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若干伦理问题分析
2015-07-14张衍
张衍
【提 要】演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也开始传播,相较于普通谣言,网络谣言传播目的更具利益性,传播过程更快速更广泛,传播结果更具有破坏性,应分析网络谣言的危害,以便找出治理网络谣言的伦理措施、法律措施、技术措施。
【关键词】 网络谣言;伦理问题;伦理措施;法律措施;技术措施
【作者简介】张 衍?穴1990—?雪,男,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江西南昌 330013)
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网络空间及网络安全有着很详尽的论述——“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人民日报评2013国内10大新闻中,“依法集中打击网络谣言”也赫然在列。
一、网络谣言的涵义及特征
(一)网络谣言的涵义
网络谣言作为谣言的一种,并未脱离谣言的基本特点。按照百度百科对网络谣言的解释,网络谣言应该是:“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谣言也找到了“最好”的发展平台,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网络谣言是谣言发展的新阶段。
(二)网络谣言的特征
1.传播目的(动机)更具利益性。从“豆你玩”到“蒜你狠”,再从“糖高宗”到“姜你军”、“苹什么”等无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有意为之的。
2.传播过程更快速更广泛。网络谣言因其发布与流传主要通过社交网站、论坛贴吧、博客、聊天室和短信邮件等途径,传播过程的低成本和高度便利使得其具有比一般谣言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的特点。
3.传播结果更具有破坏性。网络谣言的破坏性既有精神层面的也有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破坏性是指网络谣言的扩散使整个社会蔓延紧张和恐慌的心理,导致了整个社会的文化、话语絮乱,有些谣言还会在公众心理形成深刻的“回荡效应”。
二、网络谣言的伦理危害
近些年来,网络谣言屡禁不绝,谣言对国家、社会、个人破坏性是难以估量的。具体说来,网络谣言的伦理危害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层面
1.网络谣言误导社会舆论损害公众利益。2011年2月17日,继三聚氰胺之后,“皮革奶粉”又将奶粉问题再次摆到台面上,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同时,公众、奶制品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神经也立刻紧绷起来。虽然农业部在官网上再次声明,2010年抽检生鲜乳样品7406批次,奶站4778批次,运输车2628批次,没有检出皮革水解蛋白等违禁添加物质,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此谣言一出,消费者对我国乳制品的信心遭到重创,大量中国公民出境购买奶粉。
2.网络谣言引发社会道德信仰危机。2007年《第十九次互联网报告之上网费用及对互联网信任度》的调查表明,在网民获取信息最主要的途径中,网络独占鳌头,所占比例达到47.4%,但是在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上,只有5.7%的网民非常信任,32.3%的网民比较信任,54.6%的网民感觉一般,5.7%的网民不太信任,1.7%的网民表示很不信任这些信息,总体而言,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进一步下降,转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公信力都遭到严重打击。
(二)国家层面
1.网络谣言影响政治安全。网络政治谣言以政治事件、政治人物为内容,通过歪曲、捏造政治新闻事件或调侃、污蔑政治人物等形式诋毁党、政府及政治人物的形象,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提出挑战,导致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蓝皮书显示,2012年出现的政治谣言占5.2%,尽管比例不高,但影响很大。
2.网络谣言降低政府公信力。2010年7月7日,甘肃省委机关报甘肃日报以《智者的声音》为题报道著名战略咨询专家王志纲在兰洽会上透露“西安已被确定为国家第五个直辖市”, 次日清早,陕西省委宣传部主管主办、陕西电视台承办的西部网转载了报道,还配上了甘肃日报的每日甘肃网的截图,并在标题严谨地、态度有所保留地标明“甘肃日报评论文章称”。在此过程中,一些政府网站的参与使得谣言更加混淆视听,对群众产生了误导,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3.网络谣言损害国家形象。在“7·23”甬温特大铁路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在网上编造了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仅两小时就有上万条微博转载,挑起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使政府的善后处置陷入被动,同时国外媒体对此的争相报道,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三)个人层面
1.网络谣言侵害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艾滋女事件、名人被死亡被离婚等谣言使这些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个人名誉受到严重侵害。可见,网络谣言轻则使人名誉受损,重则使人家破人亡,是切实存在的网络暴力。
2.网络谣言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相互信任是最基本的价值运行规则,只有这样才能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率。谣言的潜入,破坏了这种信任,使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播回到了初级的“蛮荒时代”。当人们面对信息都会产生疑问时,表明人们已经形成某种恐慌与怀疑心理,这恰恰不能说明人的“进化”,而只能说明文明在“退化”。
三、网络谣言的应对措施
网络谣言的治理应该从伦理、法律、技术三方面进行完善。
(一)伦理措施,加强对网民网络言论的伦理道德教育
1.增强网民社会责任感。这里的网民分为普通网民和网络媒体从业者。对于普通网民的教育,关键是要把以个人意志为中心的“自然”培养成以公众意志为中心,使其能够以社会生活普遍准则来自觉行使话语权,而后使“社会”网民以社会生活普遍准则来为“自然”网民的信息活动进行把关。对于网络媒体从业者,应当建立网络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规范。网络媒体从业者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律意识、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网络新闻从业人员必须真实客观的传播信息,尽力核实网上的新闻来源,多处验证新闻的真实性。
2.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条例》,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工商机关对互联网的信息真实性不做直接审查,而是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虚假信息必须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就要求互联网行业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提高网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网站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和水平。
(二)法律措施,网络立法规范网络环境
我国通过立法规范保护网络环境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法律法规或者范围太窄,或者过于笼统,对网络话语权的管理仍显单薄。它涉及技术的、内容的多方面问题,需要一个权威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一个更加系统的规范,并最终形成相关立法。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加快网络立法,建立法制网络。要用法律规范政府部门和个人的网上行为,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要加强对网络资源的监管,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实现网络法制化、规范化。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三)技术措施,严格网络监管,将制造网络谣言与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网络谣言的传播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治理需要动用社会方法,才能收到满意的社会效果。可以考虑将公民的网上不实言论与其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将网上虚拟违法活动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并与信贷、保险、入职等社会准入标准挂钩,增加网上造谣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造谣行为的惩戒力度。诚信体系建设是根治陋习之良策,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向。另外,推行有限实名制,即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制度也可一定程度抑制网络谣言。
责任编辑:程文燕