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研究
——基于天津市615份调研数据的实证检验
2020-11-30吴万运
◎文/吴万运
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因此,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解决“三农”问题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农业发展长期滞后,导致农民自身的资本积累较低,加之政府扶持则主要集中于转移支付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因此农民自身对农业生产的投资缺乏资金基础。这就需要金融市场为其提供投融资服务,但是由于缺乏合格的抵(押)品,并且农业收入易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以传统的金融机构对于农业贷款,尤其是农民贷款控制得极其严格,出现了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现象,表现为农村金融的供给抑制。2019年“中央1号文件”把“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作为近两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解决好“三农”问题最重要抓手,从而为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赢得主动,为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基础。
在农村金融的需求端,同样存在着严重的抑制情况。对于传统的农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最重要的产权,也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土地承办经营权作为抵押品进行银行贷款,一旦违约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生活难以为继。更何况,是否允许抵押土地承包权,现无明确定论。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以及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原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的瓶颈,通过不断地改革和摸索,农村土地制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被提上了日程。2010年,“一行三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随后各个地方纷纷出台适合自己地区的农地抵押贷款政策并进行试点工作。2020年实施的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土地的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土地的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可见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已经放开,但需征得承包人同意。因此研究其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成为顺利推行该试点的关键环节之一。
一、命题假设与理论分析
新一轮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和目标是通过“三权分置”提高农业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进而推进农业产业向产业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使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并使之合理有序地转移到非农部门,进一步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
命题Ⅰ:通过土地确权,能够提高农户的抵押意愿。
“三权分置”的前提是进行土地确权,也就是确定和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确定和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在坚持上述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是其最重要的财产,土地确权将这份财产权益通过法律,以文本的形式确定下来。农民对这份权益有着深刻的认同感和稳定的预期,消除了不确定性,也就能放心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去,以便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其他事业发展。
命题Ⅱ:土地确权后,进行土地流转,农民具有更高的抵押意愿。
土地确权只是“三权分置”的前提或者第一步,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接下来是推进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法律赋予农民的承包权是不能转让的。因此要想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必须使经营权流转起来,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流转市场,实现经营权有序流转至种地大户和农业企业手中,实现农业的产业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通过土地流转,使出租了经营权的农民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土地租金,并且使他们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非农生产,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也就更加愿意抵押或由承租者抵押土地经营权。
命题Ⅲ:实行“三权分置”后,通过提高农民的市民化意愿,可以显著地提高其抵押意愿。
土地确权实现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流转实现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三权分置”看似完成,其实则不然。通过土地流转后,大量“失去”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会从事非农生产,成为“名义上的城里人”(名义是指其户籍性质可能仍然是农村户口,也可能仍然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这些人生活、工作和养老以及其子女的教育可能都发生在城镇,这就要求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服务均等化。这些目标实现后,进城农民的市民化意愿会显著提高,只有农民成为真正意义上而非名义上的城里人后,才能彻底地从土地中解放出来。
二、实证检验
(一)模型构建
本文研究的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即农户是否愿意抵押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贷款,包括愿意和不愿意两种情况。以农户是否愿意抵押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贷款作为因变量,即当农户愿意抵押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贷款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对于这种二元离散现象的数量分析,常用的模型有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本文采用二元Probit模型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进行分析,以求更客观地分析影响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的各因素的作用方向,更准确地测定其影响程度。
Probit模型可由满足经典线性模型假定的潜变量模型推导:
对于式(2),Pi表示对于给定的Xi,相应个体选择1的概率;Φ为标准正态累积分布函数;yi是实际观测到的因变量,表示农户是否愿意抵押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贷
(二)数据来源及影响农户抵押意愿因素的确定
本文数据来源于通过调查问卷方式对天津市各区县的615位农户进行的抽样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文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后认为,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借贷经历、学历、未来居住地、有偿弃地、户籍性质以及市民化意愿和家庭收入对抵押意愿可能存在着影响。其中前五个为定性变量,农民收入为定量变量。
表1样本农户年家庭总收入分布表
在实证分析中,以抵押意愿为被解释变量,各影响因素为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中既有定量变量,又有定性变量。定性变量包括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市民化意愿、居住地及学历。为解决定性数据的量化问题,我们对这些定性变量赋值,“是”取1,“否”取0,此外,居住地为“城镇”取1,“农村”取0。
(三)影响农户抵押意愿的各因素的统计性描述
本文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得到以下样本特征:
由表1可以看出,农户年家庭总收入处于1万~4万元之间的最多,占比50%,而处于4万~8万元之间的次之,8万元以上的最少,仅占9.87%。
由表2可以看出,仅有不到25%的参与调查的农民愿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这说明农户对于农地抵押贷款的热情还很低,也可能是农户对于借贷特别是抵押贷款的认同感较低(仅有不到两成的被访者5年之内有过借贷经历)。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都是重要推进的项目,调查结果显示土地流转的参与度(61.7%)远远高于土地确权的参与度(28.6%),暗示以政府为主导,以产权为核心的土地确权工程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不小的阻力。另外,只有不到一半的农民愿意市民化,却有超过3/4的农民将来计划在城镇居住,看似矛盾的结果,实则蕴含着农民对当今城乡社会保障体制的差距表现出一定担忧,同时又对未来社会服务的均等化、全民化充满了期望。
(四)实证检验
根据样本数据,本文利用Stata软件通过逐步回归法对Probit模型进行回归。表3报告了该模型回归结果。
我们首先考察了是否进行土地确权对于抵押意愿的影响。实际上,绝大多数情况下,农户要想以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进行贷款,则必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假设命题Ⅰ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正如方程(1)所示,仅仅控制是否进行了土地确权,则其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假设命题Ⅰ是正确的。在进行土地确权后,农户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同感更强,也更放心地将这部分权利抵押出去以获得银行贷款。根据假设命题Ⅱ,即土地确权后,进行土地流转,农民具有更高的抵押意愿。于是在方程(2)中,我们加入了土地流转这一变量,结果显示其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命题Ⅱ得到了初步验证。继续验证命题Ⅲ,我们首先使用问卷中“是否愿意取得城镇户口”这一指标作为市民化意愿的代理变量,其结果并不显著。考虑到该问题的直接性,我们进一步做了修正:把问卷中“是否愿意取得城镇户口”和“未来打算在什么地方定居(城镇或者农村)”做一个交互项,取1则表示既愿意取得城镇户口,未来也计划在城镇定居,更能反映被访者真实的市民化意愿。于是我们在方程(3)中加入修正后的市民化意愿这一变量,其结果显著为正。因此,命题Ⅲ也得到了初步验证。
表2各虚拟变量描述性统计汇总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也普遍提高,但是由于农业特殊的性质,其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远远慢于其他行业。因此,农民种地收入也很难大幅度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在种地的同时也会从事其他职业,甚至完全放弃种地,而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工作,土地作为农民谋生手段的功能正在一步步地弱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已经居住或计划居住在城镇,这就造成了农村普遍存在的“空心村”现象。因此,在方程(5)中,我们进一步考察了收入来源结构(即由土地带来的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比例)对于抵押意愿的影响,但结果并不显著,而且居住地这一变量变得不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家庭收入与居住地之间存在高度相关,即有较高收入农户更倾向于在城镇居住,因为他们可以负担起相对高昂的城镇生活成本。另外,对问卷和数据仔细检查,我们发现由土地带来的收入不仅包括由种地带来的直接土地收入,还包括流转土地所获得的租金、以土地入股集体经济所带来的分红以及其他非直接土地收入。相较于直接土地收入,间接土地收入往往具有其特殊性,绝大部分情况下需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流转或入股凭证,且具有投入少、风险小、收益稳定等优点,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进行抵押贷款的意愿明显降低。
表3基本回归方程(probit model)
从方程(1)到(5)来看,土地确权对于抵押意愿具有非常显著的影响,且抵押意愿也会受到土地流转、市民化意愿和居住地的显著影响。因此,接下来我们构造抵押意愿模型,并进行稳健性检验。
将公式(2)中的变量按基本回归结果进行简化,即可以变形为以下模型:
此时的Xi仅包含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市民化意愿以及居住地等4个变量。
表4报告了基于公式(3)所建立模型的稳健性检验结果。首先,如前所述,在所调研的一些地区,土地确权已经完成,并且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土地流转市场,所以这些地区的大部分受访者家庭以及完成了假设命题Ⅰ和假设命题Ⅱ的改革过程,这类农户更倾向于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句话说,已经完成土地确权并且进行了土地流转的农户之间的误差可能存在相关性。因此,方程(7)对其进行了控制,结果所有变量显著性和符号均未发生改变。同时控制项也显著为正,这又进一步验证了假设命题Ⅱ。方程(8)中,我们进一步控制了受访者的学历程度,所有变量的显著性和符号没有发生变化,同时控制项也显著为正,表明学历信息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户对于银行抵押贷款的认知水平,较高的认知水平也就更倾向于进行银行抵押贷款。我们继续控制了受访者的借贷经历,如方程(9)所示,所有变量显著性和符号没有改变。其自身也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说明,如果之前具有借贷经历,则其对于银行贷款的了解程度更高,在遇到资金需求时,也更倾向于进行银行抵押贷款。
表4稳健性检验(probit model)
(五)定量分析
上述五个重要结论只是定性分析,并没有得到量化证实。由于probit模型的特殊性,其方程的回归系数并不能直接看出解释变量对于被解释变量的影响程度,而这些只能通过计算各变量的边际效应得到。为此,表5提供了基于方程(9)的相关边际效应的模拟计算结果。
如表5第一行所示,在被调查者家里没有土地对外流转的情况下,如果进行土地确权,其抵押意愿会提高8.52个百分点。而从第二行中,我们知道在被访农户有土地对外流转的情况下,如果进行了土地确权,其抵押意愿会提高18.20个百分点,这就进一步验证了上文中的假设命题Ⅰ。这表明已经进行土地流转后再实行土地确权,农户的抵押意愿比只进行土地确权而没有进行土地流转的高9.68个百分点,换句话说,同时进行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农户的抵押意愿将显著增高。我们将两个因素反过来考察,即控制土地确权,观察土地流转对于抵押意愿的边际影响,得到了相似的结果,同时进行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时的农户的抵押意愿比只进行土地流转而没有进行土地确权时高8.68(26.09减去17.41)个百分点。
另外,通过比较表5的第二行和第四行我们可以得到,虽然同时进行了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的农民具有更高的抵押意愿,但是两个项目启动的顺序不同,会使抵押意愿的增加幅度也会不同。表5中的边际效应表明,先实施土地流转再进行确权比先实行土地确权再进行流转对提升抵押意愿的效果弱一点,平均少提升7.89个百分点,这就进一步为上文中的假设命题Ⅱ提供了证据。这是因为土地确权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都明晰了农户对特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以文本形式进行了确定,这就使得农户对该项权利(束)及其所带来的收益有了稳定的预期,而土地流转仅仅是建立在契约(流转合约大部分为不完全合约,有的甚至仅是口头合约)基础上的权利(束)租赁关系,不存在对该权利(束)的明晰和确定。
表5边际效应及显著性——基于方程9
同时,从表5我们还知道,在实行了土地确权和进行了土地流转后,愿意市民化的农户的抵押意愿显著提高7.53个百分点,这就验证了上文中的假设命题Ⅲ。到此为止,上文中所得到的假设检验均得以量化证实。
居住在城镇里的农户其抵押意愿也会显著提高10.56个百分点;具有大专学历的农民其抵押意愿有13.16%的显著提高;近五年来有过借贷经历会使其抵押意愿显著提高6.72%。
三、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通过对天津市农户的调查发现,仅有24.9%的样本农户有意愿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构建二元Probit模型分析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的影响因素,发现是否有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进行了土地流转是否愿意放弃名下耕地、换取经济补偿;是否愿意取得城镇户口以及自身教育程度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有着显著的正影响,即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愿意放弃名下耕地,换取经济补偿、进行土地流转、高学历以及高市民化意愿都会使农户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增强;而农民收入和5年内是否具有借款或贷款记录对农户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无显著影响。总结为以下三个重要结论:
第一,进行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都会显著提高农民对于农地的抵押意愿;第二,同时进行了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则抵押意愿会更高,但是两个项目启动的顺序不同,会使抵押意愿的增加幅度也会不同。如果旨在提高农户的抵押意愿,则先实行土地确权再推进土地流转政策效果会优于先推进土地流转再实行土地确权;第三,市民化意愿越强烈的农户,抵押意愿也越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的推行有其现实需求,但农户参与这一业务也存在诸多顾虑与制约因素。基于上文分析,我们认为,在土地确权的情况下,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可以增加农户以农地进行抵押贷款的意愿,以获取资金进行投资和消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因此,在不断推行土地流转以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推行和完善土地确权制度,不能让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固有的传统“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亟待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农民将不断涌入城镇,所以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消除城乡社会保障差距,破除户籍壁垒,鼓励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进城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