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新闻视域下的信息传播伦理问题
2020-11-25李扬
李扬
【摘要】智能新闻是人工智能在新闻领域应用的具体体现,改变了传统的新闻信息生产和传播模式。但技术的应用通常具有两面性,智能新闻的广泛应用易引发信息传播伦理问题,如虚假新闻、算法权威、数字霸权等的出现,给新闻伦理的维护带来了挑战。加强新闻信息传播的伦理建设,需从算法规则、行业准则、政策法律、社会道德等方面采取对策。
【关键词】智能新闻 新闻信息 伦理问题 新闻异化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9.011
智能新闻又称算法新闻或自动化新闻,是以计算机算法作为基础,通过人工智能软件对新闻线索进行抓取、编辑、审核、推送等一系列流程所形成的新闻。智能新闻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新闻生产模式,机器和算法代替新闻工作者自动生成新闻故事。未来智能新闻必将成为新闻行业发展的趋势,在这一转变进程中,对由智能新闻所带来的信息传播伦理问题必须引起警惕,如何完善智能新闻背景下的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智能新闻的生产步骤、表现方式及应用现状
无论是Web2.0带来的挑战,还是新媒体的出现带来的变革,都对新闻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现今,人工智能在新闻行业的应用逐渐深入,加速了新闻内容生产模式、新闻信息传播路径等的变革。
智能新闻的生产步骤。智能新闻是以人工智能软件平台作为基础,运用自然语言生成技术形成的新闻,一般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对数据库和其他数据源相关数据进行定位和识别;第二,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第三,确定关键事实,对整理分析之后的数据进行编码、比较和汇总;第四,按照新闻编写的相关要求,对特定的语义结构进行信息组织;第五,按照不同语言和风格的需求形成文本新闻。当前,智能新闻生产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新闻记者与人工智能软件平台进行“合作”,人工智能软件平台负责新闻采集,形成后的新闻由新闻记者把关,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另外一种,是完全由人工智能独立完成,无需新闻记者参与,通过智能算法生成新闻内容。
智能新闻的表现方式。智能新闻的整个写作过程主要依靠计算机的特定程序和指令,按照一定的新闻要求独立完成新闻报道内容,智能新闻编写之前需要编辑和记者根据特定主题输入指令,在智能新闻输出之后还需要查阅把关。尽管当前智能新闻并不能取代传统新闻,也无法替代编辑和记者的所有工作,但对于一些不需要创新性的新闻而言,完全可以通过智能方式参与新闻线索收集、新闻数据分析、新闻撰写、定向推送等多个环节。当前智能新闻生产传播主要集中在智能新闻写作、传感器新闻、新闻信息服务和新闻定向推送四个领域。智能新闻写作能够替代部分人工在生产环节的劳动,同时也对传统新闻生产关系和结构产生了冲击和影响。传感器新闻通过传感器对新闻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进而形成相关新闻报道,这些新闻既有智能算法软件独立完成的报道内容,也有人工参与的新闻报道内容,通过传感器可以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新闻信息收集作用。新闻信息服务以社会公众的新闻需求作为主导方向,通过语言和文字两种形式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及时收集相关新闻内容,满足社会公众在新闻及其他领域的信息需求,是智能新闻传播的重要方式。新闻定向推送是指通过人工智能软件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数据信息进行深入挖掘,结合用户兴趣点推送个性化的新闻内容。
智能新闻的应用现状。早在2016年,《华盛顿邮报》就运用人工智能软件报道了里约热内卢奥运会的相关内容。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对里约热内卢举办奥运会的比赛日程、奖牌总数、比赛结果等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并以人工智能算法将收集上来的信息进行有效整合,输出成为新闻报道,人工智能在新闻编辑环节发挥了特定作用。此后,美国多家报刊以及媒体开始在体育赛事领域和财经新闻领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获得结构化数据,进而形成相应的新闻信息。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闻业巨头开始尝试小规模的机器人撰写新闻报道的实验,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当前,西方国家非常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我国也在尝试将人工智能与新闻领域进行有效融合,通过智能算法的开发提供更适合中国新闻报道的自动化新闻。
智能新闻信息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新闻行业的融合,传统媒体形成的伦理体系正在受到计算机伦理和信息伦理的影响。部分学者对人工智能背景下新闻行业出现的虚假新闻、算法至上、数字霸权等相关问题進行了探讨,但当前对于智能新闻信息传播的伦理体系还没有构建完成。
工具理性支配下的情感缺失。智能新闻的出现提升了新闻生产效率,也解放了新闻编辑的劳动力,但在其带来便利的同时,模块化的新闻写作模式导致很多新闻内容缺少理性思考和情感味道,新闻信息“温度”缺失。这些新闻信息生产基于事先设计好的程序,新闻内容的主要来源是现有的数据库资源,缺少创新能力和辨识能力,很多新闻信息缺乏深度和广度,停留在新闻报道的表面,并没有对新闻事件的背景以及来龙去脉进行深入挖掘和系统阐释。从新闻行业的社会责任角度看,新闻内容不仅承担着传递信息、提供知识或娱乐的责任,同时还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舆论引导和公共服务。人工智能与新闻报道的融合并不是削弱新闻媒体的工作职责和社会责任,新闻媒体应该将公共利益作为新闻报道的基础。虽然人工智能可以部分代替新闻记者的工作,但在智能新闻背景下,社会责任感无法从新闻媒体的主体过渡到机器主体之上。从积极层面看,这种新闻生产方式的出现为人类创造了新的角色,但单调枯燥的新闻内容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即忽略了这种新闻背景下对人性的关怀以及对新闻内容的深入思考。新闻报道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为观众展示当前所发生的各种事件,新闻报道的内容除了遵循基本逻辑之外,记者在信息筛选过程中也会将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思考融入其中,很多新闻记者都遵循自身的职业道德从事新闻报道,通过理性的方式对事物本身进行客观分析。但人工智能没有思考和判断能力,无法从图片、视频的表面深入挖掘事件的本质,无法对事件本身进行全方位的把关,只是按照新闻报道的模板程序,刻板地展示信息,导致工具理性支配下报道出来的信息内容非常冰冷。
算法技术影响下的思维偏见。智能新闻的生产需要以算法作为基础,而算法与新闻行业的融合会对新闻行业各个环节产生影响。虽然智能新闻出现时间较短,但频频曝出的算法新闻伦理问题,也让我们产生了担忧和困惑。以算法技术作为基础的数字新闻生产需要以数据库作为基础,而数据资源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这些数据在进入数据库之前已经被人为筛选过。此外,算法技术会对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加工,加工之后的数据更难实现新闻报道对客观真实的再现,数据经过多个主体创造,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变化,部分情况下甚至会带有主观色彩。实际上,算法技术也具有自身的价值观,但这种价值观往往被机械固定的代码所掩盖。当然,算法程序并不是自主运行的,需要人为的设定,而这些算法程序人员具有不同的学历背景和生活背景,在编写代码过程中也会将个人的主观情绪和情感融入其中,且这种影响很难被发现,一旦通过算法技术生成新闻,代码背后的主观情绪和情感就会对新闻内容的生成产生影响,甚至会带来思维偏见,但这种源于人的主观臆断的思维偏见往往隐藏于算法之后,由于算法不能实现自我纠正,这种影响会长期存在。
虚拟场景影响下的新闻异化。虚拟现实技术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一大成果,用户可以通过佩戴传感设备进入到由计算机技术主导创造的虚拟环境之中,这时用户会获得多个感官的直观感知,这种感知打破了传统行为叙事方式,由原来线性叙事逐渐演变为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缩写为VR)新闻,这些报道方式能够让用户直面新闻现场,用户在虚拟现实环境下获得的新闻体验感受更为深刻,然而在“共情效应”下,很多新闻伦理问题都被忽视了。VR新闻报道方式打破了时空限制,使新闻报道的场景真实还原,不仅能够为用户带来感官刺激,还能够满足用户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VR新闻报道并不是以内容作为主要卖点,而是以技术来吸引用户,在观看新闻的过程中,用户除了了解新闻信息之外,也在使用过程中对新技术带来的体验产生满足感,这无疑会削弱新闻报道的价值地位,特别是在泛娱乐化时代,人们关注的新闻重点已经发生了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用户的媒介素养高低不一,很多用户受到技术感染,沉迷在虚拟现实技术之中,对技术的吸引力的关注和投入掩盖了用户对新闻内容的理性思考。同时,高度逼真的虚拟现实技术将用户带入到新闻报道现场,一旦在报道过程中没有专业人员把关,很多细节性信息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甚至会对新闻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此外,从未成年人角度看,VR新闻报道的内容如果是以暴力和犯罪为主,青少年群体在多感官刺激之下容易出现模仿行为,甚至会被诱导走向犯罪道路。虚拟的网络空间并不是道德伦理的屏蔽区域,也需要法律规制和道德引导。
智能新闻信息传播伦理问题的防范与治理
推进算法规则的公开透明。智能新闻的出现是以算法作为基础,而算法本身存在“技术黑箱”,正是这一缺陷带来了算法权力滥用和算法偏见问题,这也是智能新闻信息传播伦理失范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有必要建议将算法规则公开透明,让公众对智能新闻的生产过程和传播过程进行更为全面的了解,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智能新闻内容的辨识能力和解读能力,从而减轻智能新闻对社会公众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要对智能新闻的生产和传播过程进行公开,要按照新闻制作的相关流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公开算法设计的源代码,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之下,新闻生产主体主动将算法运行机制和源代码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主动承担起新闻生产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在推动新闻行业发展进程中,新闻行业协会也应该发挥自身积极作用,对数据来源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对新闻价值定义的标准予以界定,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将这些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布,让社会公众对智能新闻的生产过程具有全面认知,避免算法权力滥用问题。二是要加大相关责任人的监督和追责力度。一旦上述信息公布存在欺骗行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新闻生产主体以及新闻企业进行追责;同时,智能新闻生产必须标明新闻生产者、算法设计人员的身份和名称或姓名,如果涉及人工核实程序,还应该将核实人员的身份和姓名公布于众,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智能新闻的监督力度,也便于追责。
信息传播需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智能新闻在生产和传播过程中会涉及个人数据信息,很多智能新闻生产主体为了获得社会公众关注,会收集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进而提升智能新闻推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大量个人用户的数据就会被智能新闻生产主体所掌握。从个人资讯自决角度来说,智能新闻生产主体首先要征得数据主体同意之后,才能够对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即新闻报道的知情同意原则。是否同意的前提是是否知情,只有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知情之后,才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智能新闻生产主体无论是在新闻生产和信息传播过程中都应该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智能软件在收集社会公众个人信息之前,应通知当事人,并明确表示需要使用数据的范围,只有征得数据当事人同意之后,才能够对社会公众的个人数据信息进行处理,确保数据当事人的自决权得到真正维护。
加强媒体监督和法律法规建设。当前,国家还没有针对新闻传播领域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开发的使用出台详细的法律条文,对新闻传播领域的行为失范和伦理失范问题有待进一步規范和约束。因此,有必要结合当前智能新闻快速发展的现实背景,针对信息传播伦理失范问题出台相关法律规制,在确保我国新闻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之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新闻领域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智能新闻的价值和作用。同时要加强媒体监督,传统媒体监督方式主要由专业媒体人和传统媒体平台来完成监督工作,结合当前智能新闻的具体发展需求,加大对智能媒体领域的监管力度,扩大监督主体范围,将社会公众、社会团体、各类组织都纳入监督主体之中,通过有效监督实现信息传播规范化,降低智能新闻背景下信息传播伦理失范出现的概率。
加强新闻传媒伦理观建设。智能新闻背景下,之所以会出现信息传播伦理问题,关键环节在于新闻媒体人,所有的人工智能技术最终还是需要通过这一主体来完成。要从新闻行业未来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加大对智能新闻生产者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智能新闻传媒伦理观,强化智能新闻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加强新闻传媒伦理观建设进程中要严格遵循技术伦理和职业伦理,恪守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进一步提升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在智能新闻生产主体在智能新闻生产过程中,要恰当选择合适的算法,慎重选择行动方案。此外,要培养智能新闻生产主体的责任伦理观,增强智能新闻生产主体的版权保护意识,避免出现后期不必要的纠纷,提升智能新闻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吴凯,2019,《人工智能新闻的独创性问题探析》,《青年记者》,第1期。
夏雨禾,2019,《“智媒化”语境中的新闻传播——对智能技术与新闻传播关系的思考》,《编辑之友》,第5期。
杜娟,2019,《从“人机协同”看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构建》,《社会科学研究》,第4期。
责 编∕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