所有的职务犯罪的调查都由监察机关来去负责,造成检察机关原来职务侦查保留的监视居住办案点几乎处于闲置状态,所以监察机关在需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原有的监视居住办案点也会成为监察留置的设置地点。

(三)新开辟的留置点

有的地方,原有的双规办案点和监视居住办案点因各种原因已经无法满足现如今监察留置的需求,所以需要新开辟功能更强大、设备更齐全、安全防护更高的监察留置点,通常称为警示教育基地。

虽然这些地点能基本满足监察留置的需求,但因监察留置不是仅依靠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就能完成的,监察机关没有配备相应的武装力量,所以需公安机关配备相应的警力保证监察留置的安置和看护工作,确保被留置人员的安全。由于公安机关里的正式警力严重不足,在为监察机关执行监察留置的看护工作的警员几乎都是辅警。一般情况,辅警的素质与正式干警会存在一定的差距,正式干警是经过公务员招考进入公安系统的,且多数正式干警毕业于警官学院,在大学期间就受到了良好的警务和法律专业的学习,而辅警的入职门槛低,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相对没那么专业,这会增加被留置人员在看护期间受到不合法措施存在可能的风险。

以上这些地点有一个共同的优点,就是很少有外来人员进入,几乎是封闭的环境,对于案件的保密工作很有帮助,但是这个封闭的优点带来的隐患就是没有外来监督,让这些留置点成为了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监察机关在这些留置点的调查行为不受监管,会让被采取监察留置的被调查人或相关涉案人员处于不利的境地,如果有被运用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况时,也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去保护自身基本的人权。所以,一味地追求封闭、保密来牺牲被采取监察留置措施人员的合法人权是否真的是最好的选择,这是需要思考的。

二、看守所作监察留置点

有的专家学者呼吁将留置地点设置在看守所,由看守所来承担留置关押工作,这既能满足监察机关需要对被留置人员进行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要求,又能解决被留置人员的看护问题,还能对监察留置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因为看守所内有负责看护的干警和负责对监管执法民警进行法律监督的派驻检察人员,这样在保障监察留置看护工作的同时,还能约束监察机关在看守所内的监察调查行为,减少被留置人员被采取监察留置措施下遭受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的概率,从侧面起到对监察留置进行监督的作用。

但是,如果将监察留置点设置在看守所会为保密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因为看守所内关押的人员与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性质不同,如果在一起混押,会面临很多的风险和问题。职务犯罪案件大多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言辞证据居多,而且有可能涉及一些国家秘密,在看守所关押会容易让案情泄露,就于打击职务犯罪而言并不有利。所以,就监察机关而言,是基本不会考虑将需要被采取监察留置措施的人员关押在看守所的。

三、在看守所专门单独设置监察留置区域

结合以上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在看守所专门单独设置监察留置区域,专门关押被留置人员,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员的调查工作也必须在这个专门的留置区域进行,这样既解决了混押带来的风险又能对监察留置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更能实现留置调查的目的。

而且看守所内的人力和设施对于看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而言,不仅有经验而且非常专业。第一,负责看护的干警都是经过长期专业培训的,法律素养和政治觉悟都要比临时招进来的辅警要高,在做好日常看护的同时,对于遇到突发事件的处理也更胜一筹,例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自伤自残,看守所的干警更懂得如何预防和处理。第二,看守所内拥有专门的医疗人员和基本的医疗设施,能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提供医疗保障,而监察机关设置的留置点是没有专门的医疗保障的,如果遇到被监察留置的人员突发疾病,只能送到医院去救治,各方面的风险都会增大。第三,看守所内的饮食起居生活更有保障,食品安全卫生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派驻检察人员也会不定时地检查,而监察机关设置的留置点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

如果真的实现在看守所内设置专门的监察留置区域,可以将这个区域分为专门关押看护的监舍和专门讯问调查的讯问室,除了需要被讯问调查的时候,由看守所的监管干警押解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到讯问室配合监察办案人员的调查,其他时间都关押在监舍,由看守所的监管干警进行统一看护。这就意味着被采取监察留置措施的人员从被限制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监察留置措施为止,除非有特殊情况,都必须在看守所内的专门监察留置区域,关押看护和调查讯问都要在这个区域进行。这是解决调查讯问的保密问题、关押看护的安全问题和被采取监察留置措施人员的基本人权保障问题的最好方式。而且在监察调查终结后,如果被采取监察留置措施的人员需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移送检察机关,且检察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话,就直接将被采取监察留置的人员从看守所专门的监察留置区域转到看守所的普通监舍就可以了,这样就实现了在看守所内就可以完成对被监管人的移送问题,大大减少了不同地点间移送途中的各类风险。

可就目前我国看守所的具体情况而言,同样面临了监管干警少、场地不足、设施设备陈旧等问题,所以要真正落实在看守所专门设置单独的监察留置区域还是面临了巨大的困难。这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大力支持才可以完成,但是这对于监察留置的规范、职务犯罪的打击和被采取监察留置人员基本的人权保障都是非常有利的。所以,如果能实现监察留置地点设置在看守所专门独立的监察留置区域,这对监察制度的完善将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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