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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制度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1期
关键词:唐律疏六礼婚龄

李 腾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唐代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的鼎盛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唐律作为中国法制史乃是世界法制史中的一块瑰宝,唐律在受儒家思想影响的过程中其律法处处体现出“以礼为本”的等级名分特征,并在胡汉民族大融合时代背景下展现出了古代封建法律少有的开放与包容,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唐代的婚姻制度出现了一种即矛盾又相互协调的美。本文将对于唐律中有关婚姻制度方面的规定进行简要探究。

一、唐代婚姻基本规定

(一)“一夫一妻”制度的规定

人口作为封建统治最重要基础,在古代封建社会中历朝历代封建统治者无不对婚姻这一社会现象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唐律中于婚姻最重要的维护便体现在一夫一妻制度的重视上,例如在《唐律疏议·户婚》中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重婚行为,唐律便已针对性别的不同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如针对男子重婚行为《贞观政要》中记载:“夫已娶妻而再者,徒一年,女减一等;若以欺妄而再娶,男徒一年半,女免,离之。”①相应的对于女子重婚,唐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皆徒两年;妾者,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自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这种对于男女双方不同的量刑标准既是唐律中礼法结合思想的体现也是唐律在古代男权社会中对于人权尊重的一种体现。

(二)关于婚龄问题的规定

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法规还体现在对婚龄的要求上,婚龄作为结婚的重要条件早在奴隶制社会时已有记载。我国古代最早关于婚龄的要求出现在《周礼·地官·媒事》中,其这样记载“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状况以及生产力水平这种记载真实性还有待考证,在物质、医疗卫生水平均极其匮乏的时代,人类的平均寿命相对较短,因此,男子三十而娶的规定显然是过晚的,因此相对于《周礼》中的记述《礼记·曲礼》中的记述似乎可信性更高一些,根据这本书的记载古代男子二十岁将举行加冠礼,加冠即标志男子成年;而女子十五岁及笄,标志女子已达到适婚年龄。而作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瑰宝的唐律对于婚龄则根据其所处的不同时势对于婚龄做了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规定。如唐太宗贞观时期曾对婚龄做了这样的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申以婚靖,使其合好”。并且对于为何这样规定婚姻的原因诏书中也给予了解释即:“昔周公治定制礼……若不申之以婚姻,明之以顾复,便恐中馈之礼斯废,绝嗣既生怨旷之情,或致淫奔之辱。”②可见在唐太宗在位时期有关婚龄的规定不仅遵循了礼的要求也体现了维护婚姻,杜绝淫乱私奔的律法要求,是唐律中礼法结合的现实体现。而到了唐玄宗时期,依托于农业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对太宗时期的婚龄规定进行修改,改为男子十五岁以上,女子十三岁以上即到达法定婚龄,可进行嫁娶,这是唐律根据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又一体现。

二、唐律婚姻成立的条件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按照《唐律疏议·户婚》的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唐代婚姻成立的前提是取得父母同意。父母为年轻子女主婚的风俗古来有之,如《孟子·滕文公下》中记载:”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但直到唐太宗时期《贞观律》第一次以成文立法的方式对“父母之命”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唐代的法律,若子女不服从父母所包办的婚姻,父母即可告官,官府将作出杖一百的处罚。而对于媒妁之言,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媒,谋也,谋和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故媒妁的作用是为男女关系搭建的纽带,最终将其撮合在一起。《唐律疏议·名例》对于这点也做了记载“嫁娶有媒”又为“为婚之法,需有行媒。”自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成了由民间婚俗到正式法律规范的转变。

(二)六礼及婚约

唐代针对婚姻成立的第二个必备条件就是确立婚约并举行六礼。当然此处所说的婚姻仅是指男子娶女子为正室时的婚配,若是男子娶妾,因妾在婚姻家庭中地位较为低故其嫁娶方式自然也要相对简约。唐承汉制,其婚姻制度在继承汉代婚约制度的背景下,第一次将民间流行的六礼纳入唐律条文之中,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记载:“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可见在唐代男女成婚必须要奉行六礼规定,六礼完备称之为“聘”,即婚姻合法,六礼不备而婚被称为“奔”,即此种婚姻如同私奔,将不备社会所认可。

同时唐代婚姻还要求具备婚约,其可以视为婚姻成立的前提也是婚姻成立的证明。唐代婚约共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婚书及私约。其中婚书是指由双方父母同意签订的嫁娶书面协议。这种婚约不需要请官府进行公证但当一方违反婚书时却可以成为告官的重要证据。而私约是指男女双方父母口头约定的婚嫁附带协议。其内容多是男方家有关对于男子年龄、健康、嫡庶等不便以婚书书面列明的情况对于女方家做出的说明。

三、唐代婚姻的限制

(一)婚姻限制

1.姓氏亲族限制

同姓不婚是我国传统的禁忌。按照《春秋》的记载,“姓”是古代氏族的标志,在远古部落氏族时期,为维持部落能够顺利延续,各部落之间采用族外婚制,族内婚姻被认为是一种对神灵的亵渎,将会受到鬼神的摒弃。根据王国维《殷周制度考》的陈述,周武王推翻商朝统治后便在统治区域内确立了“同姓者不为婚”的婚姻要求。这一规定延续了整个古代封建社会,并于唐代第一次被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唐律疏议·户婚》记载:“民以同姓而婚者,徒之;缌麻以上,奸论,加一等;若是外姻有服属而卑者与尊者成婚的,即娶同母异父姐妹者,亦以奸论……”③可见在唐人看来,同姓相婚不利于延续子孙后代,也是对宗族伦理的一种严重冲击。唐代同姓不婚原则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则具有类似性。

2.身份限制

良贱不婚。在古代社会生活中身份是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的,所谓“门当户对”的说法自古存在便是这种现象的充分体现,这种身份限制既是出于区分社会等级的需要,更是维护统治稳定的需要。唐律根据汉《九章律》的规定并结合当时的社会历史事实制定而成,其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④在唐代部曲、杂户等私自娶良家的女子为妻,要完全不被法律允许的,不但其婚姻无效,并且部曲、杂户还要被处以杖刑一百;如果是社会地位更低一等的奴婢娶良家女子为妻的,那么处罚将更为严重,不但奴婢本身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奴婢的所有人也要因此受到牵连。同时疏议记载良家女子自愿嫁给“贱人”的亦不被法律允许,如女子强行嫁于贱人者,该婚姻无效,并且贱人与该良家女子都要受到刑法处罚,但处罚时不论是否是该良家女子主动,良家女子所受的处罚永远要减贱民一等。由此可知唐代统治者为维护封建统治制度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唐代婚姻制度严格区分良贱并对良贱成婚予以严厉打击,注重婚姻制度同帝国统治紧密结合,可见唐代律法体系严谨性,法制构造的严密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在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中,传统的伦理与礼制是受到推崇的,这对于维护唐代家庭关系和谐,社会秩序稳定是具有重要积极意义的。其实唐代婚姻制度规定的并非是夫妻双方的情感关系,其更多注重的是伦理与道德的要求。因受时代,经济条件、政治文化等因素的限制,唐代婚姻制度虽然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集大成之作,但其也存在许多局限性。分析唐代婚姻制度立法成功的启示与失败的教训,对我们完善现行的婚姻法律,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唐代]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②[宋]王溥.唐会要[M].中华书局,2017.

③[唐代]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④杨廷福.唐律初探 [M].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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