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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20-11-26

市场周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新浪资源用户

陈 涛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212001)

一、 哪些数据资源属于需要确权的对象

数据资源是数据产权以及数据确权的对象,然而并非所有的数据都属于数据资源。 首先,根据“资源”一词可以看出既然数据资源是一种资源,只有当数据具备资源应有的特征时才能够被称为数据资源,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具有经济性,该特征也是数据资源引发企业“追逐”以及产生矛盾的根源;其次,数据资源中的“数据”一词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单个独立的数据并不是此处的研究对象,此处的数据属于“大数据”也称数据库、数据集、数据信息等。

二、 数据资源确权的必要性

(一)数据资源发展的需要

当今社会数据资源的作用十分广泛,通过对数据资源的整理分析可以为人类提供更加理性的选择。 随着数据资源价值的日益凸显,应用领域不断扩大,数据资源的应用行为逐渐增多,因数据应用行为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所以为促进“大数据”事业的健康发展,关于数据资源确权的问题必须提上日程。 数据资源确权,明确其产权,为数据资源更好地发展提供最基础的保障。 如此才能明确权利义务的边界,使各个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二)出现大量因数据资源引发的法律问题

作为现代社会的“石油”,数据资源的掌控和发展成为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内容。 企业竞相逐利为了获取占有更多的数据资源,导致社会实践中出现大量因数据资源问题引发的纠纷。

2017 年,华为、腾讯这两家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科技巨头也为数据资源起了纷争。 华为通过其荣耀Magic 智能手机收集用户活动信息,其中包括微信的聊天信息,以打造华为人工智能功能;腾讯认为华为的这一行为夺取了腾讯的数据,侵犯了微信用户隐私,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介入此事;华为认为所有用户数据都属于用户,而不属于微信或是荣耀Magic,该公司在荣耀Magic 设备上处理用户数据之前经过了用户的授权。 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微信中的用户数据归属于谁和华为手机是否有权收集微信的聊天信息。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被称为大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当时新浪微博诉称:脉脉软件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违反了与新浪微博之间的《开发者协议》等约定;脉脉软件通过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非法获取、使用通讯录内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侵犯新浪微博的竞争利益并危害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安全;脉脉软件突出宣传微梦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回避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对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

隐藏在这背后的问题就在于数据资源的产权不明、数据获取使用的行为缺乏规范,再如新浪诉脉脉、新浪与今日头条、顺丰与菜鸟对物流数据之争等都存在这方面的原因,由此看来,对数据资源确权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关于数据资源确权的法学理论缺失

目前,对于数据资源法治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很多问题研究较少且还存在很大争议,而传统民事权利体系是原本构建在现实空间的权利体系,对于新兴的网络虚拟环境虚拟物而言,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扩充。 理论尚且处于探索阶段,对于数据方面的立法就更为滞后了。 《民法总则》第111 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27 条规定了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除了这两条笼统的规定外,并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涉及数据资源权利性质和归属的问题。

三、 数据资源确权的可能性

(一)有一定的物质基础

数据资源确权需要法律的出台来完成,而法律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基础之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在人们的生活中早已存在,这是相关法律得以存在的最基础的条件。 网络空间包括软硬件、链接等物质性要素。 网络空间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为大数据权利实现提供了可能性,如若没有物质基础,大数据权利的构建基本无法付诸实践,所以数据资源确权最基本的条件已经具备。

(二)理论研究如火如荼

关于大数据方面的理论研究十分广泛,就现有文献来看,有关数据资源的跨学科研究成果璀璨多彩,尤其是在法学、经济学、计算机(软件)的交叉研究成绩斐然。 在法学研究方面,学者的关注多集中在个人隐私、数据资源确权、数据权利化等层面,如黄丽芳的《大数据时代呼唤数据产权》、鲍永庆的《休眠数据的数据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严翠玲的《如何防止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裸奔”》、周林彬和马恩斯的《大数据确权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研究范围广泛不限于某一方面,林林总总、蔚为大观。 在计算机(软件)研究方面,许多学者则从更加专业的角度针对数据保护提出实际操作上的建议,如戴剑和张宇萌的《区块链开启信息产权新时代》、王海龙和田有亮的《基于区块链的大数据确权方案》。另外在经济学研究领域,张笑雨的《试论大数据与大数据经济学》、何大安的《互联网应用扩张与微观经济学基础——基于未来“数据与数据对话”的理论解说》、全湘溶和张全斌的《浅析数据产权界定和应用规制中的若干问题》。 总体上看,上述成果反映了近些年来学术界从交叉学科对于数据权利化和数据权利保护研究的问题意识、思维场域与学术景观。这些重要的智识为我国数据资源的确权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三)相关立法(政策)初步探索

近些年来,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有关数据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中,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还是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相关规定,这是关于数据资源法律保护的初步发展,另外,全国许多地区已经对数据资源的保护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政府规章。 可见,国家对数据资源在法律方面的重视与保护早已体现,并且已开始在多方面多角度的去规范数据资源的获取与利用,为将来数据资源市场的真正规范进行不断探索。

另外,在国家政策方面,大数据已成为国家级的发展战略。 2015 年9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系统地部署了我国大数据发展工作。如今,大数据产业相关的政策内容已经从全面、总体的指导规划逐渐向各大行业、细分领域延伸,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5G 技术与大数据的关系越走越近。

(四)国际上相关指导性文件提供借鉴

近几年,有关大数据方面的规范进展最快的便是欧盟。迄今为止,欧盟国家无论是在个人数据领域还是非个人数据领域都已有明确的指导性文件。 2014 年,欧盟为进一步促进“大数据”“数据产品”的创新发展和提高“大数据”的服务水平,召开的数据驱动型经济交流会,为欧盟国家大数据市场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基础。 2017 年1月,欧盟又发布了有关“数据经济”的政府性文件,明确了要发挥大数据真正的价值,必须重视其内在协调性,由此提出了欧洲数据市场战略的三大支柱(第一大支柱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第二大支柱是创造有利于数字网络和服务繁荣发展的有利环境;第三大支柱是最大化实现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 在该政府性文件的推动下,在非个人数据方面,欧盟为规范数据市场的交易规范,提出了“新型数据产权”。 紧接着2017 年9月,欧盟出台了有关数据流通的框架规定,其目的在于弥补GDPR(General Date Protection Regulation,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企业如何收集,使用和处理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在非个人数据领域的规范空白,避免各成员国的数据本地化限制,增强欧盟单一市场内非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性。

通过对数据资源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关于数据资源的确权必须提上日程,并且就目前数据资源的发展状况来看,无论是物质、理论还是相关立法实践,均为数据资源的确权提供了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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