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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事由网约出租车

马 骏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76000

近年来随着网络环境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涉及网约车平台下出现的第三人致人伤害案件,在这类第三人致人损害案件中会涉及三个主体,出租人、受害人以及网约车平台,其中出租人受害人是直接接触的双方主体,而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管理办法中被认为是提供网络运输经营服务整合具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能力的企业法人。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是在这一类案件中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致人损害案件中的网约车平台

(一)地位

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一般进行预约履约行为,是指出租车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损害。从致人损害的法学理解来说,应当为过失情况下对乘客产生的伤害,主要包括明知会对乘客造成损害没有制止、没有履行自身义务的行为,以及因为疏忽大意主观样态下造成的伤害。

在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责任来源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其中被规定为保证乘客合法权益的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具备有承运人的责任,在进行经营行为如果给乘客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①。从立法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应当进行严格规制。

(二)法律责任

从上述的事故类型中,按照事件的不同,一般网约车平台可能会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等,但是具体承担的责任类型,还是应当从网约车平台以及提供专门出租服务的驾驶员之间关系上进行认定。

对于致人伤害这样的情况,主要存在于乘客或行人人身权益受损引发的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第一,在经营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造成交通事故即为合同事故、合同纠纷造成的责任承担,其所承担的责任涉及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承担,以及按照合同法律规定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也可能是因为出租车服务不周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即为侵权事故。在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虽然就责任内容进行了责任规定,但是在涉及第三人行为,带来损害的情况并无明确的侵权责任约定。

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这需要按照平台和驾驶员之不同的关系进行确定。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劳动合同,有学者认为是劳务关系,但具体情况还应当进行分析。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就部分私家车主来说他们自身有一份职业,并没有与平台建立固定的劳动合同,从企业与个人的隶属关系来说也无法进行隶属的人员管理,对于平台来说大量的固定期限合同用工可能会对增加平台的运营压力。因此对于平台来说应当将其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进行划分,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认为其是雇佣关系,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了致人损害的情况,网约车平台承担雇佣责任。但如果是处于劳务关系的状况下,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劳务用工形式的电子合约或纸质合约,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在劳务关系下双方主体平等且不互相隶属,按照时间或次数进行生产结算,按照劳务关系承担责任。尤其要注意的是挂靠关系的情况,一般情况并不允许存在,但也应当按照劳务的方式按照比例由双方承担责任。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劳务派遣的关系,这样的情况下则应当由网约车平台进行替代责任的承担。

在责任的承担原则上无论上述的哪种责任均处于无过错的责任,网约车平台如果承担了一定责任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驾驶员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免责事由

研究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网约车平台免责事由的研究目的在于提升司机对自身行为的审慎性考虑,使其能够约束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保护乘客及运输过程的安全。

(一)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免责事由界定

应当认识到的是此处的免责事由需要进行责任是否成立的区分,有的学者认为免责事由又是抗辩理由,即为原告所提出的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形,有的学者则认为免责事由是事由成立但是行为人承担责任被免除的情形,那么在侵权案件中结合上述内容中进行的法律关系分析,网约车平台与提供出租服务的车辆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联系。也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在发生上述类型的案件是网约车平台。因为网约车平台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就需要免责事由的落实。

在致人伤害的侵权类案件中,虽然应当秉持无过错责任原则,落实法律中规定的受害人的保护,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说起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可能代表责任的完全承担,它仍应当有免责事由,以维护双方的权利,其中允许免责事由的存在虽然在刑事上和过错推定有些相似,但在问题的解决思路上有所差异,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应当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通过完善法律的规定使得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有平等的权利,免责事由的效力在于存在即可不承担民事责任②。

在司法案件中更好的适用这一程序。以致人受伤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来说其为不存在法律关系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是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状况可以称之为抗辩事由。通过分析致人受伤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能够将其与抗辩事由等内容进行区分。具体免责事由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界定:第一,致人受伤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是能够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状况,但是抗辩事由则是证明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完全成立或无法成立的状况。第二,从来源来说致人受伤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应当是法律中规定的,不过抗辩事由并无规定。第三,致人受伤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的针对客体是法律关系下双方的责任,但抗辩事由则是针对请求而为的。第四,致人受伤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划定责任承担的限度,但抗辩事由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对抗关系,行使对抗权利。

(二)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免责事由类型

从致人伤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在法律中规定的责任来说其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之所以如此定义主要因为如下的原因,第一,致人受伤案件中网约车平台中其行为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构成。存在既定的客观事实,造成了乘客的人身或财产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因为网约车平台自身基于中介的性质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这是基于其特定的地位形成的。另外其没有履行自身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备有因果关系,那么按照网约车管理法律中的规定,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无过错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而不具备有惩罚的性质。

也因此在致人受伤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受害人存在过错。主要是指非基于信任形成的租车合同。一般看来在平台关系建立的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建立的是一种信任外观下的合约,一般的乘客并不会因为出租车,尤其是私家车具备安全性和营运目的性而要求其进行运输合同,往往是在网约车平台的可信赖利益下才具备有可以进行运输的背景,也因此一般的合约免除责任并不符合这一合同的性质。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才具备有免责的可能。比如乘客自身带有犯罪的意图,对出租车进行故意伤害,出租车司机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形式造成的损失,网约车平台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出租车自身危险行为带来的责任。出租车自身的危险行为主要是指出租车注册完成之后所行使的欺骗网站、恶意接多位乘客或恶意换车进行乘客运输等情况,在这一类行为下出租车驾驶人员自身行为增加了第三人带来伤害的风险,网约车平台在承担了无过错责任之后有权利按照责任承担的比例要求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

②雷群安.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与厘定[J].学术论坛,2010(10):92-9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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