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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内航行海船如何迎接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2020-11-28

珠江水运 2020年6期
关键词:海船自查海事局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与《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并称为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员的基本权利,使其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2013年8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正式生效,我国于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批准,同年11月12日,向国际劳工组织(ILO)递交公约批准文书,一年之后,即2016年11月12日对中国籍船舶正式生效。

1.国内航行海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背景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试点的通知》(海船员函【2018】731号),决定自发文之日开始,在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深圳辖区,对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未纳入公司管理的但在本辖区登记的海船进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了《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方案》(海船员【2019】368号)(下称方案),自2019年11月18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适用船舶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并取得《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仅涉及海事机构负责项目)

2.方案时间节点

2.1 自查阶段

根据《方案》,从2020年2月1日至5月1日,为公司自查阶段。航运公司(船东)是履行《公约》的主体,应遵守我国劳动保障和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自查阶段结束,应填报《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附件1)和《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航运公司(船东)注册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机构。航运公司(船东)应对自查所发现的缺陷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送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机构。

2.2 实施检查阶段

今年5月1日起,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将陆续接受海事局的“海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3.公司应对举措

(1)建议公司成立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小组,收集国内外有关海事劳工公约检查缺陷,举行专题检查培训。

(2)对有条件的到港船船舶按《方案》进行海事劳工条件预检,核查船上的自查报告。

(3)公司必须在5月1日前完成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及《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汇总并上报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机构。

4.船上自查建议

根据《方案》中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清单”及综合前期试点船的检查过程反馈,船上除做好自查外,重点做好如下项目:

4.1 证书

海事劳工相关文件整理:将相关文件集中在一个文件夹,如《海事劳工管理体系》、《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公司财务担保等,方便查阅。准备《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最新船员名单(表明年龄)、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有效期登记表等。

4.2 体系有关海事劳工的表格、台账

填妥《船舶海事劳工条件抵港前自查汇报表》、《船上工作时间安排表》《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船舶周食谱计划表》、《海员医疗报告表》、《船舶购药计划申请审批表》、《船舶生活娱乐设施管理检查表》、《船舶卫生检查记录表》、《食品/饮用水储备检查表》、《船舶劳动防护用品清单》、“安委会记录”“伙食评议”等。

4.3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清单》要点简介

4.3.1 最低年龄

目前,公司船舶配员几乎都大于18周岁,如确实有个别未满足的,需严格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1、最低年龄”条款安排工作。

4.3.2 健康证明

建立健康证登记表,核查健康证书有效期,重点检查木匠、大厨、服务员是否有“大便培养”等项目。

4.3.3 培训和资格

提供《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验证在船船员的任职资格;提供船上年度培训计划及平时培训记录,特别是工伤事故、案例分析等。

4.3.4 招募与安置

提供《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重点询问外聘员工是否被收取或变相收取中介费。

4.3.5 船员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一式三份,即公司、船舶、个人各一份,由于目前公司的协议构成包含《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故此协议必须公布,供船员随时查阅。

4.3.6 工资

检查船员就业协议,核对工资单记录,确认工资是否按不超一个月的周期足额发放。此项要求政委保存一份有船员签名确认的工资表,个人手中亦必须有(个人手中一份如有签名栏则必须签名)(人社部负责项目)。

4.3.7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检查船上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船上工作安排表,验证是否标明对最短休息时间以及在海上和在港内的工作时间安排。要求每个船员的工作和休息记录都保存更新。验证是否存在疲劳或休息被意外打扰的情况。

作息时间表的正确记录,有赖于各个岗位如实反映实际工作情况,船舶可以设立共享文档,对个人的检修、培训、演练、加油、排压水等进行登记,要求大副、大管轮每天核实《航海日志》、《水手长工作记录》、《夜航命令簿》、《轮机日志》、个人检修记录、PMS维保记录等,避免因拖延造成漏记、错记。

4.3.8 休假的权利

检查就业协议,确认给船员提供了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核对工资单,确认满足带薪年休假要求。

4.3.9 遣返(包含财务担保)

提供《财务担保》(需公共场所张贴)。(此项在《方案》中暂不检查)

4.3.10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提供《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及《财务担保》。

4.3.11 配员水平

提供《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名单。

4.3.12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由于多数内贸船未持有《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船上需提供“舱室布置图”核查。要求如实填写《起居设备和娱乐设施检查表》、《船员健康及生活卫生检查表》,平时应及时解决船员房间的洗脸盆、下水道、照明、床头灯、空调口、花洒、冷热水供应等是否正常,房间卫生应保持整洁清爽。

4.3.13 食品和膳食服务

提供伙食购买计划、每月伙食账目及伙食团会议记录、伙食测评、《船舶周食谱计划表》(需公布),检查厨房、冰库卫生,不得有过期、腐烂食品,冰冻食品如使用塑料袋必须为透明塑料袋。冰库温度必须适合。尽量从代理处取得淡水检验报告。要求食品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以确保食品来源符合卫生要求。

4.3.14 船上和岸上医疗

检查医务室,核对药品清单,抽查有效期,询问过期药品处理。船上应采集船员健康信息,至少包括血型、既往病史、药物过敏等信息,提供《卫生防疫和医疗管理检查表》、《医疗报告表》。

4.3.15 船东责任(包括财务担保)

主要检查就业协议及财务担保。

4.3.16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设立劳保用品清单及检查记录,登记安全帽、安全带等劳保用品有效期,重点检查人员日常工作场所、围栏、机器防护等;检查有关安全标识,如“噪音有害”、“当心坠落”、“当心跌落”、“紧握扶手”、“当心碰头”等,注意进入机舱应有耳塞在附近供取用。

4.3.17 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

提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书籍。

4.3.18 船旗国责任——船上投诉程序

核查所有在船船员均持有船上投诉程序副本。设立“船上投诉程序签收表”,要求每名船员确认已经了解投诉程序内容并签收。投诉程序需在公共场所张贴。

《方案》推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履约,更好保护船员的基本权利,使其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习总书记讲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 我们奋斗的目标。真诚希望船岸联手,共同为了更美好的生活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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