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问题导向的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研究
2020-11-30苟洲旻
苟洲旻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含义
网络作品知识产权是指由互联网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相比传统知识产权而言,外延扩大了很多,其客体除了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之外,还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等数字化的作品。此外,网络上常见的电子邮件、在电子布告栏上的信件、网络新闻资料库、数据库等,都可能作为网络作品受到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公民保护意识比较欠缺
我国的信息网络技术虽然已经得到普及,但是普及时间较短,程度也不够高,这就导致社会公众对网络作品的认知度和权利保护意识较弱。公民对于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民对网络作品的免费状况已构成习惯
由于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建设不够完善,网络作品,包括音乐、视频、文献等无须购买,可以随意下载,任意进行转发、复制粘贴等操作,导致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人们对网络作品的免费试用已习以为常。建立共勉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需要多方面作用力和一定时间才能实现的。
2.公民对侵权行为及后果认知水平有限
公民对于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后果没有清楚的认知,以至于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进行维权,当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时,也没有应有的认识。
(二)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空白和漏洞,一方面,由于受互联网发展速度和水平的制约,相关法规还未完全覆盖;另一方面,网络环境相对复杂多变,法律法规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当今社会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迅猛,法律的制定必然落后于技术的进步和网络作品现状的发展。
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保守性,这使得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局限性特征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虽然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方面有一定的立法,但实施法律的力度和效度都很不尽如人意,网络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实际网络作品维权需求。
由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执法机关对于新型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同等重要这一点缺乏足够认识。执法时往往消极被动,得过且过,这给我国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四)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有待提高
追根溯源,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要想更好地保护网络作品知识产权,避免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我们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计算机技术方面的知识。我国针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正处于研发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无论是技术认定还是事后保护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发展。
三、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一)增强公民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
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是知识产权竞争,尤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国民的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更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加强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维权理念,普遍建立尊重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意识。网络作品的作者要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网络作品受到侵权时,应该积极通过法律渠道合法维权。同时,也要教育公民不断学习,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加强在网络社会的自我约束力,避免无意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法规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1.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除利用已有的《刑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以外,信息产业部、邮电部等部门也出台了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制度的若干条款在保护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均有参照借鉴的作用。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上,我国采取了以国家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的基本原则。为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8月25日再度对《专利法》进行修改,这一做法与世界专利制度的一般做法相接轨,也顺应了我国发展的具体需求,二者紧密结合,为中国的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电子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产业部通过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关于互联网中文领域名管理的通告》等文件,为进一步保护网络作品知识产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独立、系统的网络法,各种网络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立法机关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网络侵权立法,适应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要求新趋势,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网络活动的健康运行。
为切实维护网络作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方便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义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颁布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规范了我国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与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相结合,加大了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网络侵权行为将会得到有效制约。
(三)完善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监管机制
建立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网络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执法协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优化网络监管手段,不断完善在网络产品知识产权方面的监管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行业、企业自律,建构行业监管体系和企业自查自律体系。尽快建立网络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协作沟通机制,相互制约,协同发展,预防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社会发展、法治进步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和企业以及个人都应肩负起各自的责任,将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
1.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电子商务和VPN中常用的网络安全的屏障,是用来阻挡外部不安全因素影响的内部屏障。它通过强化网络安全策略,加强监控审计,对内部信息的泄露起到了良好的防范作用。防火墙还附有通知预警功能,防止网络作品权利人未授权的外网访问者非法访问网站,通过权限的控制保护网络作品。
2.网络权限的设置
访问权限设置机制是根据在各种预定义的用户组中用户的身份标识及成员身份来限制访问某些信息项或某些控制的机制。用户要通过系统管理员的审核和批准才能对系统内的网络资源(如服务器、目录和文件)进行访问操作,通过网络访问的权限设置,网络作品权利人可以对访问者身份进行筛选,从而有效地避免网络作品被作者授权之外的人盗取。
3.网络加密技术
网络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采取的主要安全保密措施,也是最常用的安全保密手段,其原理是利用数字技术把需要加密的数据信息对照专门字典转换为乱码传送,即加密操作,加密的数据称为密文,原数据称为明文,当密文到达目的站点后再用相同或不同的手段恢复明文,即解密操作,不同的加密解密方法对应着不同类型的用户需求和数据类型。目前数字加密技术的应用已经十分广泛,使用密码编码学的网络加密技术,可以增加信息安全度,有效地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添加水印防伪技术
水印防伪技术是常见的一种技术,在图片、视频中经常见到,其原理可以概括为在合法文本中加入一串隐藏的数字,当文本被非法复制时,该水印便会在文本中央显示版权信息,若想要继续进行复制文本操作,必须向网络作品权利人申请并经其同意。这样的方法可以从技术上防止非法复制引发的侵权现象。
5.CA认证技术
CA认证技术是指合法的用户可以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而获得CA证书,从而确立该用户与作者之间的信任关系,若该用户利用CA认证书进行非法复制操作,CA认证机构将在计算机范畴之外进行调查和起诉。CA认证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将法律与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结合起来,对网络用户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实现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四、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展望
互联网发展的势不可当随之带来网络侵权的问题,面对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侵权的防治,是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目前已经出现了专门的互联网法院,以及保护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和条例,但是立法体系的不完善,惩罚力度的欠缺,公众网络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技术的阻碍等原因,使得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依然存在,未来我们还将继续完善立法体系,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确立专门的惩罚机制,加强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和技术支持,增强公众对新型知识产权的认知度,提高法律维权意识,从行政、立法、司法、社会等角度全面加强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此举非短时间内可以完成,需要社会多方面的配合和共同努力,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