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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020-11-29段馨婷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审判当事人司法

段馨婷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 广州 510000

马锡五审判方式,自其产生起,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引起着对中国审判方式的思考。半个多世纪以来,对这一“东方经验”的研究时断时续,法律研究者们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展历程归纳成推崇、淡出和回归三个阶段。虽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其固有的特征和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但是时至今日,这一审判方式仍有其生存的泥土。今世立法者与司法人员应吸收中国近代诉讼文明成果、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法律研究者要努力探求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内涵及其时代价值,总结“司法为民”的实践经验,从而为当今审判方式改革、建设法治中国提供理论参考和历史支撑。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

在马锡五那个时代,司法不是很发达,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适用制度,即司法实践上。

在制度上,当时政府制定的部分法律或行政规定与地方风俗民情脱节,或法律内容在当时太过超前而显得不现实。这个问题在许多方面都有反映。此处就引用当时大比例可能引起争议的婚姻问题来阐述明白理论与现实的巨大的不适应。法律规定了男女的平等地位,规定婚姻自由,禁止买卖。但是买卖婚姻历史由来已久,女方家长与男方商议好价钱私下完成婚礼,被买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无力反抗父母的决定,放在明面上的法律规定对于暗渡陈仓的百姓也只是束手无策。也极少人会敢将父母买卖自己婚姻的罪行告上公堂。所以社会风气历来如此,买卖婚姻屡禁不止。如果政府强行用法律干预会引起与百姓的冲突。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引起更大的麻烦。

边区司法背景的另一方面是司法实践上存在的困境。除了上述制度与民俗冲突的情况下司法实践难以进行,司法难以真正起作用的困境,还有其他的困境。一些机关团体、学校及个人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事频频发生,如圈占土地,踏毁庄稼,私自扣押拷打,限制人身自由,及威吓欺压他人的违法行为。另外,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的现象也很严重。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其不规范行为也得不到规制和惩罚。当时的政治社会可谓“无法无天”,人民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在当时,司法秩序混乱不堪,亟需新的制度,新的审判方式来改变边区的司法困境。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成功的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成功之处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巡回审判的典型方式,最大的优势就是解决纠纷具有及时性、公正性、群众性。他能够适应当时复杂和新旧交替的社会环境,而且密切联系群众,能做出群众乐于接受,认为合情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及时发现、公正审讯,定纷止争,保一方安宁。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获得成功的原因

首先,马锡五审判方式弥补了抗日根据地司法资源的不足之症。根据前篇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可知,当时边区教育不足,高水平的知识分子缺乏,司法机构数量不多,规模不大,法官配置比较少。正如侯欣一教授所言:“边区司法人员短缺,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司法人员短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原本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因司法资源不足,对矛盾解决的不彻底,群众上诉上访,那么相应部门的压力就更大。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巡回审判的方式,方便诉讼,不积压怨愤,法官主动到边区各地,及时审理案件,被称为“及时雨”。而且马锡五审判以其独特的方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没有怨言,不上诉。这缓解了边区人民诉讼不便的困难,这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非常受欢迎,不仅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适用,在当时中国其他地方也一样非常奏效。所以当时掀起的马锡五热不是没有道理的。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价值

(一)理念上的价值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以“司法为民”为根本价值目标。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也在于“民”的重视。马锡五审判方式主张“亲民、爱民、为民”,与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突出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并不冲突。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与当代中国司法为民的根本价值目标一脉相承,价值取向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民利民”为重点追求目标,民事诉讼中科学地融入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合理理念一定有助于当事人在争议获得公正合理的评价。在现今,繁琐的诉讼程序和严苛的举证责任分配使当事人对于诉讼维权望而却步。诉讼的专业性、举证的困难性和较高的诉讼费也是困扰普通群众的点。暂且不说繁多的程序为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因为国家意识到这方面的不足正在加快精简。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一般人诉讼能力低下,而且当事人直接收集证据的诉讼成本要远远大于法院直接收集的成本,但是申请法院收集又处处碰壁。或者在诉讼费用方面也让大多数人觉得很不划算。标的较小的案子,即使胜诉,也会将近三分之一的费用拿出缴纳受理费。人们便不会信任和依法律,法律权威会下降,这对当今法治中国建设非常不利。所以,学习便民利民,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思维,对当今中国是有必要的。

在此我们就能看到现如今司法与马锡五主张的司法的不同。若说要真正实现“以人为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是不可避免的。

(二)审判方式上的价值

司法审判不只是为了“做出判决”这么简单,司法更多地是为了化解纠纷,化解冲突,让社会归于平静。不止是在法律上,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现今中国司法上过于重视法律上的程序正义,这一风气似乎有点与上述目的背道相驰。

第一,坚持群众路线的方法。“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以便民、接近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审判等方式,考虑到现实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有限,在诉讼责任分配上,因为普通人法律素养有限,对于一些法律知识不了解,对于自己享有的权利及实现权益的步骤也不清楚,所以为了保证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关系当事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在当事人没有能力搜集证据时提供帮助。坚持群众路线,不仅能实行形式法治,而且能实行实质法治。

第二,坚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之后,确定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真伪虚实有了全面的认识之后,彩工具法律做出最正确的判决。绝非听信一面之词,或者只看书面材料,不深入实际了解就岁以下判决。马锡五审判力求审判维护司法公平和实体正义。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之时,解放区司法制度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如战争环境、司法人员紧缺、地理环境的恶劣等,马锡五都用心找出症结,对症下药。不是绕开问题,而是直面问题,坚持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和研究问题。新的时代条件下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然要学习马锡五这种精神。问题源于实践,归根到底也还是要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要到实践和群众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结语

司法领域曾享誉甚久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及司法背景而产生的,带有当时的时代特征。毕竟现今解决社会文化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能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这样会犯机械主义错误。但是对于与当时情况有很大相似的现代“人情社会”及“熟人社会”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部分理念和审判方式还是可以适用的,而且一定能为当今社会所消化。只要在司法实践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定能完美的融入到我国的现今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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