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管理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2020-11-29侯媛媛
侯媛媛 周 晗/文
2020 年2 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直面专利“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现实顽疾,提出树立“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以“转化应用‘倒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优化升级”。《意见》作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的一记“重锤”,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的关键性改革举措对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意见》重点措施的解析
提出探索赋予发明人所有权并鼓励其承担专利费用。《意见》规定,“允许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的作用”。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若高校放弃申请专利,申请权可转让给发明人,授权后所有权归发明人所有。若高校申请专利,费用由高校自担,或与发明人共担。对于发明人承担的费用部分,《意见》规定不可从财政资金列支。这种“自掏腰包式”的费用分担方式,迫使发明人深入考量技术先进性和应用前景,思考专利申请“性价比”,避免了“只有申报冲动而不需考虑结果,认为专利数量越多越好”的情况。
明确健全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机制。《意见》提出,“要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当前,在一些科研项目研究中,知识产权工作在项目结题时才会开展,仅作为项目总结的一部分,专利导航、专利布局和价值挖掘、高价值专利培育等的作用尚未体现出来。该措施提出将知识产权融入创新过程,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在推动、保护和应用创新上的最大价值。
鼓励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并完善评估尽职免责机制。《意见》规定,“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其中评估可自行完成,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完成。对于评估后因决策带来的损失,“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免除决策责任。开展申请前评估,可尽早剔除掉无效的申请和低质量专利,便于汇聚更多的人财物资源支持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和转化;明确免责机制,可有效改善“干多错多、不干不错”的消极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和内生动力。
要求高校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意见》提出,“从源头上加强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通过披露制度建设,一方面可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追踪管理,推动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创办企业的规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可及时掌握科研最新进展,尽早挖掘有潜力的科技成果进行布局和保护。
专利资助奖励由申请授权阶段向转化后转移。《意见》规定,“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该条规定与以往政策有较大变化,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单位须给予发明人奖励,发明专利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 元/项。此次资助奖励向转化后转移,可减少发明人“申请专利不但不花钱还能赚钱”的错误想法,引导单位和个人向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转变。
明确以专利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的评价考核体系。《意见》提出,“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近年来,在科研项目结题、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岗位聘任、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导向下,出现了一些低质量专利、无应用前景专利,专利“大而不优、多而不强”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不但违背了科技创新规律,也偏离了保护创新创造的初心。该措施的提出,有助于从观念上改变单纯对专利数量的追求。
《意见》对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和管理的启示
探索赋予持有单位国防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应建立“适度放权”的权利归属制度,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持有单位享有处置权,可自主决定自行实施、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并获取合法收益。同时,为满足国家安全和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保留宏观调配的权限,可以指定实施或者限制实施相关成果。
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奖酬标准。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酬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奖酬的方式、范围、时限和数额等,探索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机制。选取部分单位开展转化奖酬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相关单位落实。军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对奖酬标准、核算方法进行细化和探索,切实提高单位、发明人、转化人员的积极性。
制定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应从制度上对评议主体、评议内容、评议要求、评议流程予以明确,引导军工单位将知识产权评议融入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项目立项环节,依靠专利文献情报分析,判断项目侵权风险,提高研究起点。在项目实施环节,基于专利信息分析,跟踪最新研究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布局方案。项目验收后,及时评估成果运用前景,制订运用方案,推动成果实施。
鼓励单位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和报告。军工单位应加强职务发明成果的源头管理,要求科研人员及时报告创新进展,同时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机制,明确评估标准和流程。评估后,军工单位应对技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与核心业务关联紧密、有潜力的技术,给予相应人财物支持,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对于与核心业务关联紧密、低质量、无应用前景的技术,减少投入,及时止损。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为缓解转化人员“国有资产流失、无形资产增值保值”的顾虑,应建立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后,免除负责人在定价中因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从制度上解决转化人员的“后顾之忧”。
考核指标向科技成果质量和实施倾斜。在计划下达、项目结题、绩效考核、奖励申报等政策规定中,避免单纯依靠科技成果的数量指标,强调质量和转化要求。应研究建立符合国防领域特点的质量评估体系,重视科技成果对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贡献,加大自行实施绩效、对外转化绩效的权重。
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军工单位应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同时加强转化人员能力提升,引育结合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另外,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建设,一方面培养具有行业优势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价值评估、推广转化服务机构,另一方面引进社会优质服务机构进入国防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化运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