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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研究

2020-11-25潘宏薇

西部论丛 2020年4期
关键词:司法权司法机关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信力价值及其界定

司法,《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法院或者法庭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或者争议” 。[1]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客观效果与民众对司法制度运行的整体评价,是检验司法制度合法性的重要指标。

1.司法公信力的表现形式:

(1)司法独立。司法权的核心权能是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障。司法独立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防止其他公權力的干涉。二是司法机关内部的独立,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审理案件,不受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干预。

(2)司法中立。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裁决纠纷时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秉公执法,追求案件客观真实,遵循法定程序,公正地引用法律法规裁决纠纷。司法独立为司法权的启动创造了条件,司法中立则对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提出要求。中立是司法裁判属性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权威树立的前提。司法机关只有处于居中地位,对各方行使权利予以同等尊重并同等地要求各方履行义务,维护各方权利义务平等,司法公正才是可以期许的,司法功能才能得以发挥。

(3)司法公正。从权力运行角度来讲,司法权公正行使是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结论输出的约束条件和保障;从与民众的互动关系上看,司法公正是民众将纷争诉诸司法裁决的期盼,也是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树立的前提。司法公正体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公正要求司法权的运行步骤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护民众的程序性权利。程序公正要求:程序公开、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对等性、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实体公正要求结果公正,即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引用法律法规作出的审判,做到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

二、司法公开是司法监督的前提,是司法权威树立的关键

(一)司法公开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在实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法治国家建设已有法可依,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转向司法制度建设。应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保障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深化司法职权配置、促进司法职能发挥、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是一个过程概念,包括查明案件事实、审理、宣判、执行判决等多个环节,只有每个环节都是依法推进的,最终的司法公正方可实现。司法沿着预设的轨道运行是法治建设的必需,但却离不开外在的司法监督。制度钳制与外在监督相结合,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早日建立。实行司法监督离不开司法公开制度的推行。[3]

(二)司法公开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积极的在诸如司法调解在内的司法活动中切实的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真正的做到当事人、社会组织、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不断的完善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打造日益开放、不断透明、更加便民的阳光、健康、高效的司法体制。当今社会背景下,民众对司法公开的诉求空前提高,并在原基础上有了新的要求:首先,是司法公开的对象要求。伴随着经济生活中司法参与度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也越发的渴望了解司法过程。这就要求,司法公开不能再局限于对当事人那么简单,与此同时,要做好公开面向社会,真正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了解程度、参与程度和监督程度;其次,是司法公开的内容要求。现阶段,社会大众不再满足于对案件粗糙过程的了解,更多的细节信息成为了他们关注的重点,细致、全面、高效的公布案件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成了一个新的趋势;最后,是司法公开深度的要求。新媒体崛起的今天,社会大众也不仅仅只关注案件的结果,更多的是期待对过程、对细节、对全面信息的了解。这就对打造公开、透明、阳光的群众监督平台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的提高人民了解、参与、监督的程度,真正意义上实现杜绝司法腐败。

(三)司法公开的方式

通过人们渴望的、看得到的、最便捷的方式凸显正义,是正义得以实现的最佳方式。司法公开是去除群众疑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切实的做好群众了解、参与、监督司法的权利,是司法得到社会认可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机关应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司法公开:一是积极主动公开司法信息。在保证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主动将案件事实情形、审判进程、判决依据及结论、执行情况予以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消除民众疑虑,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二是依申请公开司法信息。具体案件涉及到特定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在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人生自由和财产受到被剥夺的危险,特定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信息公开要求更加具体,此时司法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积极回应。

三、我国公开审理制度及其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一)我国的公开审理制度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公开审理制度。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三大诉讼程序均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例外。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范围,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限定的特定范围之内,且刑事诉讼法还对不公开审理的情形需要加以说明理由。

(二)我国公开审理制度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从制度建设方面来讲,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历史背景之下,司法成为法治建设的中心;从我国的司法现实来看,司法公信力提升已成为我国司法建设和改革的重点。公开审判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形式,其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开审理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机关地位。就我国而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行使行政权的政府地位远甚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未得到切实保障,未能独立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开审理,是将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是司法机关主动将案件审理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对司法权的依法运行、对法官的优良素质、对公正的司法结果保持相当的自信,否则,公开审理则会将司法机关自身置于不利境地。

2.公开审理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落实司法监督机制。司法腐败是发生在司法领域的腐败,司法腐败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着巨大的侵蚀效应,不仅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廉洁,损害法制的权威和公信,也影响人们对法治、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十八大提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要求。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具有公权力天生的扩张属性,唯有通过设立监督制度才能保证司法权力顺着人民的利益方向行使,任何寄希望于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素质的想法都是天方夜谭、不切实际的。对司法机关的司活动进行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必要措施,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作是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公开审理有助于将个案置于民众的讨论之中,尊重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权、参与权,听取民众对案件的看法,司法机关结合国家法和民间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有助于民众对案件结果的接受和认可。公开审理消除了民众对司法权暗箱操作的疑虑,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作,便于民众监督、防止司法腐败,从而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3.公开审理有利于提高民众法制意识,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培养民众的法制意识对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于个人而言,学法、懂法是安生立命的基本技能;对于国家来说,法制意识则是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后,民众在遇到纷争和不公时会诉诸法院解决,同时,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制意識、法律常识才会切实有效地行使权利。当年公开审理周永康案件无疑是一件大的司法事件,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是案件的一大亮点,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彰显,抛开道德评价,周永康案件的公开审理是面对社会的法律普及,是中国法治文明进步的标杆。公开审理祛除了司法权运行的神秘色彩,是对民众司法公开要求的回应,在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将法律常识结合具体案件予以普及,提高了社会整体法制意识,让人民切身感受司法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戴维·米勒、韦农·波骆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2]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第134-140页。

[3] 林端,《儒家理论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

作者简介:潘宏薇(1987-),女,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临海,汉族,浙江台州路桥人,学士,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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