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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起点,双规的末路

2017-04-20杨锦

青春岁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双规党规宪法

【摘要】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纪律严明的组织,存在严格的组织内规定来约束每一个党员是合理且必要的。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趋推进,“法律”和“党纪”两条“铁轨”上运行的机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交织和碰撞。而“双规”制度作为党内法纪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相对应的问题和缺陷,本文就是以法治建设为视角,探讨“双规”制度的存立与废止。

【关键词】双规;党规;宪法;法治

一、导言

对“双规”一词,我国的民众并不陌生,沿用现今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不法分子尤其是贪腐分子通过法律无法对其人身进行限制的期间进行串供、脱逃、销毁证据等行为。

其实现在在学术界,“双规”问题并不是一个被人忽视的话题,有关的讨论和争议也一直在进行,在对此问题发表观点的学者中,很大一部分人都是持模糊的观点,也有人对这一制度表示了支持和肯定。而我秉持的观点,是完全坚决的否定态度,即对现有的“双规”制度进行取缔。这里的取缔,并不一定是对“双规”制度的本身和内核进行消灭和弃用,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深度改革和转化。

二、“双规”与宪法、人权产生的抵触

我们都知道,“双规”的明文规定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但其实在其实践操作中,完全是将被审查人员“软性控制”在“规定地点”,实质上已经构成了限制被审查人的人身自由。其限制程度并不亚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显然,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明确地强调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可以这么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以法律明确准许的程序、方式、事由,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的一定限制,才是法律、宪法所允许的。那么,“双规”制度产生的限制呢?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这样的党内法规,虽也是正式颁布、明文规定,但显然无法将其归入法律的范畴。

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三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当今世界主流的人权理论中,人身自由同样是每一个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需要得到充分尊重。由是观之,“双规”在某种程度上是挑战了宪法的权威,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权利。也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人权观念相关的原则。

三、监督的公正性的问题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些很大可能触犯刑法且违反党纪的、尤其以贪腐案件为主的案件的处理程序上,一般是将党内调查程序进行了前置,先对该对象进行党内调查,再进行移送,实践中的情况也是如此。

同时,相关制度并未为公众和社会甚至当事人或其亲属提供寻求救济和申诉的“入口”——并无指责目前在实施“双规”等制度的党组织已然存在负面问题之意,但在制度上只靠党组织甚至是党的纪检组织自身来监督管控自身,这样的体系要做到完全防止权力滥用或不公正的行为,的确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虽然我们“双规”制度原则上并不是完全保密进行,但基于“双规”程序的不完全公然性和缺乏明确的监督审查机制的特点,相信很多人都产生过很大的疑问。程序上默认将“双规”前置于司法程序,表面看似只是顺序的问题,但用反向思维去看待,就会发现,“双规”这一环节有时反而是相当于制造出了一段司法的“真空期”,对整个社会公正造成的伤害都是极其巨大的。

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其实一种是较为抽象宏观的存在,但它们于一国而言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权威,严格来讲,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律是唯一的权威。

引上文所述,“双规”制度无形中存在着违背我国宪法的状况。而宪法作为一国的“法律之总纲”、“法律上的法律”,其不容侵犯性不言而喻。如果宪法得不到遵守甚至受到反复冲击,其代表的法制体系的威严必然大打折扣,更何况是一个一直运行且大行其道的固有制度呢?

此话题下的另一个问题,便是以双规为最典型代表的党规制度形成的“法外之域”问题。我上面说到,即使“双规”的信息并非完全闭锁,也会常见报端,但普通民众提其他也仍旧三缄其口——它终究还是难拭去那层神秘的色彩。

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法律带给我们的信任感和安全感,无非是因为它的力量可以庇护公民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它是规范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壁垒。社会中不应该有“法外之域”,法律不应该有“禁飞区”,公平和正义不该有“禁飞区”。当威严的獬豸开始对一些眼前之物进行选择性忽視,法治的威严随之瓦解——我们提倡保护的是那部分受到“双规”影响的受审查人员的合法权利,更是全体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四、小结

最近在法学界,有消息称,新的改革举措有可能会将一直以来的纪委、政府监察部门、反贪局真正并入一轨。当然这只是未必有真凭实据的预测,但我们确实看出了党和国家对反腐工作机制改革的想法,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好的现象。然而我最期待的,还是能看到“双规”等制度能得到废止,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

中国共产党想要带领现在的中国走向健全发达的法制,不是口号喊喊,做点皮毛工作就能做到的,下定决心革除一些制度,做一些由内而外的改革,才是当务之急。只有忍受过阵痛,才能重获新生。

【参考文献】

[1] 王金贵. “双规”与自首:合宪性问题研究[J]. 法学, 2005(8).

【作者简介】

杨锦(1996—),女,汉族,安徽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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