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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之量刑问题的实践性反思与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4期
关键词:坦白量刑审判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821

一、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现状与基本理论

(一)认罪认罚实施的现状与进程

近几年,随着劳教制度的取消与酒驾的入刑,基层法院轻型案件急剧增加,而司法人员的数量却相对增长缓慢,如法官,1995 年全国法官约16.86 万人,2015 年大约在20 万人[1],这使得基层法院案件积压不断增加,审判人员面临巨大的压力。2018 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制度,标志着认罪认罚正式从试点走向了立法规范。2016 年1 月至2018 年7 月,18 个试点地区法院用刑事认罪认罚制度结案数为181177 件,占试点法院同期结案数的52.3%,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2]。

(二)我国“认罪认罚”的含义

有学者认为,认罪的核心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即承认所犯罪行,除此之外不应附加冗余的内容。这种观点将认罪等同于了坦白,明显不当。笔者认为,认罪指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外,还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何罪,才能实现认罪到认罚的升格。而认罚指被追诉人同意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并自愿签订具结书,有条件的积极修复社会关系等。

二、实践中认罪认罚量刑遇到的多重困境剖析

(一)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协调与冲突

审判为刑事诉讼的中立环节,也是刑事审判最严谨、最终的步骤。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防止流于形式,注重庭审中双方的对抗,辩论的有效展开,注重证据的审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而认罪认罚注重司法效率,给予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一定的协商权,将司法审判流程进行了简化。有学者据此认为认罪认罚与以审判为中心相矛盾。笔者认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与以审判为中心本质上是相协调的,而非对立的关系,两者共同组成了我国的繁简分流机制[3]。

(二)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量刑适用关系混乱

实践中,对于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量刑的关系理顺不清,笔者随机翻阅了上海市A 区的认罪认罚卷宗30 份,发现50%左右的认罪认罚量刑并未体现在量刑表中,而体现认罪认罚量刑的,有的单列,有的将其列在坦白一列,量刑比例未变,存在自首的情况下,更是混乱。这说明许多司法人员并未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看待,尤其是存在自首的情况下,仅仅用自首进行量刑,认为自首可以将认罪认罚吸收,自动忽略,这严重影响了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规范化不足,量刑随意化比例高

俄罗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认罪,法官需在法定刑的三分之二以下判决;在英国,减刑幅度一般在法定刑的25%-30%;我国香港地区,被告人认罪的减刑幅度为20%-30%[4]。在我国内地地区,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进,公布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但综合来看,仍然比较粗放,存在规范化不足的问题,随意性比较高。主要原因为:第一、统一化的量刑规范缺失。量刑问题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是被追诉者关注的核心,由于缺少统一化的量刑规范,导致检察院量刑建议差距过大。第二、检察院内部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遗留。长期以来,公诉机关将重心放在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定罪上,量刑会在一个接近法定刑的非常宽泛的范围内提出,非关注重点,而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对检察院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缺乏量刑体系化的制度,量刑从宽幅度没有限制

目前,对于认罪认罚的量刑从宽,法律、司法解释等均没有设计一套体系化的配套制度,如对于侦查到审判不同的诉讼节点是否应设立不同的量刑从宽幅度,对于重罪与轻罪案件,是否应设置不同的比例要求等;对于总的从宽的幅度,法律上也没有做任何限制,导致实践中从宽的形式、比例差距甚大,形式多样,影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效果,破坏了刑事法律的严谨性。

三、认罪认罚量刑规则的完善路径选择

(一)以审判为中心,侧重审查量刑协商的自愿性与公正性

对于简单案件实行认罪认罚,提升司法效率,可以更快稳定社会关系,可以让司法者有更多的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而认罪认罚仅是对诉讼周期和流程做了简化,证明标准未降低,诉讼公正未打折扣。因此,认罪认罚与以审判为中心本质上相协调,认罪认罚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体现在与传统的以事实、证据审查判断侧重面不同,应重点审查协商的自愿性与公正性,而非简单的照本宣科,流于形式。认罪认罚案件庭审中,定罪及证据审查不再是重点,速裁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但量刑达成的自愿性,是否告知了被追诉人应有的权力、义务,是否理解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应成为审查重点。

(二)理清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的关系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的量刑从宽具有实体与程序的价值,属于独立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第一、三者均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既可以单独使用,又可以同时使用。第二、坦白是自首、认罪认罚的适用前提,三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第三、自首、认罪认罚对坦白具有吸收功能,一般表现为认罪认罚与自首的并存。第四、三者侧重面不同,认罪认罚除了实体量刑从宽外,程序价值更重要,是繁简分流机制的重要体现。

(三)建立多层次量刑从宽体系,制定相对统一的量刑规范

1.建立多层次、科学化的量刑从宽体系。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进一步解决量刑从宽方案不明的问题,达到科学的量刑效果,笔者认为应该制定层级化的量刑方案,根据侦查、起诉、审判等认罪认罚时间的早晚,确定量刑从宽比例,并限定最高减损比例40%,另外,应区分轻罪与重罪的从宽比例,一般轻罪的量刑减少比例应明显多于重罪。量刑从宽体系的完整性体系在四个方面:一是区分主刑与附加刑的从宽,即结合诉讼阶段、社会关系的破坏性、具体案件情节等,分别对主刑和附加刑进行从宽。二是执行方式的从宽,即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是否适用缓刑,是否暂予监外执行。三是强制措施方面的从宽,即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是适用逮捕、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四是案件最后处理结果的从宽[5]。

2.对体系科学的基础上,制定相对统一的量刑规范。认罪认罚案件中,从宽幅度及适用何种刑罚方式,正是被追诉人关心的核心问题。倘若认罪认罚适用中的量刑从宽与基准刑间存在巨大的“量刑剪刀差”[6],既违反了刑事审判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更在某种程度上增添了无罪者为避免罪重判决,而选择做认罪认罚经济人的风险。笔者认为,在科学化的量刑规范体系的基础上,应制定相对统一的量刑规范,结合目前的现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修改与完善比较合适,既避免了文件的种类繁杂,又可在制定的过程中统筹规划,尽量减少矛盾与冲突,还可以有效缓解量刑意见未关注认罪认罚量刑情节的尴尬。

(四)运用大数据、软件尝试量刑的“智能化”“精准化”

因为缺少认罪认罚的适用标准与辅助软件,法官、检察官凭借经验进行量刑,各地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比例适用不一,差距较大,有的地方量刑幅度控制在30%左右,有的在20%,甚至同一地方的不同检察官之间提出的量刑差异高达40%,这在轻型案件中体现的非常明显。笔者认为,以后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功能,将量刑情节、认罪认罚等不同信息输入电脑,借助电脑计算达到相对精准、均衡的量刑。运用大数据、智能化与量刑司法工作进行深度融合与联动,既能减轻目前案件量激增下的工作负担,又能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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