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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看邵雍“观物”认识原则

2020-11-28曹栋

西部论丛 2020年12期
关键词:认识马克思

摘 要:“观物”作为一代名儒邵雍的认识方法,具有极其广博深刻的含义。并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具有较多的重合与相似,因此本文试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视域对其审视,以认识的主客体、认识方式及认识目的入手,对邵雍的“观物”认识原则进行合理的剖析。

关键词:马克思;邵雍;认识;观物

引 言

邵雍(1011—1077),字尧夫,谥康节,号安乐先生,北宋著名易学家、理学家,诗人,为一代学术巨擘。他淡泊名利,学识渊博,《皇极经世》与《伊川击壤集》凝涵了他一生的心血,《皇极经世》以《观物》为篇名,《击壤集》中亦以《观物吟》或《观××》为题的诗,触目皆是,足见邵雍对“观物”的重视。所谓“观物”,是邵雍研究自然和人事的态度,可以说是其用以观察探究天地万物与人类万事的一种基本立场和方法,其试图以“观物”为基,建立自己的认识原则。通过对邵雍“观物”的探究,笔者发现其与八百年后西方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的认识论多有相通之处,因此,本文试图以较易理解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语言从认识主客体、认识方法及认识的目的方面,对邵雍的“观物”认识原则进行较为明确与深刻的理解,并对其进行马克思主义标准的审视,以期邵雍哲学得以在现代社会重唤生命活力。

一、“观物”认识论的主体与客体

(一)作为“观物”主体的“人”

马克思认为,认识的主体既不是如唯心主义者所言,“是想象的主体”,也不同于旧唯物主义者将主体当做消极的反映客观世界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主体是人”,即由劳动器官、感觉器官及思维器官所构成的有机物质系统,是有头脑,能思维,可进行实践活动的物质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与邵雍的主张不谋而合。[1]邵雍明确指出,“观物”的主体为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其“灵于万物”。他认为太极产生以天地为最大,“物之大者无若于天地”,以万物为构成的一切存在者,而人亦为物,“人者,物之灵者也”,人为这万物中的最灵者。邵雍从四个方面进行说明“人”如何灵于物:

首先,从生理意义上讲,人的生理器官将天地之体备于一身。邵雍说:“体必交而后生。故阳与刚交而生心肺,阳与柔交而生肝胆,柔与阴交而生肾与膀胱,刚与阴交而生脾胃。心生目,胆生耳,脾生鼻,肾生口,肺生骨,肝生肉,胃生髓,膀胱生血”他认为“阴阳刚柔”为天地的属性,是构成万物的基本要素,而“人”的生理器官却由此交互而生,因此,人之身禀持了天地的属性,可称得上“最灵”,“最贵”了。可见,在生理意义上,“人”具有生物性,但又有对生物性的超越。

其次,从感觉属性上讲,人的“耳目口鼻”是获得万物客观经验的工具。邵雍说:“夫人也者……目善万物之色,耳善万物之声,鼻善万物之氣,口善万物之味。灵于万物,不亦宜乎。”可见,人的“耳目口鼻”对于万物的“生色气味”具有收摄作用。

再次,从思维属性上讲,人之“心”可对天地之理进行认识。邵雍说:“谓其能以一心观万心,一身观万身,一物观万物,一世观万世者焉。”其中“一心观万心”,“一世观万世”,即是思维之“心”进行思维抽象的结果,能从特殊到普遍,从普遍到特殊,对“万世”、“万物”、“万身”及“万心”之理进行经验的总结。与马克思所认为的思维器官有所不同,马克思认为人的思维器官为“脑”,而邵雍认为是“心”。

最后,从实践属性上讲,人又具有实践活动的能力。邵雍说:“又谓其能以心代天意,口代天言,手代天工,身代天事者焉。”这是说,人既可通过实践,认识与表达天地自然之理,即“代天意”与“代天言”;又可通过实践,创造与天地自然之理相应的事物,即“代天工”与“代天事”。

综上,可见邵雍“观物”的主体,是具有生物属性、感觉属性、思维属性及可进行实践活动的“人”,这与马克思所言,人是“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而且具有思维能力并能动的认识和改造客体的存在物意义上是一致的。

(二)作为“观物”客体的“物”

马克思说:“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可见认识对客观存在具有依赖性,客观存在为客体的首要条件。而客观存在在邵雍的世界,就是“物”。[2]邵雍认为,“观物”的对象是“物”,即人的认识对象——客体。简要来说,邵雍的“物”,即天地之间已与人产生关联的存在者,将自然物与人皆含括在内,可见,邵雍具有明显的唯物主义倾向。

在自然界来说,如“天之体”系统,含括了“日月星辰”等人可感知的存在者;“地之体”系统,含括了“水火土石”等存在者及“动植”系统,含括了“走非草木”等一切动植之物等等。此处有两个关键:自然物的现实性;与人产生关联。马克思认为:“客体是自然”,但自然并非皆是客体,只有与人能产生关联者,才称之为客体。邵雍言:“天地之外别有天地万物,异乎此天地万物,则吾不得而知之也。”即是说,无论天地万物之外是否还有别“物”,但因与人未产生关联,因此亦不能认识,不能称之为“客体”。这显然与马克思所认为的,真正的客体,是与主体的实践相关联,即进入认识活动的那部分客观世界。

至于“人”,既可以作认识活动的发出者,又可作认识的对象,即“人”既是主体又为客体。马克思对客体具有明确的划分: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以及以物质形式为载体的精神客体。那么,我们可以此将邵雍的“人”进行归类。在邵雍看来,“人”本身属于物,源于天地,因此,“人”自然可含于自然客体。而人又是社会中的存在者,具有社会属性,邵雍对人的“观察”亦具有社会道德层面的审视,因此,“人”又可为社会存在;另马克思将人的精神(思维、意识、心理等)也归于一种客体,这一点,邵雍与马克思观点不同,邵雍只是将“精神”看做“人”的属性,可通过“观人”而认识其“精神”,即“精神”只是邵雍的认识对象,并非客体。

二、“观物”的方法

认识方法是人类探索未知世界,获得真理的手段。邵雍的“观物”认识法一方面是对客观事物进行“观”的方式,并通过抽象与概括,上升为理论;另一方面,又在思维的世界中对万物之理进行理论的推理,在现世中进行经验的验证,以此认识客观对象。

(一)“观”的经验认识法

马克思说:“科学都是以经验为基础的。” [3]这是马克思对经验论者观念的承接,非但科学如此,任何一种深入的理论都不是由纯粹的思辨去发现的,因此,理论对经验具有一定的依赖性。邵雍亦是从经验入手对客观对象进行认识,再经过思维之心的抽象与概括,而体认万物之理。邵雍提出了“观”的认识方法,他说:“自上而下谓观”,“观”即主体对客体的俯瞰,以超出客体本身的视域才可对客体进行全面,准确的认识。邵雍认为,“观”自低而高有三个层次:“夫所以谓之观物者,非以目观之也。非观之以目,而观之以心。非观之以心,而观之以理也”。“以目观物”的层次,主体以其自身耳目口鼻等感觉器官,直接感知物的声色气味,所观到的是物的外部现象,为一种“形而下”的观法,可称之为“观察”,具有客观性,即能对客体的表象进行较为完整的反映,邵雍观花时有言:“人不善赏花,只爱花之貌。”此处的“赏花之貌”便是以目对花的表象的消极反映,应对此进行超越。如此,就上升到“以心观物”的层次,邵雍认为,人的心不止具有思维的作用,其中亦蕴藏着情感,人能将自己的情感赋予万物,即“以物喜物,以物悲物”,因此“以心观物”为一种感性的认识,他认为,人的感情会对认识真理产生干扰,“任我则情,情则蔽,蔽则昏矣。”因此,还应该对心理的认识进行再超越。进入到“以理观物”的最高层次,这是对观物客体的规律进行的认知,是一种理性地认识,即是对事物真理的直观把握。在“以理观物”的层面,即消除人的主观成见,融于客体,达到主客的辩证统一。可见,邵雍“观”的方式,就是一个由表象的观察与知觉,从感性认知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二)“推”的理论认识法

如果说,“观”是对客体的直接认识的经验方式,那么“推”就是对客体进行间接认识的理论方式。马克思认为,理论认识就是“把可以看见的、仅仅是表面的运动归结为内部的现实的运动。”这是说,认识客体的运动规律皆隐藏于客体的内部。而邵雍以“数”而“推”的理论就是马克思所言的真切诠释。邵雍言“神生数,数生象,象生器。”“神”即万物本体,万物皆由其所生。“器”即天地一切万物。他认为,万物客体内部规律的本质就是“数”的规律,万物内部皆有“数”,邵雍称之谓“体数”,“数”的运动过程就是万物的生化规律,因此,若要对事物的真理有所认识,就可以借助于“数”对万物之理进行推理。如邵雍言:“太极既分,两仪立矣。阳下交于阴,阴上交于阳,四象生矣。阳交于阴阴交于阳而生天之四象,刚交于柔柔交于刚而生地之四象,于是八卦成矣。八卦相错,然后万物生焉。”(1196)太极为一,阴阳为二,阴阳刚柔为四象,太阳、太阴、少阳、少刚、太刚、太柔、少刚、少柔为八卦,万物以此而生。因此,万物由太极,一演化而来,“合之斯为一,衍之斯为万。”这是说,万物的生化都遵循一个“数”的规律,这个规律以数表示便是: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八分为十六,十六分为三十二,三十二分为六十四,如此类推,以至于百、千、万物。程颢将邵雍这种以数推类理的方法称为“加一倍法”,朱熹称之为“一分为二法”,但无论其称法如何,“数”的生化本质皆是遵循一种“二分”的方式。可见这种数“推”的方式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由于邵雍主张这种以“数”推理的方法,因此,其思想又被称之谓“数学派”。马克思亦认为:“为了对这些形式和关系能够从它们的纯粹状态来进行研究,必须使它们完全脫离自己的内容,把内容作为无关紧要的东西放在一边;这样,我们就得到没有长宽高的点、没有厚度和宽度的线、a和b与x和y,常数和变数。”可见,马克思也认为,“数”可以表达复杂的客观对象,以此更清晰的进行认识活动。

三、“观物”认识的目的

邵雍认为,“观物”的目的就是对“理”进行认识。所谓“理”者,即“物之理也。”“穷之而后可知也。”这是说,“理”即使万物之所以为万物的本质规定性,可引申为万物存在和生化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与法则,因此,“理”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可通过对万物现象的观照,实践,研究及总结来探求万物之“理”。“理”来源于物质与本体之天,“天使我有之谓命,命之在我之谓性,性之在物之谓理。”“理”来自于天,但与本体之天又不同,只能说本体之天的下贯流行,在人为“性”,在物为“理”,“理”是本体之天的发用与表现。在这一点上,邵雍又与其他理学家的观点发生了分歧,二程及朱熹认为,“理”是宇宙本体的存在,其中除去自然之理,还包括了人性道德之理,因此,他们的“理”具有唯心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只有邵雍之“理”是纯粹客观的。而且他认为,“理”为天地一切万物所有,“天下之物莫不有理焉。”这就说明了“理”同时具有的普遍性。因此这个“理”,主体可通过对物的实践(观、学、造等)进行把捉,从而使主客体在物的关联中发生统一。在这个意义上,邵雍之“理”与马克思所言的“真理”是相通的。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对真理观有明确的主张,他认为旧的唯物主义将认识视为对客体的被动反映,而唯心主义则是将真理归于神的意志的体现,这都不能称为真正的真理观。他认为,人类的认识过程是不断的追求、探索和获得真理的过程。真理就是主体与客观对象相一致、相符合的认识,即客观对象在人脑中的正确反映,同时主体对客体也有能动的作用。可见,马克思与邵雍对“理”或“真理”的理解,有相似又有不同之处。相同者如:一是都认为“理”或“真理”具有规律意;二是都认为“理”或“真理”是客观的;三是都认为主体可通过实践对“理”或“真理”进行认识;四是都认为认识的目的在于对“理”或“真理”的追求。而不同之处仅在于:“真理”是在人脑中的正确反映,而“理”是在人心中的正确反映,但无论“人脑”还是“人心”皆是指人的思维器官,从这一点来看,二者并无差异。

四、对“观物”认识原则的省思

综上,邵雍思想能与距其八百年之后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原理相通,足见其思想的先进性与科学性,而且又具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所欠缺的人文情怀与境界的超越性。但处于封建王朝统治时期的邵雍,其思想又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邵雍的哲学思想多是零碎的见解,并未形成完整的逻辑体系,这是整个中国古代哲学都存在的问题,并非邵雍独是;其次,邵雍以“数”推理的方式,多为其主观的架构,因此往往生搬硬套,多经不起实证的推敲,但其数学的思维方式,对现今研究仍有借鉴意义。最后,邵雍的“观物”认识论虽具有唯物主义的倾向,但又不可避免的带有唯心主义的色彩。邵雍“以理观物”的方法似乎是极其唯物的,他要从实际的观察入手,以至于深入到事物的内在原理,同时对主体的主观成见进行抛离,但若进一步分析,其认识方法仍是偏于唯心的。他认为,所谓“观物”不是“以目观物”而是“以心观物”,不是“以心观物”而是“以理观物”,即是以理性认识代替感性认识,这与唯物主义的根本原则显然是相悖的,而且他认为“理”不是心中固有而来自于天,这就是说其“观物”认识论属于“客观唯心主义”。因此,以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对中国古代哲学进行审视,既能清晰的发现其局限性,又能挖掘其不同于马克思主义且独具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 邵雍著,郭彧、于天宝点校,《邵雍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

[3] 郑光辉,《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再认识》[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11.

作者简介:曹栋(1997—),男,汉族,甘肃庆阳人,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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