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政府作用分析
2020-11-26冯超
冯超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项目投资部,北京 100045)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与资本运营模式比较发达的国家,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形式,一方面能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保障技术实现产业化运营。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方式筹措资金,投资者可以根据其资金投放份额享受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与此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我国作为一个持续发展且面临转型的国家,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应该得到认可,并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案例
国外资本市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较早,已经在长期探索与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经验
美国在股权投资基金方面起步比较早,且属于世界顶级水平,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参考的经验。例如,在股权投资基金的初期,政府部门会发挥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这一杠杆,借助市场化运营手段让社会各类资金都参与到股权投资的过程当中,并逐渐发展成民间资金为参与主体,其他资金模式为保障的产业发展方案。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优化,目的在于保障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运行。例如,政府部门在资源分配环节注重对中小型企业展开政策支持,同时开创以纳斯达克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资管理渠道;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以立法形式为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筹措、税收等方面提供多种形式的优惠政策。
(二)英国经验
在股权投资基金方面,英国也能成为我国在开展业务时的参考和借鉴,尤其是在区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具体来看,英国在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方面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机构组织形式,让资金来源变得更加丰富,投资管理工作也比较有效。同时,英国政府部门会利用信誉股权投资基金来提供担保,从而通过税收优惠手段来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发展。
(三)日本经验
日本作为亚洲地区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较早的国家,虽然相比于英美而言在发展水平上略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跟政府为其发展制定的政府相关。虽然日本政府部门采取了无息、担保等优惠措施,然而对于股权投资主要掌握在大金融机构与企业集团手中的长期影响之下,资金来源渠道就会变得非常单一。可喜的是,目前日本整体行业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
三、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经济迅猛发展的良好势头,也带动了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虽然与一些发展较早且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且仍处于发展初始阶段的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与之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案例与经验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与经济发展现状,积极发挥政府在其间的作用,加强整体规划,使政府为之发展保驾护航。
(一)资金来源的扩展和完善
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产业竞争力提升的一种重要途径,政府部门不仅直接影响到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规划和运作,同时也可以提供重要的指导,扩展资金来源。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政府部门的投资之间具有密切联系,无论是早期的风险管理还是近年来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基本上都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直接投资与主导来进行,这与我国国情有很大关系。虽然一些中小型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不同的影响因素面临危机,甚至出现投资失利,可这些并不能够否认政府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功能,相反,应该在总结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在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得到更好的定位,从而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基于国外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其资金或者政策的倾斜,设立由政府投资引导的基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1],我国政府对于这一行业也应该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与引导作用,以进一步促进其实现跨越式大发展。具体来说,我国政府一方面可以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推动创新发展聚集重要的技术和人才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项目投资组合方式来开辟新的资金供给渠道。基金整体采取的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和专业化团队运行,微观经济主体的行政干预下降,资金使用效率得到了明显增强。无论是经济发展的利好时期还是下行周期,财政收支压力普遍较大,积极的财政政策在精准发力的前提下也具有明确的现实意义。总之,政府应该给予股权投资基金一定资金支持,同时发挥引导作用,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方式与渠道。
(二)法律保障与制度建设工作
鉴于行业特殊性,我国在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保障方面还存在着制度建设问题,关于这类基金的规范性文化还比较匮乏[2],时至今日尚未有一套完全适合应用的法律法规与有关体系,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宜,难以为其发展助力,因此政府必须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健全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建设,从而为其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从资金发展和投资的角度来看,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逐渐地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完善,从市场运行和优化的角度对资金的筹集过程、投资过程、监管过程进行合理规划。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政府部门也可以加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会计制度保护和股权投资政策保障。相比于一些欧美和亚洲地区的发达国家,我国在政策方面还需要强化和完善,从而增强政府投资基金的吸引力,进行有效的信息对接[3]。
(三)退出模式的优化
多元化退出渠道建设工作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运作方式,例如某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方式。与之相比,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方式上还比较单调,资本市场的体系发育并不完善,所以产权交易的活跃性会受到影响,从而阻碍了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作为退出渠道建设的主要方式,需要基于目前的市场运行制度展开深化改革,让其能够为更多的企业,包括中小型企业进行经济支持,例如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行交易股票,然后积极引导各个地区建立产权交易体系,在股权变更方面提供更多的交流和探索空间,给国有股权的退出扫除障碍。部分优秀企业可以纳入重点上市和重点管理的范围之内,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政府部门需加大对被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这些企业能快速进入交易市场进行容易,加大相关的机构推荐力度,拓展企业的债务融资渠道[4]。
(四)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监管方案
面对现阶段的监管局面,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与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资金监管方案,促进积极持续健康发展。另外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缺乏专职监管的情况,政府部门可以设定专门的监管部门强化资金筹集、退出等多方面的管理工作,必要时还可以构建第三方托管制度,确保资金投资、基金资产等工作能有效地发挥自律功能,形成行业监管运营方案[5]。对于一些非法集资、违约从业行为也应该加大惩处力度。
(五)市场化运作模式
发达国家在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方面都高度依赖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发展体系。而我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在微观经济主体的运行过程中要充分融入市场竞争,将其作为可持续发展环节的主要经济效益。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不仅涉及内部资金与外部资金的竞争,也涉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竞争。市场化发展模式下专业的运营部门需要根据政府下达的产业政策建立合理的经营体系,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到行业竞争当中,一方面吸引专业的技术人才,另一方面推进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朝着市场化和常态化的工作方向而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资金引导方面,必须发挥引导作用,绝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否则会最终影响市场化运作模式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影响市场公平性,更谈不上发挥市场作用。
(六)激励约束机制
与完全市场化的基金项目有所不同,政府支持下的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模式在项目目标上更加明确,尤其是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支持方面。政府部门可以考虑通过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规范化运行标准,引导基金头像,明确各方的权责。政府部门可以按照行业规则参与到资金内部管理的环节当中,或是参与重大决策事项,从而对资金的投资、管理提出合理性意见建议。选择管理团队也是高效运行的核心要素,选择基金管理团队为项目提供投资服务也能起到辅助功能。
四、结语
综上所述,政府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引导作用的发挥是我国产业布局与金融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5]。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础下发展财政资金功能并创新现有的融资方式,让政府参与到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是我国国家财政的重要资金改革方向。而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股权投资在世界范围内可以实现科技创新,也能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政府引导下的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能够体现出国家的战略要求并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稳定经济增长的幅度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