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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差异性与互补性

2020-11-29代丹欣

法制博览 2020年25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互补性用工

代丹欣

陕西工运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3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宝,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成就,我们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离不开他们的鼎力相助。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关系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不仅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了挑战,也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把握二者的差异性与互补性也是当前我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异性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是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涉及的内容也都涵盖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但二者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却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从合同当事人和签订目的来看,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为单个具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它一般出现在劳动者参加劳动之前,签订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某一劳动者群体和用人单位,它签订的目的为了给某一群劳动者设定具体的劳动标准,以便更好的规范劳动关系。

其次,从合同签订的内容来看,劳动合同调整的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由于个体之间情况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一般会将劳动合同内容制定的简单宽泛,只要不违反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即可。而集体合同调整的是集体劳动关系,是代表劳动者群体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它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仅涉及其中的某个方面,比如工资涨幅标准,或者在个人劳动关系中某些问题在法律、法规中并未直接规定,在集体合同则要加以细化,以更好的维护劳动者集体中每一个成员的正当利益。因此,集体合同的内容更复杂、具体。

最后,从合同产生的效力来看,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单个的劳动合同仅对具体的签订人具有约束力,而集体合同涉及的主体人数众多,范围也较广,对凡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所有劳动者群体及用人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同等情况下,若二者之间发生冲突,集体合同产生的效力要优先于个人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协调互补

把握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差异性是正确认识二者协调互补性的前提,只有正确的认识到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取长补短,我们才能在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事半功倍。

首先,合同签订主体的互补性。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针对的是个体,集体合同针对的是群体,二者恰恰是一种特殊与普遍的关系。相比于集体合同的签订,个体劳动合同更自由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合同双方的所有约定都可以体现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中,如年终奖的发放等,只要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集体合同的主体因为是某一群体,它解决的是一个普遍的共性问题。相对于个体的势单力薄状态,无论是在合同内容的选择权上,还是合同文本的设定上,可以更大程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订立程序上的互补性。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可知,从行动要约到协议草案的提出,再到协议审查通过,最后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一套复杂的流程设置。相比之下,个体劳动合同在签订上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且双方可以根据情势变更灵活调整合同内容。但因为个体与企业的悬殊地位,加上个体时间精力和能力认知方面的有限性,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往往很被动,以至于会忽略掉很多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而集体合同对在这一点上却能与之形成很好的互补。这一点从我国《集体合同规定》中集体协商代表的选定、集体协商内容的审核等方面都可以发现。同时,我国的集体合同签订过程全程都有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有一套严格的合同审查制度,因此更能体现出合同双方的公平公正性。

再次,合同内容上的互补性。出于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的考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对一些法律硬性规定的内容加以规定外,一般会采用简单便捷的制式合同来完成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一些细节方面往往会模糊处理,如劳动保护条件。如果单个的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出劳动保护要求,企业一般会无视甚至给劳动者出难题。然而,集体合同无论是从人员数量、还是谈判的专业性上都能给用工单位压力,逼迫他们去和职工代表协商,如疫情期间对外卖行业劳动安全条件的具体细化、对一些医疗卫生行业薪酬的涨幅等等。无论是集体合同的覆盖面还是合同内容的标准设定上,对劳动合同来说无疑都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最后,合同效力上的互补性。从签订时间上看,单个劳动合同可以是一年一签,而集体合同的签订时间最低为3年,更为稳定。因为是集体协商的产物,集体合同所确定的各项标准都高于最低法定标准,无论是行业集体合同还是专项集体合同,它都跳出了单个劳动者的局限,协商的层级更高。当二者出现冲突时,若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则优先适用集体合同;若劳动合同的确定标准高于集体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

三、认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互补性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越来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鉴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我们能充分认识其差异性与互补并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他们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互补性,可以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本次疫情影响,企业的用工成本上涨、利润空间被挤压,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受到了极大威胁,相应的,一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也开始屡见不鲜,如工资打折、强迫加班加点、无故裁员等等,为此,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多次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积极发挥集体协商在劳动关系调解中的重要作用,以助推经济健康发展。劳动者作为受雇方,无论在维权还是在与企业协商方面都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当个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即使反抗也徒劳无功。相反,重视集体合同的互补性,借助群体的力量进行集体协商,能最大程度的为劳动者争取更优越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这未尝不是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其次,认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互补性,可以更好的优化劳动法律体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而集体合同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与升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劳动者的职业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些都在倒逼着我国的劳动合同内容不断去丰富完善。集体合同作为更高层次的协商,能在更大范围内代表大多数劳动者的诉求和意愿,因此在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也让劳动法律体系不断与时俱进。

再次,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互补性,可以更好的助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发展,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则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当前,国家已将稳就业稳岗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我们在确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也要不断深挖集体合同的价值,通过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更好的助力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最后,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互补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用工形式越来越灵活多样化,另一方面,新型劳动关系也不断涌现,这些都对当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出了不小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既要鼓励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灵活性,又不能忽视对整个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我们的集体合同更多的带有行政指导的色彩,它强调的是整个群体甚至行业的公平稳定,集体协商而非对抗性谈判,它是特定情形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通过协商代表提出大多数劳动者的意愿与诉求,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让企业和劳动者在一种平等的地位上有商有量,共同寻求一种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当然,行政部门的指导也会提升集体合同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纲领性,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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