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发展关系
2020-11-25王英慧周子易
王英慧 周子易
摘 要: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自古希腊哲学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被谈论过,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进一步阐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将政治经济学和哲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青年黑格尔派成员的马克思对此深信不疑,直到莱茵报时期面临困难并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了重新探讨,并将黑格尔以头立地的思想加以纠正,并开启了唯物史观的萌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一直是讨论的热点话题,至今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市民社会;家庭;国家;唯物史观;私有财产
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发展是历史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传统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同一,到黑格尔赋予市民社会传统概念以新现实含义,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成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要概念和范畴。本文旨在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进行重新探讨梳理,围绕“国家等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三个关系展开研究。
一、市民社会等于国家
市民社会一次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哲学中。在传统的古典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认为将国家(polis及civitas)界定为与市民(koinoniapolitike及societascivilis)同一[1]。
斯宾莎诺在《伦理学》中将市民进行了自己的细致阐述,他认为“像这样的坚实的建筑在法律上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面的社会就叫做国家,而在这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人就叫做市民。”[2]在古希腊哲学以及古典的政治体制中,国家就是社会,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国家既不会在自身中包含社会,也不会预设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前提。每一个国家都是有一个大的社会组成,当这个社会中的不同小社会联合起来时,他们所有的行动都是他们所认为的各自的利益,这样的结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而被成为了暴力机关的国家社会。“当每一社会联合起来时,都是想要实现一定的利益。因为所有的行动都是为了他们所认为的利益。”[3]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的第45节将国家界定为civitas,在第46节中将其视为societascivilis的国民社会。这样一个社会也是一个国家的成员,为了立法的目的而集合在一起就是市民。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在18世纪中期之前,人们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概念是统一在一起的。
18世纪60年代以英国为起点发起工业革命,深刻的社会变革迅速席卷欧洲各国。蒸汽机的应用和机器制造业的出现,产业革命扩展到各个部分,迅速的改变了人民的物質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得矛盾日益加剧,18世纪80年代,启蒙运动、法国爆发大革命得爆发,涌现出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等一大批思想开明的人物,天赋人权、君主立宪、三权分立、主权在民等思想应运而生,并且日益深入人心。黑格尔青年时代恰逢法国大革命,J.卢梭的思想对他产生了极大影响,他被法国革命崇尚的自由精神深深打动。他反对专制和民族分裂,渴望德国在政治上实现统一,把德意志民族的复兴与民主革命联系起来,并把立宪政治制度视之为理想的国家制度。
二、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1818年黑格尔任柏林大学哲学教授,并于1829年当选柏林大学校长,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区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得含义,并且从哲学得角度进行了全面阐释。
(一)市民社会是国家与家庭相连接的中介
黑格尔从伦理的角度分解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规定为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差别,“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尽管其形成要晚于国家。因为它作为差别,以国家为前提,它要存在,前面就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国家”[4]。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理念得一个抽象因素,市民社会是伦理阶段的第二环节,上承家庭,下启国家,是中介的基地。家庭以爱的规定性把独立的个人统一起来,通过婚姻、家庭财富和子女教育实现它作为精神的直接性伦理实体的意义,而随着子女经教养成为独立人格并建立自己的家庭以及父母的去世和遗嘱的继承,原初的家庭瓦解并分裂为很多家庭,获得独立性的个人相互联系形成了作为特殊性领域的社会,即市民社会。”[5]市民社会在黑格尔那里具有一定得抽象性和中介性,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得概念依然存在于18世纪得自然法得背景之下。市民社会存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理念,这一理念在是现代世界生产发展的产物,理念将国家与家庭相互连接,并且在一定关系中得到合理阐释。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个人特殊利益于外部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市民社会是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中介基地,国家具有绝对之高无上的权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市民社会仅仅存在于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市民社会中的人们满足其基本生活、生产以及自身和财产特殊利益的需要。“特殊的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6]黑格尔认为以特殊性为核心原则的市民社会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对于“市民社会”在《法哲学原理》“观念的具体物、人们所谓的人”以及其本身归于“需要的立场”之下的东西[7]。每个家庭中的个人走出来到社会中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私有财产,从宗教的、伦理的政治考虑中解放出来,享有一定的经济自由。“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8]
(二)从市民社会向政治经济学解读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并不像之前曾经定论的二者具有同一性,市民社会更偏重于经济领域,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偏重于政治权利领域。每个人的需要构成了整个市民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9]由于各个人的需要不同,以及满足需要的手段不同,就产生了劳动分工,并出现了等级。市民社会可以通过需要、劳动、法律、警察和同业公会等环节向国家过渡。在市民社会中也具有一定的普遍特征,并不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市民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是通过劳动、生产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劳动中的普遍性和客观的东西存在于抽象化的过程中。这样,劳动就扬弃了市民社会中普遍性和特殊性分离的因素。如果家庭和社会的法律与利益同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发生冲突,家庭、市民社会就要服从于国家,因为他们的存在是以国家为转移。政治国家支配私有财产,使之服从于国家的普遍利益,长子继承制就是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支配权的证明。黑格尔认为,在面对个人利益、个人福利、家庭以及市民社会等范畴,国家一方面是一种外在的必须,依赖和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另一方面,国家又是个人利益、个人福利、家庭及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最终普遍的目的的统一,将个人的特殊利益进行的统一。国家的绝对性和至高无上性,证明市民社会必须要以国家为前提。从中可以体现出黑格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也是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相分离,是黑格尔吸收并且借鉴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来解读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必然性。但是,这一的二元结构的理论框架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困境,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在面临困境时又产生了新的挑战。
三、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马克思出生于工业大生产的时代,1843年之前他曾是一个坚定的青年黑格尔派成员,将其成为自我哲学的精神支撑点。当他大学毕业后,担任《莱茵报》主编工作期间,“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10]。这一时期马克思主要关注三个问题:书报检查令和出版问题、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河沿岸农民的贫困问题。马克思在坚持自我意识的立场时意识到了自己理论和现实生活的矛盾。马克思从最初诉诸于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进行反思,诉诸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丝毫不能改变实际的立法过程,他需要重新去审查国家和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退回书房,潜心研究多种历史著作,并着重探讨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真正深刻逻辑。
(一)将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批判与超越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和重视首先来自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成果。在国家问题上,马克思摘录了兰克《论法国的复辟》的一段文字以后評述道:黑格尔“把国家观念的要素变为主词,而把国家存在的旧形式变为宾词,但是在历史现实中情况恰好相反,国家的观念始终是国家存在的那些[旧]形式的宾词。”[11]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已不再是政治国家的从属地位,而是经过批判改造的。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英国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12]市民社会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种产物是在资本主义发展中人与人之间所进行的物质交往。在这个社会中,利益将人与人之间联系在一起。“身为(市民社会一份子)的真正的人”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必须要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进行生产、交换、消费的物质生活。因为分工的分化,人民在生产、交往中的物质关系、经济组成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引起国家及其他观念变化。马克思说:“黑格尔的深刻之处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像存在于我们的各个邦里的那类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13]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理念世界是一个“以头立地”的理念,“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以自己私域占主要的社会,决定着家庭和国家。马克思反对黑格尔把国家理解为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如马尔库塞指出的“黑格尔哲学的历史继承物,并没有被那些黑格尔派哲学家所承袭……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倾向被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所采纳并继承发展下去。”[14]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针对黑格尔的观点认为,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首先是一种理念上的实体,是历史的本质和核心,具有绝对价值。“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15]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市民社会的形态是不断演变并推动国家政治的不断变革。马克思指出,人类历史中,物质生产的不断发展使得“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用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新的交往形式所替代。新的交往形式又会变成桎梏并为别的交往形式所替代。”[16]因此,市民社会的形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的演变,并推动着国家的不断变革。
(二)向经济学转向形成唯物史观萌芽
1843年马克思前往巴黎并打算和卢格创办《德法年鉴》,虽然此报刊仅出版一期就停刊了,但是马克思发表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分别对政治异化和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进行了初步阐明。马克思在针对鲍威尔《犹太人问题》中关于犹太教应该摒弃的理念进行批判,并认为政治解放和宗教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马克思理解的人,不仅是自然界的人,更是市民社会中的人。政治异化使人的存在和本质分离。即使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人,也没有人的本性。在国家中,人也失去了实在的个人生活。在《导言》中,马克思初步清算了黑格尔思辨的唯心主义观点,并且通过费尔巴哈的观点像唯物主义转变,“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形成的基点,驳斥了德国思辨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的半唯物主义,奠定了马克思的哲学观。”[17]所以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但是他的思想还是没有形成真正的唯物主义。要真正的理解市民社会,必须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
1844年马克思写作了《1844年政治经济学手稿》,并且用哲学的话语对政治经济学展开进一步研究并的出劳动异化理论。马克思从劳动出发对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展开研究。通过对四个方面阐述了异化劳动性质:第一,工人同他的劳动产品的异化;第二,工人同生产活动本身相异化;第三,工人和自己的类本质的异化; 第四,人同人相异化。马克思除了研究异化劳动,对对象化劳动也展开研究,并且在《手稿》中深入探讨了劳动的二重性问题。通过在市民社会中以人道主义的观点进一步阐明以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为基点将异化劳动进行扬弃,虽然马克思当时对于私有财产、异化劳动的研究产开了深入的分析,但是他依旧局限在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思想中,对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问题并未成为当时的研究课题,但是已经蕴含着二者的隐含关系,孕育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一直在不断的被重新提起并展开研究。在古希腊哲学中被认为国家就是市民社会,到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在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批判继承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他的唯物史观体系。研究和把握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批判性研究及其成果,对于从根本上理清马克思主义与以往旧理论的关系,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神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注 释
[1] M.里德尔,朱学平.“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历史起源问题[J].德国哲学,2018(02):3-26+242.
[2] 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200页.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及经济学残篇.[M].J.G.Schlosser译.1798.第Ⅲ页.
[4] 梁志学、李理.黑格尔全集.[M].第8卷第182节“补充”,第246页.
[5] 覃诗雅.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现代意涵[J].马克思主义哲學论丛,2019(01):44-55.
[6]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金泰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61.第197页.
[7] M.里德尔,朱学平.“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历史起源问题[J].德国哲学,2018(02):3-26+242.
[8]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金泰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61.第309页.
[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金泰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61.第20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1] 马列著作编译资料.第12辑,36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金泰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61.第253页.
[14] 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M]北京:重庆出版社1993.
[1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金泰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61.第253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7] 张莉.市民社会:马克思唯物史观创立中的基点[J].长沙大学学报,2012(6) .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马列著作编译资料.第12辑,36页.
[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金泰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61.
[5] 唐爱军.<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读.[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01.
[6] 梁志学、李理.黑格尔全集.[M].第8卷第182节“补充”,第246页.
[7]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及经济学残篇.[M].J.G.Schlosser译.1798.第 Ⅲ页.
[8] 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200页.
[9] 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M]北京:重庆出版社1993.
[10] 张莉.市民社会:马克思唯物史观创立中的基点[J].长沙大学学报,2012(6).
[11] M.里德尔,朱学平.“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历史起源问题[J].德国哲学,2018(02):3-26+242.
[12] 覃诗雅.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现代意涵[J].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9(01):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