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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发展合同公证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2020-11-30王晓彤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合同法

王晓彤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证处,江苏 南通 226001

一、办理合同公证的积极意义

(一)发挥公证职能,预防诉讼纠纷

公证员通过帮助当事人起草、审查和完善合同,使合同真实可行,有效地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内容不完善或权责不清晰等原因引发的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合同订立程序,降低诉讼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体现了公证预防纠纷的基本职能。

(二)促进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

办理合同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和当事人之间应该充分沟通交流,从而确保签订的合同既能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情况,又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要求,避免当事人之间产生误解,有效防止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提高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减少和避免违约行为和任意撕毁合同的行为发生,签订合同的目的就会顺利实现。实践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履约率要远超过未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

(三)法定证据效力,增强合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证文书是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为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和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可靠、准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迅速解决合同纠纷。对以给付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合同,公证机构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的规定,凭借该公证债权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诉累,及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效力的分类

办理合同公证时,合同效力的审查是关键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可以分为四种效力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一)有效合同

公证实践中,当一份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有效条件时,那么我们就认定该合同有效,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因此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通常情况下,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是合法有效的。笔者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应该成为确定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的准则,这也符合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法治理念,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存在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5.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重大误解,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随着社会发展和实践操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针对可撤销合同,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对《合同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统一规定为“可撤销合同”。其中变动较大的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可再依职能变更合同,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合同,这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合同法》中规定的“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中以“显示公平”进行了规定,但比《合同法》中的“显示公平”要求更加严格。

因此,可撤销的合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类,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手段导致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存在效力瑕疵,使得合同不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实施予以确定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二种情况:一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公证实践中,在《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下,面对效力待定合同,公证员通常会协助双方当事人会尽快展开有效磋商,补正完善瑕疵条款,从而使得合同生效。

三、关于审查合同的效力

(一)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公证员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审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的签约人应该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权利,自然人应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约;法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合伙组织的签约人应是合伙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通常,公证员应着重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同时可以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等云系统,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

(二)审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笔者看来,要求有两点:一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真实自愿,不存在威胁、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是否真正认同,不存在重大误解,如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观事实,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否属实等。

意思表示的审查是公证员办理合同公证的重点,也是体现公证员水平的地方。在和当事人沟通过程中,首先,要尽可能详细的询问其签订合同的起因和目的,订立的意愿是否真实自愿,有无受骗或者受到胁迫。其次,一定要仔细询问选择办理公证的原因等。双方之前是否经过谈判、经过谁的认可而签订本合同、是否认为公平、有无信任问题或者重大存疑。再则,针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要注意合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如股份转让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股份转让价款、相关账户信息、支付方式和交割、交割日后事项安排等。最后,公证员要详尽地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此时,公证员作出的询问笔录不仅要对上述所有内容进行相关记录,更要再次进行公证告知,确保当事人能明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审查合同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就是要审查是否存在上文中提及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对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意思表示,前文已谈论,此处不再赘述。针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在公证实践中笔者认为具体应掌握如下原则:1.凡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允许的合同,公证机构均可办理公证,并以此作为确认合同合法性的依据。2.凡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事项的合同,公证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如农民与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名为租赁农田种植农作物,实则将土地用于建房进行商业经营,违反了法律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这就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需要公证员提高警惕,仔细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切实做好核实义务。3.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但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允许,且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合同,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并以此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作为确认合同合法性的依据。4.法律、法规虽未做禁止性规定,但与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违背的事项,公证机构应不予办理公证。因此,公证员不仅要及时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的政策政令更需要及时跟进。很多合同领域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变动,存在突发性和开放性,公证员应当迅速学习到位。5.对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及时逐级请示,不得擅自办理。

四、结语

综观公证界,合同公证内容的严谨性、业务的深入性和领域的广泛性,决定了该事项是公证业务的重中之重。深入发展合同公证,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服务作用,彰显公证预防纠纷的基本职能,扩大公证公信力。因此,公证员应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素养和社会阅历,提升办理合同公证的业务能力,为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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