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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2020-11-30朱若碧甘建骏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司法厅意见书鉴定人

朱若碧 甘建骏 陈 颖

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陆续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行业的多部法律法规,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面对逐年增多的纠纷,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有助于促进鉴定活动稳步健康发展。

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诉讼现状

司法鉴定机构从设立的主体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侦查机关设立的服务侦查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一类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1]前一类鉴定机构归于内部,起到辅助公安工作的作用,不对外服务。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诉讼现状主要包括“被行政投诉”、“被司法诉讼”两大类。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 law等使用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司法厅’”、“‘司法鉴定’‘司法局’”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发现2013年-2019年涉及司法鉴定中心的纠纷约700例。涉诉案件主要是刑事、民事、执行、行政四大案由组成。其中民事和行政案数量居多、不分上下,民事案由中鉴定机构被诉其侵犯原告权益的占比最大。其次,在行政案由中主要由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组成,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此类型的案件数量最多,较为典型。

二、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风险表现形式

(一)司法鉴定机构“被行政投诉”类案件中的法律风险表现形式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超越资质要求

我国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资质、鉴定范围、行业术语和管理制度等有对应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突破法定限制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例如,吉林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监控录像显示内容作为鉴定依据,超出了法医临床业务范围,吉林省司法厅给予鉴定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在本案中,鉴定人刘某某、李某某因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秩序和公信力,分别被给予了停止执业六个月和三个月的行政处罚。[2-3]

2.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活动应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通过规范的鉴定程序,得出合理的鉴定结果,秉承“为生者权,为死者言”的箴言。例如,湖南省长沙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龚某某进行伤情鉴定工作时擅自更改委托事项,且无视法律对鉴定程序的要求,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害,湖南省司法厅对其做出了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的行政处罚。[4]

3.鉴定结果侵权

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能否实现,指引着案件裁判的方向。在鉴定人李某某被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一案中,陕西鉴定人李某某在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中套用他人图谱、篡改检验数据,且不直接参与鉴定,放任他人在虚假鉴定意见书上署名,做出虚假鉴定共33件,严重不负责任、损害了国家公信力、损害了公众交通安全的合法权益,被撤销了司法鉴定人登记。[5]

(二)司法鉴定机构“被司法诉讼”类案件中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1.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侵害自身权益

当法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救济机制,向司法局投诉不是必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赖某崴、赖某娜等与湖南省XX司法鉴定中心、湖南省XX医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XX鉴定中心未遵守协议约定,告知原告进行鉴定的遗体器官遗失,永久性的无法找到,违背了死者生前遗愿,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法院认为,被告XX鉴定中心、XXX大学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侵权人XX司法鉴定中心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及赔礼道歉。[6]

2.多次鉴定结果不一致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根据情况的不同,法院可以决定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因此,一起案件数次鉴定、多种结果,在司法活动中频繁发生。例如,万某诉河南XXXX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万某分别对北京XXXX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XXXX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过鉴定事项,两个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医疗过失参与度为80-90%、60-80%,与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载明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有较大差距。法院认为在客观标准只会存在一个且误差应为较小值的情况下,被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偏离客观事实,具有一定的过错,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万某赔偿款10万元。[7]

3.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涉及赔偿问题时赔偿主体的确认

根据“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搜索到的数据,我国目前共有司法鉴定机构3034所,其中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有96所。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2013年—2019年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涉民事案件17起,其中3起原告胜诉的纠纷,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法院成功主张了部分诉讼请求,占比17.65%。在成某某与XXXX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司法鉴定中心未如实说明病历丢失一事,也未及时查明真实情况,致使原告为寻找病历劳心劳力,被判决向原告成某某赔偿四份病历的复印费468元及为寻找病历所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8]2013年-2019年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涉行政案件28起,仅1起纠纷中二审改判原告胜诉,占比4%,此案中法院责令司法厅对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对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没有提及。[9]

4.委托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投诉后不服司法局和司法厅的回复

司法鉴定机构涉及行政诉讼案件时,鉴定中心都作为第三人参诉。这类型案件是由当事人委托或法院委托鉴定后,出现委托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的情况,随后向司法局投诉,不满意其处理结果再向司法厅或是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最后穷尽救济手段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产生的。例如,谭某某诉XX市司法局、XX省司法厅一案中,谭某某始终认为第三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乱收费,鉴定程序不合法,不服两被告对其举报投诉作出的处理及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类案件,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时应向委托鉴定的法院提出,谭某某败诉。[10]据此,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案例文书,对司法鉴定中心涉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2013年-2019年间共110例纠纷,委托人对司法局、司法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胜诉率为4%,发展至二审阶段的纠纷共79例,二审改判胜诉率为4%。

三、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一)加强司法鉴定体制规范化建设

目前我国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内容存在一定缺陷,可以在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以便司法鉴定体制建设健全统一:一是应打破部门化司法鉴定体制,立法先行,运用国家层面的权力机构建立严格的统一管理机制,确保各类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平等主体,实行核实登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名单公示。二是针对多头鉴定和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的经常发生,需要通过设立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来规避,也需要统一鉴定领域的专业标准,确保证据制度的严肃性。三是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详细划分对两者的准入要求和管理要求,明确细致的推出淘汰机制和评价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健全执业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责任追究情形、追究标准和处罚措施等。

(二)强调鉴定意见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尽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是鉴定意见书本身不具有可诉性,许多当事人在败诉或是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通常选择把鉴定机构诉至法院以期实现自己的诉求,由此引发了大量案件被驳回的情况。

因此,向大众普及鉴定意见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从源头上降低司法鉴定机构的涉诉率。法院应在审判活动中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法院是从鉴定机构名册库中随机选择委托机构或者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委托机构的。明确对鉴定意见书产生异议时,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权利的救济。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鉴定意见书在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和地位。

(三)明确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赔偿责任

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他们自创自收自支,以一个相对独立的形象接收业务、收取费用、承担责任。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涉诉需要赔偿时,被告一般为对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鉴定机构,而若当事人面临的是一个对外不具有法人资格、承担不了责任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时候,其赔偿主体难以确定,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界限模糊不清。据此,一是可针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涉诉进行赔偿的问题形成专门性法规,理清高校和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并据此确定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监督程序、法律责任等,寻求一套合理的责任分担制度,为当事人实现诉求提供法律依据。二是确定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外部管控组织和内部管理机制,疏通、规范鉴定程序,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优化司法鉴定机构涉诉司法制度

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第三人参与司法活动,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统计,原告胜诉率很低,96%的案件中法院裁判的结果都是驳回诉讼请求,最后原告为了实现其诉求还需要通过民事途径来纠正。司法鉴定委托人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向司法局投诉,再向司法厅行政复议,最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程序的设置初衷是为了集中解决鉴定异议、违规鉴定等问题,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工作秩序。可是,在实践中,行政案件的诉由几乎都有关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而司法调查仅针对鉴定程序开展,并不是围绕着鉴定内容本身,所以法院裁判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极为常见。因此,这一制度的存在逐渐成为了一种诉累,致使司法效率变低,甚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首先,探讨此项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应以简单便民为原则,推动立法者完善当事人维权程序,在立案阶段对案件初次筛选,诉讼中明确以鉴定意见书内容为主要核心进行审查。其次,设置快速解决纠纷程序,通过互联网形式勾选、填写纠纷有关内容,查找数据库中相似案例,给出当事人可衡量自身所需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

四、结语

司法鉴定机构被诉案件频发,处理意见参差不齐。因为鉴定活动专业系数大、对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要求严格、容易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明材料等原因使当事人尤为看重。所以,从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等方面实现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目标,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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