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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战略对欧洲金融领域一体化影响研究

2020-11-28黄茉莉

绿色科技 2020年16期
关键词:领域融资转型

黄茉莉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 欧洲系,北京 100773;2.南昌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1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概念被认为最早是在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界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需求能力的一种发展方式。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达成的《21世纪议程》首次在国际社会明确要求各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迎接人类社会面临的不可持续发展风险。

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大会上近200个国家共同签署《联合国千年宣言》,提出千年发展目标,承诺在2015年全面消除贫困,实现世界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2016年联合国第七十届大会上又推出《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延续千年目标实现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新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

1992年联合国《21世纪议程》达成后,最初欧洲只有英国、爱尔兰和芬兰等几个欧洲国家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第一次作为欧盟层面的发展目标是在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中,该条约规定:欧盟将通过加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包括单一货币在内的经济和货币联盟,形成一个没有边界的统一市场,达到促进经济和社会共同发展的目标,最终实现平衡和可持续发展。2000年在里斯本举行的欧盟特别首脑会议上提出了里斯本战略,这个战略将可持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振兴经济并列为促进欧盟整体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

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布《可持续的欧洲使世界变得更美好: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欧盟首次全面阐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2005年欧盟委员会对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了评估并提出可持续发展指导原则的声明,同时发布《可持续发展战略回顾:行动平台》议案,该议案于2006年获得通过,成为欧盟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欧盟委员会2010年发布的《欧洲2020战略》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主要战略方向之一。

2013~2015年欧盟连续三年发布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分别是《让所有人都过上体面的生活:消除贫困、为世界创造可持续未来》《让所有人都过上体面的生活:从展望到集体行动》和《为消除贫困的全球伙伴关系与2015年后的可持续发展》。2016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一系列关于可持续发展优先领域的规划。2017年起,欧盟委员会决定从环境、经济和社会3个维度评估欧盟可持续发展进程并定期发布报告。

从上述联合国和欧盟的行动中不难发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国际和欧盟层面的一项基本战略,欧盟在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方面已走在世界前列。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欧盟及其成员国积极践行环境友好和社会包容性发展模式。

2 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推动欧洲金融领域可持续转型

欧洲投资银行2017年曾调查过能源和交通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资金缺口,发现能源领域至少存在1亿欧元的投资缺口,交通领域也至少存在8000万欧元的投资缺口。这项调查仅仅涉及了能源和交通2个领域,该银行分析人员指出,像自然资源领域可持续发展如海洋资源开发等领域的资金缺口比能源和交通领域更大。总体上欧盟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然而资金供给却不尽人意,其中私人投资乏力,公共投资的效率也为人诟病。尽管目前缺乏关于可持续发展推动欧洲金融领域可持续转型的第一手统计资料,但因为学者关于欧洲可持续发展融资方面的研究成果大多围绕融资实践展开,从中也可以间接窥见可持续发展时代背景下欧洲金融领域面临的转型压力。

欧盟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多个实体部门开展可持续转型试点,针对欧盟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如气候、能源、基础设施领域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私人部门投资,许多学者讨论过资金供需之间的矛盾以及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1)气候领域。国外学者一方面着眼于筹资渠道和方式,认为最佳组合是政府、发展银行和私人部门三方共同参与,可以通过绿色债券实现资金筹措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合理分担。另一方面对降低融资成本和收益保障也很关注,Rashidi发现地方政府减排节能措施会被评级机构纳入评级考量范围,有助于降低当地可持续性基础设施项目借款成本。Li通过比较不同清洁项目目标合同的融资结构和利润分配机制,认为尽管目标合同不一定总能引导投资者按照系统最优数量投资,但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目标合同达到最优效率。Eckhart建议制定法律并通过强制性合同义务来保障资金提供方收益,呼吁建立全球性清洁项目收入保障机制。此外,Richardson提出应该加强对投资者道德义务的研究。国内学者对欧盟可持续金融研究主要集中在碳金融方面即气候领域。有介绍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价格机制和发展经验,如万方、孙悦、郑勇、庄德栋等的研究;杨志分析了欧盟碳金融全球化战略;有高令对欧盟碳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展开研究;还有杜莉分析了碳交易机制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2)可再生能源领域。大规模再生能源领域投资背后有长期结构性变化动力支撑。Bolton认为采用社会-技术系统方法有助于理解该领域投资的长期不确定性和风险、加速金融商机扩散并避免技术锁定(lock-in)。过去大多学者认为再生能源市场是一个有效的(efficient)市场,而Hall则主张该市场是一个适应性的(adaptive)市场,如果政策制定者没有注意到这一市场特性,就不会意识到投资中的结构和行为限制。为促进再生能源领域投资,Geddes认为政府投资银行不仅能弥补资金缺口、降低风险以撬动私人投资,还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学习、为项目增信并在初始阶段推动项目进展。能源金融正义在再生能源投资中同样受到关注,Hall指出替代性金融形式(alternative forms of finance)由能源正义引致,归纳出公正(just)能源金融的六项原则。另外融资模式也是讨论热点,Linnerud研究瑞典和挪威之间可贸易(tradable)绿色证书计划,发现由于项目存续期过短,尽管遵循欧盟以市场为基础的理念,仍给投资者带来忧虑。Mundac以美国“how$mart”计划和英国“green deal”政策为例分析账单融资模式(on-bill financing),发现对技术融资采用服务而不是贷款方式更有利于再生能源技术扩散和交易成本降低,但该模式挑战了公用企业的核心业务,加之能效市场和能源使用的复杂性,建议辅之以其他政策干预措施。还有学者针对具体行业展开研究,Kapetaki等对碳捕获和储存(CCS)项目不同融资模式的风险进行分析,其中Goldthorpe还讨论了项目商业化过程中的市场失灵问题,指出政策创新比技术创新更能促进清洁发展机制投资。Criscuolo认为太阳能发电领域过高的上网电价反而会打击投资者信心,因为他们担心高电价水平无法长期保持,指出投资者对政策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可信性更为看重。Bean分析318个西班牙风电项目后发现,投资者信贷比补贴对电力消费者的风险更小,且成本更低。Flunch指出有限的预算和繁琐、高门槛的申请条件使食品行业再生能源措施融资很难获得,建议创新金融工具。时璟雨对欧洲国家可再生能源融资进行了研究。

(3)能效领域。Gooding通过分析英国能效改造服务部门实践和政策实施效果,发现培训能提高部门运营能力,增加向终端客户提高融资服务的弹性,从而适应能效改造项目的特点并包容创新。建议加强政策制定者和私人企业的沟通,将能效措施纳入厨房、浴室等不动产改造计划中。Gouldson讨论运用循环基金(revolving funds)为英国能效计划融资,认为它可以使资源有限国家更有效地投资低碳发展。Tsoutsos研究欧盟资助的南欧六国私人第三产业能效投资项目,发现能力建设使第三方融资更易获得,建设国家间交流平台和制定投资标准化框架有助树立能效合同价值链各利益相关方信心。

(4)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和农业领域。Roscielniak认为公私资本合作模式很适合绿色项目,因为它有地方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优势互补,可适用于城市建设、交通和环保项目。Sharma指出伦敦城铁项目融资模式考虑了项目土地的充分利用,调动了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Nadler对欧盟“城市可持续投资的共同欧洲支持”计划使用循环性金融工具如贷款、保证担保、股权资本等代替传统补贴的效果进行了评测。Bak提出通过可持续金融促进可持续基础设施快速发展。Sala研究西班牙海洋保护“鱼银行”模式,建议通过立法赋予当地社区筹建和管理银行的权利,并为私人投资该类银行提供政策支持。Bjarstig分析政府在农业可持续发展公私资本合作中的作用以及不同形式公私资本合作的权力结构和运行规律,指出需要改变公私部门在合作中的不平等参与现状。

(5)私人部门领域。从投资者角度,有人研究居民的投资目的和对投资模式的偏好。Davies调查英国居民对生态服务融资的看法,发现人们既有出于盈利目的,也有出于社会责任感投资,他们普遍看好公私资本合作模式,偏好从当地成本节约型项目中挑选并提供直接融资。有人分析居民自身特点或外部环境因素对其投资行为的影响。Bento分析社会、人口、居住、环境等因素对居民能效投资行为的影响,建议根据居民特点制定差异化政策。Trotta研究了365个众筹清洁项目后发现:在国家风险不变的前提下,投资回报与项目采用技术所涉风险并不一致,认为只有投资者的有限理性和文化因素才能解释这一现象。从政府角度,学者主要研究不同政策工具的使用效果。Bodnar指出传统公共金融工具如优惠贷款不能为促进私人投资低碳转向提供价格信号,采用拍卖方式可提供稳定的价格预期,有助提升公共资金刺激私人投资的效果。Dilger基于德国实践认为可以将众筹引入能源合作社,使更多人能参与到再生能源投资中,提出股本式众筹更适合能源合作社。Polzin指出技术、经济、机构、政治等诸多障碍综合作用导致次优的低碳投资现状。政策制定者需要采用系统方法论来促进各类私人资金转向低碳投资。建议从削减给环境不友好型行业的“脏”补贴、提高支持清洁技术革新和推广的“干净”补贴、构建平等竞争环境、加强技术风险披露等方面构建有效的长期转型政策框架。

综上,尽管人们在对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融资问题研究中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融资模式等进行了多种创新探索,且不少研究成果应用于融资实践也解决了一些融资难题。但随着欧洲可持续发展实践领域的不断拓展,人们发现在传统金融学理念基础上讨论可持续发展融资并不能彻底解决资金瓶颈,症结在于传统金融领域投资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之间存在根本性矛盾,这导致了可持续发展需求与金融领域资金供给的不匹配。人们意识到鉴于金融领域在可持续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它不能再被视作实体领域发展的支持部门来讨论,而需要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来单独讨论可持续发展问题,欧洲金融领域自身的独立可持续转型逐渐成为共识。

3 金融领域可持续转型将促进欧洲金融领域一体化进程加速

正如世界银行副行长哈特维希·谢弗所言:可持续增长必须成为地球的唯一增长选择,而这一选择需要包容、深刻和健全的可持续金融体系。201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银行共同发布《可持续金融体系路线图》。2018年1月欧盟高层小组关于可持续金融的最终报告(Final Report of the EU High-Level Group on Sustainable Finance )提出打造全球最具可持续性的金融体系。2018年G20峰会上各方认为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对于实现全球增长至关重要,可持续金融议题连续三年被列入峰会议程。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传统金融体系在外部持续压力的影响下必然要进行突破性变革(可持续转型)才能保持金融体系自身的稳定和应对外部环境的挑战。正如传统能源领域向可再生能源领域转型需要治理一样,任何一个复杂社会系统包括金融领域的可持续转型都不会自动实现,需要结合金融领域的自身特点摸索一条合适的转型路径并通过有效的治理机制将传统金融领域引向可持续方向。

学者们对欧洲金融领域自身的可持续转型也进行了一些研究。围绕转型模式、风险防范、工具创新有不少成果。Rebai运用多属性效用法对五家法国银行可持续性进行测评,认为应从银行各利益相关者角度全面评估其可持续性。Falcone从推动渠道和推动效果两方面分析促使意大利金融部门变得“更绿”的国际和国内推动力量,建议国内政策制定者扮演更积极的角色。Cullen主张鉴于气候变化带来的根本性不确定风险,应提高投向高污染行业的银行资产资本要求,但不认同放宽环境友好型银行资产资本要求。Carnier指出为实现全球可持续经济发展融资目标,必须马上开始金融系统的结构性改革,金融工具创新是金融机构转型的有力武器。Paranque认为绿色债券是一种道德行为,产生超越经济金融利益的道德和可持续价值。Glomsrod认为绿色债券是一种商业社会中应对气候变化自上而下的工具。当然金融机构不只是被动适应可持续发展,也在主动施加影响。Hall提出金融机构是促进低碳能源转型的主要赋能(enable)机构,他通过比较英德两国金融机构与地方所有者之间结构的紧密程度,发现不同国家低碳转型的路径依赖限制不仅来自能源部门内部,也来自能源部门外部。温源远介绍了英国可持续金融创新实践;孙彦红对德国和英国政策性银行的绿色金融实践进行了比较。

欧盟在推进金融领域可持续转型的过程中十分重视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他们将专家吸收进可持续金融政策制定过程中,因此我们在欧盟可持续金融发展框架文件中会发现很多前文提到的学者研究结论的影子。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了金融领域的可持续转型,这一转型势必给欧洲金融领域一体化进程带来深远影响,这些影响笔者认为将集中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欧洲金融行业相关业务标准将进一步统一。欧盟可持续金融政策一个最核心的行动是打造一套在欧盟内部统一的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金融标准体系,以便更准确地识别哪些投资是可持续性投资,应该得到金融部门支持,这加强了金融部门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时的决策可操作性,降低了投资风险。这一标准体系的打造无疑有利于加速欧洲金融领域业务标准的统一化。

(2)欧洲资本市场将进一步加深融合。欧盟金融领域融资目前间接融资即银行贷款比重过大,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规模远小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欧盟打算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绿色金融市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直接融资比例。可以预见为了达成这一目标,欧盟将加快统一资本市场的建设。

(3)欧洲金融监管的统一性也将得到提升。可持续发展投资活动带来的风险并不会比传统投资小,而且因为金融部门对这些新兴领域的行业风险不甚了解,又没有多少历史数据可以参考,为防范风险,需要制定相应的统一风险控制标准提供给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参考,为了保证监管效果,还有可能会让成员国监管机构让渡一部分监管权力。另一方面为刺激金融部门向可持续领域投资,金融监管部门要在资本要求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以鼓励金融部门将资金投向可持续发展领域,为了避免监管套利,必须同时统一各成员国关于可持续发展领域资金供给方面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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