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
2020-11-29左晶李楠
左 晶 李 楠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5600
2020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①聚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难点、重点,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为构建上下一体、协作有效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格局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犯罪惩罚和预防工作的加强,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数量连续8年下降比2010年减少3.4万人,降幅达49.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41%,比上年下降0.17个百分点,比2010年下降4.37个百分点。②但是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以及预防、帮教救助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仍有待提高。本文就未成年检察工作上的困局,试图通过理念的更新和强调复合机能,在惩罚犯罪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指出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发展,提出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持续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加深入开展,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形成全社会保护合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一、问题的提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困境
在科学研究之中,人类的10岁到18岁之间是最容易出现触法行为年龄的阶段,由于身体机能的变化,社会环境和家庭的变化,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触法行为具有很高的模仿性,暴力性,冲动型,盲目性和偶然性。
(一)未成年人的批捕和起诉工作
这一类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同时又满足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年龄承担的未成年人。在刑事的批捕和起诉上,③刑事古典学派主张意志自由论是指人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其行为是受到自己意志决定的行为,即使在受到一定外界影响的情况之下,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种理性选择的能力便成为意志。④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是刑事古典学派对人性的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⑤
对于一个理性人的犯罪,其是对犯罪所承担的成本和犯罪所带来的预期利益衡量后的行为,因此这样的犯罪行为是个人的意志对于整个社会价值观和社会秩序稳定性的挑战,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的出现替代了原始血亲复仇,利用公权力对其进行打击,这也是责任主义的体现,基于绝对报应刑罚观念,刑罚是对恶行的报应,而报应必然意味着与侵害对等,即罪刑均衡,只有如此才能使刑罚的惩罚彰显正义。⑥从现实的社会伤害上来讲,未成年的犯罪行为和未成年的触法行为都是对社会的伤害行为,强调通过公权力的打击,同过检察机关的批捕和起诉,运用刑法的惩罚来遏制破坏社会的行为,无异于过分夸大某一种治理模式,在这种刑事责任主义之下,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功能,主要运用于发现真相,分配责任和惩罚教育之上。而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保护上则相差甚远。
我们要承认的是尽管对于这一类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我们的批捕和审查起诉可以运用在他们身上,但是他们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的自由意志并不同于成年人,对于自身行为的客观表现完全认识不同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认识程度也完全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将运用在成年人身上的报应责任主义用在未成年人身上有失偏颇的。未成年人的错而非是一种恶,将使用在成年人犯罪之上的批捕羁押运用在未成年人身上,虽然有一定隔绝未成年人受到外界影响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影响,但是却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更加深入的交叉式感染,同时也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种自身是罪犯的自我认同,这并不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重新社会化。正如德国学者阿尔布莱希特所言:“尽管少年也应对犯罪负责,但最为根本的还是对其教育和使其康复,对少年的处理不是建立在其罪行或者罪行的严重程度之上,而是建立在少年犯罪者及其需要之上。”⑦因此在新时代下检察工作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如何在一个精准的度上去适应这也是需要考量的,就比如在这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意见之中提到的,要克服单纯打击,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要准确理解刑事政策和案件本质,认真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从严把握认定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坚决不予认定。对拟认定未成年人构成黑恶犯罪并提起公诉的案件,要逐级上报省级检察院审查把关。⑧为什么提出这样的要求尼,就是在目前的一元体系下的刑事检察制度中,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质上在一些刑事政策之下,无形的受到着“小成人”的刑事检察逮捕起诉,就比如在一些地区,在打黑除恶的全国政策之下,有一些参与社会犯罪的未成年人,甚至依然在校的学生认定为参与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这些案件在地方上屡见不鲜。
(二)未成年检察的监、防、教工作
在这三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分类中,又是两个层面监督工作是一个层面,预防和教育是第二个层面。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监督可以一分为二地看,第一种监督就是我们检察工作的常规监督,对于刑事案件的监督,对于审查批捕,起诉,审判和执行的监督。第二种监督就是对未成年人后期的再教育,改造,融入正常社会化和预防工作的监督,这样看来第二种监督它实质上也属于第二个层面预防和教育。
刑事司法根源于人类的报复本性,胎变于人类原始的复仇习惯,报应是其本质特征。⑨一个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包容程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这个社会的包容程度。在未成年人的案件之中,我们往往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不在自己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而是受到自身机能和外界刺激等种种因素而迸发的一种冲动,偶然的行为。这与成年人的犯罪不同,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政策也与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惩罚主义有着截然不同的理念。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监、防、教,在更多的层面体现着保护教育主义,这来源于国家亲权理论。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se)来自于拉丁语,其字面含义是“国家家长”(Parent of theCountry),传统含义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⑩国家亲权理论来源于父母亲权,是指国家在未成年人父母未尽监护人职责或者没有监护人的时候,有权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代为行使或者直接行使监护权,这种国家亲权理论最终演变在现实的就是未成年人的矫正机构,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的体现。检察工作的社会调查,分案处理,办案主体的专门化都是其体现福祉主义的国家亲权主义的预防和教育职能。
但是同时这种在国家亲权主义影响下的预防教育职能,由于现实呈现的原因,矫正机构的形式化,收容教养的形同虚设,工读学校的建制质量,都为人们所诟病。另一方面由于触法未成年人实质上没有接受到惩罚,仅仅通过矫正和保护处分,并不能使得触法未成年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增加其责任意识从而更好的融入社会,并且也很难去抚平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内心创伤和满足民众的社会安全感。这些都对未成年人检察的监、防、教带了理论,制度和现实的挑战。
二、未成年人检察理念的更新和复合机能
(一)修复正义理念和双重保护理念的引入
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处罚案件,有着复杂的原因及社会政治因素,社会需求,社会转型方面的因素。而以往在责任惩罚主义下和福祉保护主义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无不例外为了满足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却忽视了社会关系破裂的修复和受害人损失的补偿。而这种对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即满足人们的正义理念和对受害人给与补偿的未成年人检察目标,就是修复正义观。包含了两个方面,平衡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防卫安全两者之间的关系,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补偿受害人的受损。修复正义以宽容为基础,在未成年人触法的情形下,由行为人,检察机关,被害人,社会其他组织以一种平和和互相尊重的态度就事实,责任承担,后期补偿达成一致的协商。它不是简单的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或者惩罚,修复正义观的正义也不是触法者是否被惩罚,而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修复和被伤害的受害者是否得到补偿,它能够使得触法未成年人以一种直观的方式看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伤害,使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促使未成年人形成责任感,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补偿受损的受害人。
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触法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的病态行为,不仅仅社会关系和受害人受到伤害,未成年人本身也时候也受到伤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候,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社会防卫双重价值,这就是双重保护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应如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要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防卫,运用国家权力去对抗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作为未成年人国家的监护人也要保护和教育好未成年人,引入修复正义观和双向保护观念,能够使得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能有其开展的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让未成年能以一种相对无害化的方式承担责任,也能够使得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未成年人能够更加再次教育融入社会,达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最终目标使其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检察的复合机能
第一个是未成人检察的特殊化矫治机能,未成年人检察的特殊之处,体现出人人平等的正义观,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也是实质平等也即分配平等的表现,因此,针对触法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可以不再适用传统意义上基于报应主义产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是遵循处遇个别化原则,其是少年司法的根本性原则。⑪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大体宏观的角度上来说,未成年人检察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部分,特殊的有别于成人司法,未成年人司法从体系上的独立,有着独立的审判机关,有着一站式的检察机关。二是从个体的角度而言,根据每一个触法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也就是他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身体状况等提出个性化的检察帮教方案。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并劝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⑫同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不是为了要去将每一个涉案的未成年人送入牢狱。
第二个是未成年人检察的刑事追责机能,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认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就无法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惩罚,无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逮捕和起诉,因而触法未成年人司法处遇普遍陷入了一种“保护就是免罚”的偏差性思维,主要表现为保护性有余而惩罚性孱弱。⑬而对于现实社会中那些残忍的恶性实践,对这类未成年人单纯的教育矫正,并不能使其增长责任意识,反而使其无视法律增长其恶性的一面,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检查追究是否违背了福祉保护主义,责任的追究和保护主义是否相矛盾。实际上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而言,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的提高是进步的表现,而对于未成年人适度的惩戒是有助于其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的提高,并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本是也是福祉保护主义的内涵之一,我们只是强调有别于成年人的惩罚,并且要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调整帮教方案。
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未来要求
未成年人检察的理论引进和未成年人检察的机能表现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属性的目标,在未成年人检察理论基垫和未成年人检察机能的发展趋势上,新时代下如何去解决好融合好社会安定的责任追究和教育矫正的整体性,如何去做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是检察工作的为首之任。
本校市场营销专业于2002年招生以来一直维持在4个班的规模。2012年本专业成为江苏省工商管理类重点专业。从市场营销专业设立之日起,该专业课程体系先后进行了4次大规模的研讨与修订,最终形成了现在的药学知识与营销管理知识相融合、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课程体系。目前营销专业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专业课程体系。所设置课程分为5大类课程群:药学基础课程群、公共基础课程群、专业基础课程群、专业核心课程群、专业辅助课程群。
(一)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1.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敌对势力向未成年人灌输极端思想、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突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拐骗儿童,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或进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依法惩处危害校园安全、监护侵害、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建议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上级检察院对重大案件要坚持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坚持和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快速反应、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通过典型案例研讨、同堂培训、一体推行司法政策等方式凝聚共识,统一司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
2.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拓展监督线索来源,完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对违反诉讼程序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规定,侵犯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要及时监督纠正。注重强化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等平台的沟通与衔接,深入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重点监督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特殊管教措施虚置、社区矫正空转等问题,确保罚当其罪、执行到位。
3.持续推进“一站式”办案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努力实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避免和减少二次伤害。会同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积极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2020年底各地市(州)至少建立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
(二)弃权移送机制
在新时代下,未来我国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组织体系,甚至在建立二元的少年司法体系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责任追究的移送。具体而言就是指在社会中发生的一系列恶性案件,如果在案件中未成年人体现出来的,精细蓄谋,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极高。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可以用其恶性补足其受法律追究的年龄,在美国这样的做法叫做弃权机制,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之下少年检察系统将其移送起诉刑事法院,而非少年法院。
与之类似,日本《少年法》规定,经过审判,当家庭裁判所认为该少年事件适合处以刑事处分时,则要将案件返送给检察院,该做法被称为“逆送”制度。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将未成年人诉讼至刑事法院的做法,是一种不得已而为的做法,通常考虑的量也是未成年人的触法的程度考量,是一种实质意义的考量,而非形式考量。同时它也是作为保护性处分穷尽之后的手段,对于使用要采取慎重的态度,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三)依法惩戒、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
1.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克服简单从轻、单纯打击和帮教形式化倾向,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管束到位,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和警示功能;对于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实施精准帮教,促进顺利回归社会。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标准,深入研究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犯罪心理,把个案情况吃透,将党和国家有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方针、原则,个别化、精准化运用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要准确理解刑事政策和案件本质,认真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从严把握认定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坚决不予认定。对拟认定未成年人构成黑恶犯罪并提起公诉的案件,要逐级上报省级检察院审查把关。
2.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履行主导责任,用符合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语言,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发挥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作用,帮助其理性选择,同时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参与、监督、救济等权利。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分流作用,依法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拟提起公诉的,在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探索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自2020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适用率达到80%以上。
四、结语
在新时代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今天,我们的民众呼吁通过刑法打击未成年犯罪行为是不理智的,新时代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国家保护未成年的大格局中地位,责任,职务更加繁重,主导性更加明确,要确保我们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进一步提升。要兼顾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双重保护,引入修复正义和双向保护的理念,理清未成年人检察的复合机能,在多元制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导性质,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打击侵犯未成年犯罪,做好社会安全和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多项工作。
注释: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4/t20200430_460261.shtml#1.
②2018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统计监测报告》[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12/t20191206_1715751.html.
③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283.
④[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10.
⑤[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0.
⑥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165.
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在帮教中司法——以海淀法院少年审判为样本[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6).
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⑨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M].法律出版社,2000.14.
⑩姚建龙.国家亲权理论与少年司法——以美国少年司法为中心的研究[J].法学杂志,2008(3).
⑪盛长富,郝银钟.论少年司法处遇个别化原则——基于相关国际准则的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2(4).
⑫[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84.
⑬武良军.触法少年行为矫治的惩罚性及其实现路径[J].青年研究,2018(1).
⑭刘建利.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