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开放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影响及其对策
2020-11-28王文政
王文政
【摘要】我国金融业市场已经全面开放,这既符合我国长远利益,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金融监管应当适应开放要求,在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不应成为增强我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和金融创新的障碍。因此,分析金融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及其对策,已经成为当前面临的迫切任务。本文对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开放 金融监管 对策
1.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备,监管理念和手段落后。
完备的监管法律制度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依据。虽然我国的金融监管已经迈人了以法制手段为主的阶段,但金融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为,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操作性差,缺乏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监管部门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把握。一些行业,如证券业和保险业,还缺乏专门的监管法律依据,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的现象。此外,在监管理念上,往往注重合规性监管,侧重机构的“准入性”管理,而且缺乏在金融开放条件下开展监管的意识。这就造成了监管会采取计划性、行政性手段,不利于金融业务的开拓创新,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真正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1.2 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监管机构严格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间协调性差,面对混业经营的趋势和金融业务创新,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虽然建立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还不能真正做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尽管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很难落到实处。
1.3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有待完善。
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经验,有效的金融监管应当建立在监管当局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机制、社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基础之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还很薄弱,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1.4 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趋势之间存在矛盾。
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人国内,必然会要求从事混业经营,即使我国利用限制性保护条款,这些机构也可能通过跨国经营的方式绕过监管,开展混业经营。同时,我国国内的一些金融机构在金融实践中,已经在从事混业经营性质的金融业务,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对上述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甚至会出现各行业监管机构,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争夺权力或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是影响中国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
2.开放形势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2.1 健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更新监管理念和手段。
应当在现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经验和国际性监管标准,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抓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同时应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使监管机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以此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定、有效地运行。在监管理念上要树立在开放形势下进行监管的意识,树立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以风险监管为主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风险控制。在监管手段上,必须以法律手段为基础,根据金融市场的规律和要求,采取间接的手段进行监管,改变过去单纯依赖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方法。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放松约束金融业合理竞争的过度监管,寻求保证金融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均衡点。
2.2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逐步建立起行政监管为主、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行业组织自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督促各会员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机构的同业竞争关系,及时发现金融风险隐患,确保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而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又是外部监管的基础,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的内控机制,外部监管才能奏效。今后一段时期,应当着力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设。
2.3 适应混业经营趋势,加强监管主体之间的协作。
我国金融业已经走上混业经营之路,这是金融开放和国内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面对混业经营趋势,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树立协调监管的理念,淡化分业管理,强化彼此之间的协调合作,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真正转化为具体的协调监管联动机制。完善已经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充分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2.4 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与交流。
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容易引发诸多涉及金融监管的国际性问题。我们应当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刀月垮国监管的需要出发,我们可以开展双边监管合作,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通过国际金融组织开展多边金融监管合作,以实现防范和化解国际性金融风险、保障国际金融安全的目标。
2.5 建设高素质监管队伍,提高监管效率。
具备了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加以落实。同时,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还直接关系到监管效率的高低。因此,必须根据金融开放形势的要求,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开展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引进一批精通业务,经验丰富的高级监管人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要求,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结束语:
在中国金融市场已经全面开放的今天,国内金融市场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但与此同时,也使国内金融业利用自己的长处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从而提高资本市场效率。但国内金融市场仍不稳定,国家货币政策实施难度加大,过快开放可能引发金融波动甚至爆发危机。因此,监管部门应该与时俱进,在把握全局的情况下,履行全新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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