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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构建

2020-11-25潘宏薇

西部论丛 2020年4期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司法

2016年最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一、浙江基层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实践

(一)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目前,浙江各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全面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其中大部分都在诉讼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了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工作室、信访接待室、速裁庭等形式多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为法院开展诉前联调、诉调对接、案件分流、民商事速裁等工作提供了物理平台。同时,浙江各地基层法院纷纷在诉讼服务中心框架下搭建诉调子平台,努力通过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方式,开辟多领域、高效率的诉调对接的“绿色通道”。例如,余杭法院与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无缝衔接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现一网办案、快速处理;临海法院建立消费纠纷调解与司法审理一体化维权模式,构建工商、消协、法院三位一体的诉调对接平台等。

(二)充分调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及社会力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汇聚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治理系统,涉及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多类主体,通过各主体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形成纠纷解决的合力。在调动社会力量方面,通过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加强与金融机构、保险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以及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发挥其具备专业知识或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

(三)规范诉调对接等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浙江法院通过创新和落实调解前置、在线纠纷解决、司法确认等制度,丰富和发展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以诉调对接为例,笔者所在法院从2015年始建立“1+2+17”诉调网格,在当事人立案之前,由法院牵头将相关案件移交至行政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等组织,尽可能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同时,联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适宜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建立具体的操作规范,促使基层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以解决。此外,浙江多地法院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建立网上立案、跨地域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的信息平台、网上委托协助执行平台等功能,创新高效便捷、灵活开放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1]

二、“互联网+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

(一)健全“互联网+司法平台”, 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稳固框架。《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基层法院可以开发相应的诉调对接管理软件,对基层法院诉前调解案件的分流、调处、司法确认等工作进行实时管理、监督和考核,更好地实现诉调对接中心的案件管理职能。[2]同时,法院诉调对接平台应负责以下工作: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适当分流,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办理司法确认案件;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的联动工作体系。

(二)深化“互联网+司法服务”,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高效便民服务。司法服务存在于法院处理纠纷时与当事人接触的所有环节之中,司法服务的优劣不仅决定了当事人对于法院评价的好坏,也影响着法院工作的效率。法院可以借助互联网扩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一体化的网络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实现調节资源和调解需求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相互匹配和对接。建设统一的纠纷化解平台,例如浙江省推出的“矛盾纠纷在线化解平台”,对纠纷化解资源予以统一展现以及对各类纠纷相关数据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包括纠纷当事人访问数据、解纷流程数据、纠纷化解信息平台数据、与法院系统对接的公开数据等,让纠纷当事人能够充分从中获取帮助化解纠纷的有效数据信息,依此作出解纷的恰当选择。

“互联网+司法服务”一方面应当着眼于提升司法服务的质效,以实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为基础,与网上平台、移动手机平台构成三位一体的新型全方位服务平台,实现诉讼服务流程再造,完全无纸化,彻底网络化,推动网上办理各项诉讼事务,实现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材料转递,甚至网上阅卷、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判决、网上申请执行一体化。[3]另一方面应当注重司法公开的进一步落实,通过加强司法文书公开上网、推进庭审在线直播等工作的开展,使得司法公开更为深入更具时效,构建起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三)完善“互联网+”的配套措施,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顺利运行。保障措施的缺乏,会导法院负重不断加大、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易损,也使非诉机制的优势大幅度折扣,不能有效解决纠纷矛盾。而遵循全新的“共建共享”社会治理理念,运用“互联网+”思维创建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配套措施,是实现人们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一是在电子送达方面,需要建立起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双向通道。目前电子送达工作虽然已经普及,但是在实践中基本上均是用于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如今网络识别技术如电子签名技术、电子身份证技术的发展,能够有效解决网络传递诉讼文书的可靠性问题,应当进一步增加法院适用电子送达的范围,同时还应当建立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相关电子材料的通道,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如浙江省推出的浙江移动微法院。二是在线调解方面,可以在目前已经建立起的远程庭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完善,客观上使得不方便到场的当事人能够及时参与调解,通过降低沟通的成本增进双方的调解意愿。三是在线立案和在线司法确认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与诉调对接机制的衔接,通过在线调解成功的,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在线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不成功的,则即时在线立案将纠纷转入诉讼程序。四是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方面,应充分认识到人力、物力的重要作用,增强解纷主体的责任意识,提高化解矛盾的业务能力。

互联网时代我们最终想要实现的目标就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之后的创新都应紧紧围绕“便民、利民”的服务方向发展。经济发展成果理应人民所共享,“互联网+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应相比较传统纠纷化解机制更加便捷高效、成本低廉、为人们信赖满意。

参考文献

[1] 董睿:《“互联网+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构件—以提高解纠效率为考量》,广东法院网。

[2] 姜树政:《诉调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要平台——以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设置运行为视角》,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3期。

[3] 倪寿明:《互联网+诉讼服务》,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29日。

作者简介:潘宏薇(1987.8),女,汉族,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台州路桥人,学士,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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