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案制度研究
2020-11-30韦西妮
韦西妮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一、现阶段法院分案的成因
(一)时代背景
1.级别管辖,纵向划分。1949 年10 月新中国成立后,立即设置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承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其中各级地方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域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地级市、盟、自治州、地区设置中级人民法院,区、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基层人民法院。各级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进行级别分案管辖。
2.地域管辖,横向划分。《民诉法》、《刑诉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具体规定了同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3.个体法院内部案件分流。法院业务庭室设置有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和执行局等,通过立案庭案件受理后,按照案件性质分流案件到相应庭室进行审理,庭室配置了相应的法官,即由具体的承办法官审理案件作出裁判。
(二)技术落后
1.人工分案,能力局限。人工分案仅仅凭借分管院领导或各庭庭长的经验,未全面分析案件的特殊性和难易程度,就将案件分流到承办法官手中,造成法官承办案件数量上的持平,但案件难易度上相差甚远,个别承办法官办案压力大。
2.智能分案,数据不全。部分法院开始尝试运用电脑随机分案,但由于案件综合数据分析不全面,对法官擅长专业方向把握不够最准确,也未能十分合理配置案件的分派,介于半人工半智能状态,电脑随机分案的分配方式初具科学性及参考性。
3.网上办案起步晚。2010 年广西法院统一网上办案,采用瑞新办案系统,设定必要的控制节点,功能尚未完全,电脑分案功能暂未启用。瑞新办案系统平台结构简单,能够收集的数据有限,加上新旧瑞新系统对接不能完全匹配,数据整合不全,分案过程中造成客观上的偏失。
二、实例举证查摆分案存在的问题
(一)以基层甲县法院为研究对象
1.从甲县法院案件数量角度分析。1988 年至2016 年案件总数量27329 件,其中,民事案件21693 件,刑事案件1636 件,行政案件325 件,执行案件3675 件。从1988 年案件数154 件至2016年案件数1655 件来看,2016 年案件数是1988 年的10.7 倍,是一个直线性上升的趋势,随着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具体案件关系复杂化,延续着传统分案模式,分派的案件承办难度日渐增大。
2.从甲县法院人员编制角度分析。1988 年甲县法院在编干警45 人,其中审判员36 人,2016年在编干警73 人,其中审判员40 人。2016 年审判员的人数和1988 年的人数大致一样,审判员承办的案件数量却成倍增加。
3.从甲县法院分案标准角度分析。从设立甲县法院开始,采用了传统的人工分案,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相应的庭室,再由庭长分派到承办法官手中。在案件数量较少,案情较为简单的情况下,传统的人工分案协调性灵活,方便快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增多,各类案件也是与日俱增,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延用传统人工分案方式显然不科学,不能起到很好的案件分流作用。
(二)传统分案普遍存在的主观性
诉讼案件通过法院立案庭立案受理后,分到相应的审判业务庭室,再由该庭室的庭长分配案件到承办法官手中。庭长主持的审判工作包括分配案件,即确定适用的审判程序指定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庭审判员,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并对合议庭、独任庭的办案速度质量效果、工作方法等进行检查督促。①通常来说,庭长会根据本庭室具体的情况均衡分案,由此可见,分案权是庭长管理权重要的组成部分。庭长在分案过程中,常基于不同的角度考虑,或者为了本庭室推选办案标兵、争先创优、晋级评选等原因有所侧重,导致法官收结案不均衡,不利于发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的激励作用,在客观上出现了不公平竞争,同时也会助长不良风气的形成。
三、法院随机分案之科学分析
(一)随机分案重点在“机”
1.客观上,随机分案制度的根据在于运用计算机分案软件按照事先确定的分案方案,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为基础,将案件直接分配给积存数量少的法官。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分案环节中的人为因素影响,减少人情案、关系案。
2.主观上,由于分案软件还存在技术性问题,不能完全按照原先设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导致承办法官收案不均现象,系统无法自动识别同一原告或被告的同类案件、系列案等,结合人工的制定分案,确保收案平衡。
(二)电脑智能化的科学配置
利用网上办案平台,开拓分案功能。制定《分案工作实施规则》,明确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基本原则,采用统一的案件分配软件,与审判管理要求一一对应,协调立案、审管、技术中心工作,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从技术层面改进,进一步完善分案的科学配置。“法院的院长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按照对案件的审查而决定由某一法官主审,即使他认为‘可能是正确的’该法官比其他法官更适合审理这一案件。”②必须弱化法官之间的行政管理。
(三)统筹全面试点先行
运用大数据手段,收集每一个员额法官的办案信息,汇总突出专长,每个案件类型要有针对性,专案专办,形成专业性的办案模式。在统一部署规划的方案里,广泛征询意见,形成初步的框架,分阶段实施,同时鼓励各个法院大胆创新,充分发挥优势,由点及面,带动办案法官的积极性。允许部分法院试点先行,经过实践检验,不断完善功能设置,力求开发出最佳的操控系统。
四、分案新制度下法官的应对
(一)收集海量数据为前提
1.经统筹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向各级法院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汇总,再由专门的科研技术中心研制开发配套操作系统,使用专门网络通道,明细流程规范。
2.通过现有网上办案技术平台,提取有效数据,精确分析法官办案模式,计算各类案件的比重,根据收集法官的办案意向,科学配置案件承办法官的人员名额,做到案案有人审,案案有人精。
(二)业务培训兼具针对性、特殊性
1.每年要举办专项法官业务培训,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指导,形成常态化,从普遍性转为特殊性,从全面性转变为针对性,着力打造一支专业性精英化的法官队伍。
2.采取集中培训和视频培训相结合,灵活高效,印发办案流程模板,统一格式简化办案方法。对于类型较为复杂,程序繁琐的案件,需要经常性培训指导,强化办案能力。
(三)随“机”新常态的观念转变
1.在电脑智能化的办案模式下,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专业素质,发挥专长,结合自身常年办案经验,固定办案方向,成为同类案件领域专家法官。办案效率也大为提高,新进法官应定向选择或者按照要求指定分配,定向培训专案方向,不断探索新的分案模式。
2.人机结合的分案模式,要经过严格审批,不能随意变更案件承办人,也不能挂名办案,注重案件流向,防止人工多加干预。改变旧思想,转换新观念,积极学习熟练掌握新技术。
五、结语
科学分案是科学审判的前提,只有在案件资源分配上实现科学公正,才能实现案件分流和审理的公正。随着社会科学的进步,电脑智能化已经渗透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对于法院的随机分案,也应当适时而为,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收集每一个员额法官的办案信息,汇总突出专长,每个案件类型要有针对性,专案专办,形成专业性的办案模式,提高办案效率。公平科学的分案制度对案件公正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既能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又能客观地评价法官的办案能力。通过提升随机分案的科学性,实现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监督,实现分案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保证司法公开、公正。
注释:
①周道鸾,主编.法官法讲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54.
②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4 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