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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辉煌成绩
——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为视角

2020-11-30王浩玉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公益

王浩玉 韩 旭

南阳职业学院,河南 南阳 474500

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中国梦”,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达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这一宏伟目标。不论是中国梦,还是百年奋斗目标,都彰显出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法治建设历程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国家在生态领域关注公共利益和保障民生的体现,是国家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更是国家建国七十周年经济繁荣富强的象征。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早期探索

在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前,我们应先了解经济学领域的“公地悲剧”的现象。“公地悲剧”又叫公共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是指在对社会资源配置时,公民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Common good)产生冲突而形成的社会陷阱(Social trap),即依据个人趋利避害的特质,个体企图扩大自身可使用的资源,就将对资源耗损的代价转嫁给公众共同所有。公地悲剧虽是经济学领域熟知的一种现象,然在生态领域时常演绎——个体为了追求私利,对公众生活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如个人生活垃圾倾倒河流行为)。为改变这一现状,更好地保障生态领域公共利益,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后,国家逐步树立保障公众利益意识,并在实践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处于初期摸索阶段,外国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已经日趋完善。以美国为例,在宏观层面确立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制度;在具体实施层面,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包括联邦政府、行政机关在内的一切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及成就

我国理论界对于公益诉讼理论的探讨一直没有间断,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明文提出是2005年国务院公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决定》虽有顶层设计,然在实践层面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却没有实质进展。直至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质(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做了明确规定。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环境污染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等四方面内容。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截至此时,我国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逐步发展完善。那么,环境公益诉讼具体指什么,具有哪些特征呢?

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含义是指由于部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追求个人利益而进行违法活动等,使环境公共利益即将遭受侵害或正在遭受侵害时,法律赋予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相应诉讼权——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不同的标准,环境公益诉讼有不同的分类。如依据诉讼的性者,可以分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如依据诉讼的主体,可以分为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诉讼主体及诉讼对象特殊性、诉讼目的特殊性等特点。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确立后,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据不完全统计,2007—2014年新环保法颁布前,全国各级法院仅受理了65起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别有57件、7件);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两年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量的大幅上升,共计受理189件。依据2019年3月2日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同比2017年,受理数增加7件,上升12.07%;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同比2017年,受理数增加433件,上升33.21%。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会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如2017年),提供专家的点评意见。这些数据都显示,国家在新形势下对我国民众公共利益的大力保护。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重大历史意义

第一,该制度构建旨在保护环境,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雾霾、沙尘暴等重大环境问题的出现,让人类意识到保护环境势在必行,保护环境也已经成为世界人民共同的义务。我国在1992年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3年正式批准该公约,中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对于预防和保护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第二,该制度呼应国家政策,彰显我国的大国地位。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我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我国发展中促进其他各国共同发展,建立一种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实现同舟共济,权责共担,从而增进人类共同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及“一带一路”倡议都是我国深刻思考人类前途命运及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所提出的宏伟构想和中国方案,是我国大国地位的彰显。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动员和激励全社会节约和高效利用各种资源,并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中,更是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目标,同时要求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中国梦”的内涵时,指出中国梦的本质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其中人民幸福强调的是人民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人人得共享共同发展的机会,共享人生出彩机会,共享梦想成真机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既呼应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又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享有更好生活质量的权利,是实现人民幸福的根本要求。

然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如诉讼主体范围狭隘、诉讼证据责任划分、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但是该制度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国家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我国政府致力于保护环境而首创的新型法律制度,彰显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我国的大国地位,印证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所取得辉煌成就。试想,一个国家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好,根本就无暇顾及对民众生活质量的改善,更不会有构建以“合作共赢新型”为核心新型国际关系及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这种思想觉悟和思想高度。正是经历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这个快速高质量的发展过程,我国才有实力提出“通过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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