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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实习服务学生劳动伤害探析

2020-11-28宋梦然

商情 2020年21期
关键词:侵权

宋梦然

【摘要】购买实习服务是高职院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大学生职业技能的常见形式。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校企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实习学生安全意识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纠纷频出,本文试图明确法律关系,明确多方职责,为此类纠纷提供判断依据。

【关键词】购买实习服务 校企协议 侵权

“中国制造2025”和“工业4.0”概念的提出,对社会各行业的发展及用人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购买职业教育服务利用公共财政向社会组织购买职业资源,以提供更优质多元的职业教育服务。通过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给学生提供实习场地、设施设备、指导教学等,由政府承担职业院校购买实习教育服务的经费,院校与企业双方合作提升教育水平,同时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一、职业教育购买实习服务法律现状

国家层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领域已有部分法律规定,但未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律主要有《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部门规章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2018.3.1实施)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2018.10.19实施),这些法律文件并非针对校企合作专门立法,只是在其中某些章节对校企合作有原则性规定,更多为政策引导,较为笼统,适用性不强。

近年来部门省市为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吉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9.7.1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9.5.1实施)。虽然吉林省、江苏省、邯郸市、宁波市等地均采取相应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多项规定属于软性规范,未产生法律责任相应的约束力,处罚条款未规定具体可行措施等缺陷都为落实执行增加难度。

二、大学生实习纠纷法律关系界定

购买实习服务过程中职业院校、企业、实习学生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特殊行为——复合实习训练和教育功能,是全能政府转型下放权力,带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型教学行为。“现代社会中其具体表现为不同层面的教育主体为达到教育目的,基于一定的教育价值共识,达成的整合机制或合理机制。”职业院校和企业是“教育共同体”。学生与学校这个主体,产生了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学生与企业这个主体,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

实习过程中大学生的身份有两种观点:一是参加校外实习的大学生,实习行为是学校教学安排的组成和延续,以参与真实的专业培训和锻炼为目标,是学校与学生教育行政行为的衍生,大学生为受惠者不應认定为劳动者;二是与企业存在实质性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实习的大学生基本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具备劳动者的基本条件,对实习过程中大学生身份认定的割裂导致权利救济困难。校企合作方式多元化,如现代学徒制等已出现“招生二招工”的模式,需要对大学生的法律身份进行明确的厘定。现行法律法规中,调整教育行政行为或劳动行为皆可找到依据,但复合行为却缺少明确依据,多为政策性的指导文件。

实习期间职业院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义务。体现为在校期间对学生进行的职业安全教育,实习过程中每日打卡、提交实习报告、或定期返回学校参与管理等。职业院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义务,若带队实训教师缺位、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缺失、日常安全管理体系缺陷,则属职业院校未承担相应职责。

因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购买服务协议带有公益性质,协议本身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民事合同,一旦约定内容不清晰,企业不愿承担相应义务时,只能由职业院校自身承担损失。购买实习服务中实习学生和企业间的关系并非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是存在教育、管理关系的同时兼有基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企业间是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关系,而本身实践教学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需,只不过学校将此部分教学的场所转移到了企业中,同时,也将教育、管理学生的部分权利委托给了企业。所以,学生与企业间的关系为教育、管理关系,企业负责学生岗位技能传授和职业道德的陶冶等。由于企业主观过错或过失造成学生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失的,即发生因管理的侵权行为而带来的损害,学生也有权要求企业做出赔偿,即二者也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并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为主要依据。

三、规避学生劳动伤害纠纷的建议

校企之间签订协议应尽量详尽、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权利侵害情形。实践中,依不同的协议内容,分为对实习过程中权责划分清晰的合作协议,企业方完全免责的合作协议,以及并无详细权责划分、无实质规定的简易合作协议。校企合作的实践中,学生因意外事故导致多项权益受侵害导致的纠纷,若无法顺利通过司法途径救济,便会依赖于行政手段。高职院校因其社会职责和职能较企业承担了更多的赔偿责任。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即使采用诉讼路径,因涉及到学生的权利义务,也会面临诸多障碍。如某案例校企双方签订定向培养计划,约定学校以订单班的名义招生,定向为企业培养汽车制造相关专业。由企业为学生提供现场实习,约定实习期间可以折抵试用期。但实际实习过程中,因企业过失,被当地质量监督局、安监局、劳动就业局判定为非法用工。某车企当即违约终止实习,拒绝支付在岗人员工资。该职业院校在未垫付实习工资的情况下,无直接利害关系不能直接起诉企业。

高职院校需建立整套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实习前在校做好岗前安全教育;实习中确保有老师当场进行指导和管理,避免学校管理缺位承担责任;对学生离校、离岗行为严格审核监督,避免意外状况的发生;确认与企业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档,降低风险。

构建职业教育购买服务法律体系,明确主体间权利、义务、学生的权益保障,政府的保障等。将学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因其劳动身份的不确定性遭遇求偿难的问题。通过法律:明确,学校及企业也必须承担购买责任保险的义务。

参考文献:

[1]赵军.职业教育共同体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13,24

[2]孙长坪.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化解的法律缺失与完善——基于定岗实习劳动风险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的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12,(11):91

基金项目: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一般课题“购买职业教育实习实训服务法律制度研究——以高职院校校友会组织为例”(WRB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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