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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2020-11-28汤维建

团结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事民法典司法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2020年第12期《求是》杂志刊发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要“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为了有效实施民法典,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好四个视角。

一、公民视角: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的主要功能是对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进行记载,因而被称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规定了人的权利。从纵向上看,任何人从出生到死亡、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民法典的保护。民法典规定了胎儿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老年人的利益甚至死者的利益都受到民法典的全生命周期的保护,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均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民法典为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全流程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从横向维度看,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法治社会以及现代民法的精髓之所在,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技术的巨大创新,更体现了国家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它不仅规范了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方面的人格权利,形成了具有完整性同时又富有层次性的人格权保护机制,而且为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民法典还通过规定诉前禁令、责令删除信息等制度和规则切实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同时增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有恒产者有恒心”,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增加“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为公民居者有其屋提供了保障。合同法是市场交易法,也是发展经济的保障法,为公民的创新创业、进入市场进行财富创造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在风险多发频发高发的当今社会,安全和秩序是人们最重要的价值诉求,民法典通过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制度、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建筑物和构建物损害责任、禁止高空抛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各种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为人们的居住安全、出行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教育安全、旅游安全等提供了法律保障。不仅如此,民法典还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突出的难题给出了法律上的答案,比如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进一步完善防止性骚扰的有关规定、规定婚姻冷静期防止草率离婚、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公民在合法的范围内有实行自力救济的权利等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一句话,民法典从权利本位出发,以破解民生难题为要义,以维护和谐社会推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为动源,纵横交错编织了一张巨大的公民权利之网,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显著特征和制度亮点。

二、审判视角:高效的民法实施体系

构建高效的民法实施体系是保障民法典从纸面的法变为实践中的活法的基础工程,也是审判机关所肩负的重要使命。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审判机关应做到:一是德法兼修。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作为民事司法的根本行为准则,司法者解释民法典、适用民法典均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得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传统美德相辅相成,民法典的出台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为破解近年来社会上产生的“扶不扶”“救不救”“劝不劝”等道德难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自愿實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等规则,为扶危济困、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等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确立了法律“风向标”。民法典前后用八个条文对公序良俗提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对良好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维护和坚守。二是规则更新。民法典为新兴权利、新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人们的日常生活变得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本次出台的民法典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一些新兴权利的保护、新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总结吸纳了部分审判实务当中的适用规则,将部分司法解释条文上升为法律规定。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最高法院全面清理和整理各项司法细则提供了契机,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文件为民法典的精准落地提供更加细密的操作规程和准则指引。三是机制改革。司法审判机关要乘民法典颁行的东风,将司法改革的成果体现到民法典的实施之中,并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步伐。既要坚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又要保留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有益因素,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能动司法有机融合起来,继续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多元解纷机制等改革,方便群众诉讼,促进纠纷及时便捷有效解决。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强化在线司法服务和网上司法审判,为高效、便民适用民法典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检察视角:严密的民法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在民法典的实施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民事公益诉讼,助力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实现。“民法典有时代性,它总是在回应制定之时的重大社会需求。当今中国,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威胁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为回应这一时代需求,民法典确定了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在合同的履行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一原则的确立既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创新,也是民事立法的巨大进步。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推动实现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实现绿色原则最为直接的手段就是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公益诉讼的提起和依法支持诉讼来追究侵害生态环境者的民事责任,达到惩戒违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二是通过检察监督,保护英烈人格名誉。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作了系统化、法制化的规定,民法典也专门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据此,检察机关已经并且正在开展大量保护英烈人格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追究惩罚违法,达到了有效保护英烈人格利益、弘扬社会正气的诉讼目的。三是履行国家保护义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严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重大损害的,或者其虽未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但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客观上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相应的机关特别是民政部门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对于婚姻无效、收养无效的案件,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督促相关组织、机关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和收养关系无效之诉,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在离婚等家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主动审查监督案件的处理是否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四是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维护民法典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有“帝王条款”之称。违反诚信原则的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民事经济法律秩序,更是扰乱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人民司法根基的公信力,危害极大。为此,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就确定了虚假诉讼罪名,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遏制虚假诉讼,保障诚信原则在民法典实施中的正确适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所系。

四、行政视角:有力的民法保障体系

民法典不仅仅是保护私权的法,还是规范公权的法,只有规范了公权,才能更好保护私权。民法典在私权和公权之间划分了界限,公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私权,将公权始终保持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使,这是公权力机关对民法典实施的最好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为此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民法典梳理出行政机关的应为条款、可为条款和禁为条款,明确权力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法行政,为民法典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目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要根据民法典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纳入到法治化轨道推进,依法提升疫情防控能力,依法完善管理体系和提升管理能力,确保“六稳” “六保”任务的依法实现,将民法典所保障的民生福祉落到实处,使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在民法典的保障下得到实现。要建立常态化的民法典宣介机制,加大普法力度,把民法典普法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在全社会营造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强化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人范围,充分发挥律师、公证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民法典成为人民群众实现和维护民事合法权益的“宝典”。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责编 徐庆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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