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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核算

2020-11-27师娜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19期
关键词:应付津贴会计制度

师娜

(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一、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核算的变化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强化财务会计功能

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政府会计制度》,可以说与过去原会计制度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引入权责发生制,导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摊销、支出预提、待摊及预计负债等内容,增加了核算的烦琐和复杂。改革也主要是填补这块空白,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大会计要素;完善了预算会计功能,实行收付实现制,只核算预算资金收入、支出、结余三个会计要素。

(二)增加“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反映债务收支内容

增设了债务收支内容,更好地满足了预算执行管理的要求。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后,每月的固定会计业务,涉及工资发放、四险一金扣缴、个税预扣预缴等业务的会计核算。首先应了解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应付给职工(包括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薪酬和津贴,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五险一金等,这些需要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

1.新制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范围更广

主要表现在涵盖了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年金等内容。原制度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均直接通过“事业支出-基本支出-社会保险”核算,未体现出此类支出的性质应为单位职工负债。

2.工资发放形式和渠道不同

现行工资发放模式包括纳入财政统发、单位自行发放及财政统发和单位发放相结合三种方式。比如在编在岗人员基本是纳入财政统发,编外人员由单位自行造表发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没有纳入统发范围的单位自行发放,统发项目内的财政统发、统发以外的项目由单位自行发放。不管哪种模式,都改变不了单位支付薪酬的实质,只不过发放形式和经费渠道不同而已。

(三)其他个人收入的核算范围不同

目前,原范围中的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室内交通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大部分以归并列津贴补贴、差旅费、出国(境)经费等相关经济分类科目,有的已不属于个人收入,随着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及津补贴改革规范,其他个人收入项目将逐渐减少。

二、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核算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核算包含的津贴和条款种类繁多,名目也很多,这些都直接构成工资总额,直接影响工资核算的最终结果,随着构成工资的津贴和补贴的名目增多,也使收入归属于多级科目的核算中,这就会对工资的正常核算造成较大影响。

(一)科目核算人员范围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编制内在职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而新制度中对应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人员范围把握不准,争议较大,易出现核算内容部全面的问题。

(二)缺乏具体实务操作指导

1.“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核算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两个问题:一是对新制度之前的“结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科目没有做出限制性提示,只是结转上年度“其他应付款”时有所涉及。二是实务计提时做会计分录的具体方法和实例中没有具体详细的指导规程,财务人员做账时难以参考,在核算缴纳代扣的个人、单位应缴部分和具体支付时,易混淆会计分录,造成资金流向的错误。

2. 对科目“应付职工薪酬”范围的界定

“应付职工薪酬”通常会被简单的定义为“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相加的总和。新制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范围更广,涵盖了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年金等内容,直接通过事业支出-基本支出-社会保险核算,没有反映出此类支出是单位为职工垫付的费用,也未体现出此类支出是单位为职工承担的负债。

(三)工资与其他收入定义的区分

在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政府发放的津贴的不同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新制度中,虽提到工资和补贴的区别,但是如果不去认真细致的分析和冷静的思考,会做出错误的判断。职工取得,的津贴有政府发放的和按照地区机构的规定取得的,两者是否有主次之分,可否互补发放,可否重复发放?对于这些问题,新制度中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实际上,工资与其他的个人收入之间的差别是可以区分的。

(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核算问题

由于对“五险一金”有关政策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的重新划分不清楚,很多会计人员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年金等核算计提过程中没有对个人承担部门(代扣代缴)和单位承担部分地做出明显区分。突出体现在:一是支付职工工资时个人承担部分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实际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二是在计提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金时单位承担部分时没有进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科目核算数据存在遗漏和重复核算问题。财务部门代扣职工保险费的工资核算月份与人事劳资部门实际缴存的月份,存在时间差异。会计人员应加强对代扣代缴环节数据的核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实。

(五)新旧制度相关概念的混淆问题

1.应付职工薪酬与工资总额的关系

二者概念以及所含内容有所不同,应付职工薪酬是负债类科目,符合负债的概念,工资总额是统计概念,只是包括工资、津贴和补贴、以及其他各类工资。而“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工资总额、单位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年金等,还包括单位支付给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相关待遇。新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增设,满足了财务核算工作和财政体制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2.编号的重复

新增的会计科目的编号与之前会计科目编号有很多发生重复,造成核算的混乱。之前编号已经对应了相应的会计科目,但是新行政事业单位制度里新增了很多种类繁多的会计编号、会计科目,编号发生重复的情况经常出现,干扰了财务人员的实务操作,严重影响了正常会计核算。

(六)新制度下工资总额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税前扣除项指的是每一纳税年度里单位支付给在本单位受雇职工工资薪金的总额(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等),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受雇有关的各类支出的劳动报酬的总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明确地指出“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包括单位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 “五险一金”。而会计科目中薪酬内容涵盖了“五险一金”等,可见两者存在明显差异。综上可见,税法中体现了工资总额发放的相对固定、收入匹配的原则。

三、完善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核算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提升素质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是财务人员,所以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水平成为新会计制度贯彻执行的重中之重,财务人员不但要拓宽视野、熟悉了解单位薪金结构,而且要及时与人事部门核对相关数据,对计算机及网络知识也要熟知。对新制度中实务操作中的典型业务,如对各类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和缴纳,应做出具体详细的会计分录,如由事业单位支付的部分:提取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缴纳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代扣时贷记“其他应付款”,缴纳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此类新制度的账务处理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编入单位相关财务制度里,融入单位的质保体系里,可以成立审计小组对单位会计账务处理,做不定期的自查,及时了解财务人员做账情况,纠正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会计账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二)要进一步的完善会计审核制度

单位会计审核制度是单位财务制度的核心部分,审核制度不完善会直接造成资金的流失,进一步健全会计审核制度不仅可以避免资金流失,还可以加强工资的核算与管理。单位领导要组织会计人员与管理层共同完善会计审核不健全的地方,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尤其是原始凭证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核。会计凭证的审核松懈是因为现阶段很多的单位内部缺乏缜密而且与单位实际情况联系紧密的会计审核制度进而造成的,所以当前我们最合理的方法是要对合法、手续完备的凭证进行一笔支取,再通过审核并进行报销和记账,这样一目了然,才会更有利于当前单位的资金和工资的核算。

(三)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经费的支出方面还是存在着缺陷。有的单位支付款项和转账凭证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现象,直接影响到单位的工资总额的核算的准确性。所以,要严格地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的规定办理经费的支出和支付,做到实际耗用材料和各项经费支出一一对应,这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帮助单位内部进行工资的正确核算,而且可以避免各种坐支情况的发生。

四、结语

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进程的重要成就。它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但对于会计人员来说面临了更大的压力,为了保证最终结构的准确,在核算的时候需要更加谨慎和准确,另外还对财务人员相关的综合素质、相关制度和专业知识也提出了更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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