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拒付退单的特殊情况
2020-11-27赵若楠编辑韩英彤
文/赵若楠 编辑/韩英彤
拒付退单作为信用证项下常见的实务操作,关系着申请人和受益人在贸易过程中的实际利益,处理不当可能会带来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在日常操作中,开证行应申请人要求在拒付后退单是常见的操作,但遇到受益人要求退单时,有时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说,申请人并不是信用证当事人,但是在业务操作层面,申请人作为信用证的参与者往往影响信用证各个环节的运作。实务中申请人可能并不会积极配合开证行按照受益人的指示立即退单。如果双方意愿无法达成统一,长时间的拖延不仅会影响开证行的声誉,也可能使开证行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A客户主营业务为代理进口设备,通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包含货款及尾款。2018年9月29日和10月12日,开证行C银行按照申请人A客户的指示,分别对同一受益人的不同信用证项下的两笔尾款到单进行了拒付,72Z栏位选择“NOTIFY”。
2019年8月8日,C银行收到交单行B银行报文提示,根据受益人的指示,要求退单。C银行立即联系客户经理告知此事,并要求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随后回复称,从未针对尾款退单,且因汇率原因暂不付款,并已与受益人取得联系,暂时无需处理退单事项。
2019年8月28日,C银行再次收到B银行报文要求退单,C银行再次联系申请人后被告知,申请人为某大学代理,学校尚在放假期间无法答复。此后再次催促退单,申请人则表示已与受益人取得联系,且后期仍有进一步合作,暂时无需处理退单事项。
2019年9月13日,C银行第三次收到B银行报文要求退单。鉴于交单行多次催促且拒不退单本身为违规操作,C银行要求立即退单。随后申请人初步同意退单,但在费用问题上仍很犹豫,导致拖延数日。之后开证行提出若申请人坚持不退则需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将承担后续可能发生的风险。申请人因担心影响自身征信,最终决定配合退单。
2019年10月2日,C银行第四次收到B银行报文要求退单,由于正值国庆假期,单据最终在假期结束后退回。
案例分析
焦点一:开证行应该如何应对交单人对单据的指示
首先,C银行在处理拒付时选择了对开证行最便利、最常见的c款b)条,且经过近一年时间也未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此时交单行发报要求退单,作为开证行应及时将单据退还给交单人,不可拖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已先行收到受益人的退单指示,此时即使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同意承付,也需先征求受益人的同意后才可承付。受益人要求退单,开证行有权直接退单而无需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同时,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客户利益关系以及费用问题,不能作为开证行不按UCP行事的借口。开证行需站稳中立立场,避免让自身陷入违背国际惯例的风险。
其次,单据所有权的归属,也是开证行在处理这类拒付退单业务时需要搞清楚的。其关系着贸易双方及银行的切身利益,决定着哪一方对单据拥有支配权,同时也是银行行事的依据。根据R482中“任何情况下,在单据付款之前,单据属于受益人”的意见,案例中处于拒付状态的单据所有权,仍归属于受益人,申请人和开证行无权处置单据。结合上述意见,开证行需及时按照受益人的指示退回单据。
焦点二:开证行拒不退单可能带来的风险
虽然UCP对退单的时效无明确规定,但开证行在收到退单指示后长时间坚持不退仍会使自身陷入“无权宣称交单不符”的巨大风险中。根据R744中“开证行未能按照其拒付通知所称退回单据,其未按第16条c款行事,因而根据f款,无权宣称交单不符,开证行必须承担承付责任”的意见,案例中开证行虽有效地发出拒付通知,但其承付责任并未终止,若其未能在收到退单指示后及时退回单据,也将适用 16条f款而丧失宣称交单不符的权利,进而必须履行承付义务。此外,UCP500的14条也明确指出,如开证行未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及/或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将单据退交单人时,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不符。结合上述R744的意见,UCP对拒付退单的处理原则是一贯的,即开证行如拖延拒不退单给交单人,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必须承付。
焦点三:申请人拒绝配合退单的原因
众所周知,申请人拒付的理由不外乎是为了掌握主动权;而一旦拒付,则开证行即掌握了单据保管的主动权。交单行往往无法立即就单据的处理向开证行发出指示,而是要等待申请人与受益人协商的结果。
案例中,单据的后续处理情况也正反映了申请人与受益人交涉的结果。在拒付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后,申请人在受益人要求退单时仍采取拖延不配合的对策,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双方仍未在单据处理问题上达成一致。同时,案例中拒付的部分为尾款,货款部分已经承付且货物已经被申请人提走,申请人无需承担提货不付的法律责任,处理时就更加有恃无恐。两笔拒付的不符点均为申请人未在验收证明上签字,思考下来有两种原因:一是安装后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二是申请人与受益人产生纠纷,故意不在验收证明上签字,致使受益人无法清洁交单。对于受益人来说,此时要求尾款部分单据退单,并不能使自己尽快获得尾款,只能理解为对申请人不满的态度表达,说明双方在沟通方面陷入了僵局。此时信用证已经沦为双方博弈的工具。
焦点四:开证行在处理类似退单业务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作为开证行,面对的客户是申请人,在处理业务时难免需要征求客户的意见、考虑客户的想法,难以做到兼顾申请人的意愿和UCP的规定。这给开证行及时执行交单人的指示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很多银行目前都对其单证业务进行了集中上收,作为后台部门的单证处理中心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准确了解到客户的实际情况,以及与受益人沟通的真实状况。对此,为了敦促申请人尽快配合,要求其出具情况说明以证实实际情况且表明承担后续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不失为一个良策。这不仅可尽快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及面临的问题,在费用上达成一致,尽早退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申请人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避免一味拖延。同时,开证行还应该尽可能地向客户解释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以及UCP的规定,表明信用证本身是一种国际结算工具,而不应该成为双方拉锯推诿的手段,只有通过申请人与受益人的有效沟通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促成贸易。
实务建议
一是明确开证行的职责,在维护客户关系的同时保证自身的专业性。尽管开证行在日常拒付退单业务中,出于更好服务客户的考虑,处理时可能会适当调整处理方式,对客户的要求适度妥协;但不能因此而放弃自身的专业性,要始终维护好银行信誉。这方面,不少因退单问题产生风险的案例已为开证行敲响了警钟。鉴此,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开证行不应一味纵容申请人,而应及时敦促申请人就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反馈,积极配合银行工作,切不可为满足客户需求而损害自身的信誉。
二是提高对规范退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退单流程的管理。银行在处理拒付退单业务时比较重视拒付的有效性问题,认为只要有效拒付,便可暂时免除承付责任,但对后续的规范退单有所松懈。开证行自身需认识到退单环节规范处理的重要性,在退单处理过程中加强管理,加强前台与后台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提高各环节处理问题的能力,以确保按时、规范地完成退单流程,进而规避不良操作带来的风险。
三是引导客户了解信用证的流程及UCP。目前,实务中有许多客户对于信用证流程及UCP缺乏了解认知,遇到问题时仅考虑自身利益而置开证行责任于不顾。对此,银行也需要积极地向客户宣传,引导客户认识信用证的本质是国际结算工具而非拒付工具。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改善信用证的使用环境,信用证也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支付结算功能,更好地为国际结算服务。
四是加强业务沟通,增进对客户的了解。开证行作为贸易双方外的第三方,往往无法掌握贸易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沟通细节,这就需要银行时刻保持与客户的沟通,增进对客户的了解,掌握他们的业务状况及实际需求。银行可采取为客户建立档案的方式,记录客户的往来业务,业务处理习惯等详细信息。这不仅可以为银行处理业务时提供依据,也有利于开证行控制风险,及时合理地应对信用证流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