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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看恶势力犯罪界定研究

2020-11-28左锐

西部论丛 2020年11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

摘 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近年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场社会净化运动。推进这项运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进入2020年下半年,从2018年1月开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渐渐走向尾声,当前取得的成就是非常可喜的。特别是近年来科技的进步,大数据平台的推广应用使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分工协作更加合理,程序运行更加科学,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此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恶势力等专用语义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又如基于打击犯罪的权力扩张的天性,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为了指标过分扩张恶势力等现象。2020年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之年、决胜之年,笔者解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蓝图发现,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取得治本的效果,要在总结此前两年扫黑除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中的巨大优势和不足之处,从而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为探索良性的社会治理打开一条新路径。

关键词:扫黑除恶;社会治理;恶势力犯罪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出台的背景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标志着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1]2019年4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 “套路贷”刑事案件、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问题、软暴力刑事案件的相关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进一步细化规制。[2]2019年10月,国家监委与“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等问题的相关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法律文件。[3]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分析1

笔者通过检索并归纳,选取了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7387件涉恶势力犯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1其中同一案由数量较多的刑事案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是强迫交易罪666例;聚众斗殴罪632例,寻衅滋事罪2248例,本罪也是所有恶势力犯罪案件里数量最多的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09例,开设赌场罪579例,赌博罪83例;还有故意伤害罪336例和非法拘禁罪368例;抢劫罪147例,诈骗罪395例,敲诈勒索罪823例,故意毁坏财物罪84例。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在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出台以后至今,笔者统计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恶势力犯罪罪名共111个,其中案件数量较多的罪名共12个,而在这12个罪名之中,寻衅滋事罪占比最多,达到了30.43%,其次是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分别占比11.14%和9.02%,这三个罪名的恶势力犯罪案件数量加起来占比已经超过了50%,剩余的99个罪名加起来总共占比只有12.41%。而我们一般认为恶势力犯罪的重心也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占比甚至不比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多,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目标已经从性质恶劣的恐怖、暴力、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转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暴力威胁程度较为轻微的犯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优势无疑是巨大且明显的。从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恶势力犯罪的案件急速上升,仅2018年一年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件已经占近十年恶势力犯罪案件的23.17%,2019年更是达到了巅峰,占56.03%。因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以称得上是近年来规模最大的社会净化运动。进入2020年下半年,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进入了收尾阶段,从2020年1月至9月的人民法院共审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较之2019年数量有所下降。这项数据可以看出,社会净化已经颇见成效,可以预见2020年全年恶势力犯罪数量或与2018年持平,甚至更少。

在历经几个阶段的打黑除恶斗争到今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运行,可以看出我国社会治理的模式在转变。[4]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打击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相反,当今恶势力犯罪已经转型,纷纷由以往的黑手烂鬼戴上了“白手套”,通过公司化、借助保护伞的势力转型升级等手段以洗白自己,从而使得恶势力犯罪更加具有隐蔽性,破坏面更广。因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恶势力犯罪数量最多、占比最重的也是经济类犯罪或与经济类相关的犯罪,相对来说对人身威胁性较小。占比最大的寻衅滋事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尚属于轻罪范畴。这与当前社会重罪犯罪率比例下降,轻微刑事案件数量上升的社会现状相一致。

三、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看恶势力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运行至今,截至今年7月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打掉涉黑组织3226个;打掉涉恶犯罪集团10194个;打掉涉恶犯罪团伙26071个。[5] 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从上述笔者分析的数据来看,2018年至2020年9月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中,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件共7387件,罪名排前三的分别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尤其是仅寻衅滋事罪一罪名的案件数量就有2248件,占全部恶势力犯罪案件数量的比重超过30%,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占比也相当高,这令人不断深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需要厘清。

(一)立法缺陷:恶势力犯罪界限不明晰

笔者在检索恶势力相关犯罪的案例时,发现输入词条“恶势力”与“恶势力团伙”或者“恶势力犯罪”出現的结果都大相径庭。恶势力犯罪的认定相关案例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惩治恶势力的相关文件、规定的出台来看,国家都对于“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口号抱着决胜的信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是朝着社会的治理与净化的目标而去。但是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目前出台的关于恶势力的相关规定其法律阶层都相对较低,恶势力犯罪没有进入《刑法》,从而导致恶势力与黑势力较难区分。

(二)矫枉过正:恶势力的过度拔高认定

综合笔者检索到的数据,尤其是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三罪名加起来超过全部恶势力犯罪的50%,这引发了笔者的一个思考:既然打击犯罪、惩恶扬善的公权力都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实践中不同地区可能还存在一些打击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案例的指标,再结合笔者检索到的案例罪名分析,那么实践中是否存在恶势力犯罪的界限被扩大,存在一些将一般犯罪或者一般共同犯罪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的情形?尤其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在《刑法》分则中,其中一般的犯罪行为均属于轻罪范畴,也即其在一般犯罪中所占比重也不低。

四、探析恶势力犯罪界定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恶势力犯罪的相关立法

从前文所述,恶势力犯罪的相关规定仅仅是出现在两高或相关联合部门出台的一些通知、会议纪要等,恶势力犯罪的相关立法并没有进入《刑法》中去,因此导致实践中各级公检法部门对于恶势力犯罪都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认定标准没有统一,也会导致相似案情刑罚存在较大差异,违反《刑法》中的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6]

因此,完善恶势力犯罪的相关立法是有必要的。有的学者主张恶势力犯罪应按一般共同犯罪从重处理,笔者不认同此种做法。恶势力是黑社会集团的萌芽阶段,其雏形特征是不可被忽略的;还有学者主张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并设定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更轻一档次的量刑范围,从而讲恶势力犯罪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正式条文之中,便于司法人员更好、更精准的区分黑势力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笔者非常赞同该观点,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下,如若不能精准的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极大可能会造成量刑畸轻畸重。精准区分此二者,更能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规范恶势力犯罪认定方法

恶势力犯罪相较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来说,量刑是比较重的,[7]相似犯罪行为、相似犯罪情节的案例中,我们一般认为一般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其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小于恶势力犯罪,而后者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又小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可以认为恶势力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介于一般共同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从一般共同犯罪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性应当是由松散到紧密的一个过程,而从行为特征上来说,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与黑社会犯罪的行为特征存在一定的重合,此时恶势力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就容易区分了。危害性特征是恶势力犯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体现为重大影响,二者相对容易区分。

五、结语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也是决胜之年。恶势力犯罪案件数量从2018年的骤增到2019年达到巅峰再到2020年又呈现下降趋势,虽然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效果令人满意。笔者也希望通过本文,为恶势力犯罪的相关研究添砖加瓦,为健全恶势力犯罪相关制度概念添上微不足道的一笔。

注 释

[1] 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可能存在误差。

参考文献

[1] 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扫黑除恶历史回顾.[EB/OL].(2018-02-05)[2020-9-14].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8-02-05/content-1315896.html

[2] 全国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汇编[M].北京: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3] 杨玉晓.黑恶势力犯罪刑法治理研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7-28

[4] 曾亚.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模式构建[J].中州学刊,2018(5):65-66

[5] 付子昂.惩治恶势力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安徽:安徽财经大学,2019

[6] 何荣功.避免黑恶犯罪的过度拔高认定:问题、路径与方法[J],法学.2019(6):11-13

[7] 戴小强.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征及其法治要求[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5):27-28

作者简介:左锐(1996—),女,甘肃张掖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司法实务。

基金项目: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层黑恶势力犯罪防控问题研究”(JCSF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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