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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现状

2020-11-30王汉博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好友个人信息权利

王汉博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一、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原则的适用问题

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生活下,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时给法律带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如现在各种APP和一些PC端软件的出现都普遍收集着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关于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哪一部分是法律保护的法益之间的界限,将个人信息保护的和网络公司的运营问题的讨论推到高峰。我国民法有一条规定,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对于网络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的判定,《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1款对此说明了基本的边界,“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这款规定就是我国网络公司或收集、使用者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应遵循的原则——告知同意原则。①

告知同意原则的含义是网络公司或收集、使用者在收集个人信息的同时,需要或应该需要向信息的主体将相关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事件或用途进行充分说明和告知,并且需要信息主体进行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原则。②再一步解释说明就是,告诉并让其知道,网络公司或收集、使用者须合理有效地让当事人知道并理解自身个人信息将会被以何种方式收集和处理,这项制度存在的真正意义是告诉并实现网络公司或收集、使用者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将其过程透明化,合理有效的方便当事人行使自身的权利即同意权。告知同意原则演自于个人的信息自我处决的权利,③同意就是自然人信息的主体行使自身权利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形式,其真正的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地对自身的个人信息进行的处分,这种行使自身的权利,就是洛克所表达的“全部自然人都是自由的,除了他自己的同意以外,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权力。”④

告知同意原则在地球上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⑤但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告知同意原则确成为了信息业者在收集个人信息的“万能法则”,或者说是好像在遵循告知同意原则,但存在着侵犯个人通信自由和曲解告知同意原则的事件。部分网络应用APP和一些手机网络游戏等APP在登录时所启动的授权界面全部都是默认获得“好友信息”和“推荐与你共同使用本应用的好友”,但是这些APP所要收集的“好友关系”并不是这些应用APP提供服务而不可或缺的,可是这种类似事件用户却没有选择的余地或者说即使选择不同意收集“好友关系”,在打开应用后还是会有用户好友的信息。从表面说,信息业者是在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实际上却忽视不同权利关系之间的法理不一样,这其实并不是最大的问题,就像未知的恐惧一样,绝大部分用户在信息业者侵害其通信自由时,用户却全然不知,且无法拒绝。并且告知同意原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本不能和宪法所保护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权利进行抗辩。从这来看,信息业者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不能使用“告知同意”原则进行普遍的“合理”抗辩。

二、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与隐私

现在网络信息技术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在我们身边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论我们是否知道或者经过我们的同意,我们的许多信息正在被浏览、储存、出版、分析,甚至正在被出售、偷窃”⑥最简单的事情,想必我们很多人都在用的网购软件吧,很多时候我们在聊天中或者在社交软件中提及某种商品时,甚至我们还不知道这个商品的名字是什么,只能说出这个商品的特征,但是当你打开这种网购APP时,你就会发现,APP给你推荐了这个商品,这不是简单的巧合,而是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的确这种科技网络技术的发展方便人类的生活,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这被违法者所利用,将是多么的可怕,我们在全然不知的情况下被侵犯了自身的权利。所谓大数据的概念,在学术界一般理解为是一种由于较为复杂并且同时规模大,难以用现存的数据处理或者数据库管理工具对此进行处理的数据集。常见特点表现为规模大、高速性和多样性。⑦在大数据时代,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的范围边界难以将其明确区分。隐私的范围主要分为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生活秘密两个区域。⑧相关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既有明显的界分同时存在部分重合的现象,当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存在重叠范围时,制度的重心在于防范个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⑨我同样赞同此观点,我认为在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有一部分是重叠的中间者,属于二者同时存在的范围,有的个人隐私在个人信息范围外(如自然人享有的自身生活的安宁不被他人所打扰的权利隶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有的是个人信息的信息隶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相对典型的信息——个人自身生活的私密信息(如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行动足迹等),当然有些信息是公开的(例性别、姓名等)。

三、结语

所以,我认为较为私密的信息就要受到双重保护。而且,我认为不仅要保护这些信息,还要在APP收集或者使用时,让用户可选择是否上传和收集,从源头保护和用户本身意思自治的处分,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尊重和保护。可是现在的APP现状是,无论这些APP收集个人信息后会发生什么,我们却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选择拒绝,就只有不使用这些APP。现状是只能任它去做,这就像别人在伤害我们时,我们没有反抗的余地。

注释:

①张新宝.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J].比较法研究,2019(6):1.

②齐爱民.信息法原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76.

③万方.隐私政策中的告知同意原则及其异化[J].法律科学,2019(2):63.

④洛克.政府论(上册)[M].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9.74.

⑤张新宝.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J].比较法研究,2019(6):2.

⑥ MOHAN BHARWANEYA,AZAN MARWAH.Personal data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Hong Kong Journal,2013(43):3.

⑦冯登国,张敏,李昊.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J].计算机学报,2014(1):246.

⑧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16.

⑨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4):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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